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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杭州市****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16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楼先生、陈小姐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新华路6号二楼和三楼,2楼包含212室、212A室、213A室、217-222室,租赁房屋持有浙(2022)杭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号、****号、****号、****号不动产权证及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用途为商业/非住宅,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49.80平方米,证载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238.57平方米;3楼包含312-322室,租赁房屋持有浙(2022)杭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不动产权证,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用途为商业/非住宅,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227.40平方米,证载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857.06平方米。本次出租面积为3095.63平方米,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
出租面积(㎡) | 3095.63 | ||||
租赁期 | 7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起租日 | ||||
免租期 | 3个月,免租期计入租期不计租金,在首期租金中扣减。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后续租金均在上一个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20%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产出租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用房(除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外,其余业态经行政审批后均可经营)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产出租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产出租合同》;并在《房产出租合同》签署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若承租方需临时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相关审批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相关部门是否批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 (7)承租方若需成立属地公司经营的,成立的公司须为承租方全资子公司。 (8)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签订责任书,执行管理部门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否则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9)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整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导致承租方租赁的因政府决定收回该租赁房屋的,根据国家政府相关条例执行,承租方无经营损失赔偿权。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房产出租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的交接: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出租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赁期限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次日起算。 (4)交付时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交易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原承租人除外)。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提交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工商调档件)、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 2、意向承租人须提供经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担保人对履约责任承担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担保人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提交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工商调档件)、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提供担保人签字盖章的《担保合同》四份。】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产出租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产出租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