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
1.1项目概况:江西省丰城市****
合作期限:暂定16年(含建设期1年),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或资源开采结束、完成生态修复时间为准。
1.2招商范围:引入一名综合性投资服务商,为丰城市红星矿区建筑用砂岩矿开发运营提供一体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招商内容和所涉及到的费用:
(1)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矿区****
(2)矿山开采。包括但不限于表土剥离、采矿、爆破、边坡治理、矿山修复、绿色矿山建设(其中包括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科技创新与智能化、企业管理与社区和谐。)等内容和费用。
(3)骨料加工。包括但不限于砂石骨料加工、设备运行维护、加工中生产材料使用等工作内容和费用。
(4)产品销售。以招商方为主体进行销售,石料产品销售收入进入招商方指定的账户。成交投资商负责具体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的商议、销售区域的划定、制定销售策略、销售方案以及销售回款等工作,其中,各品质的骨料砂石等的售价由招商方依据丰城市周边县市(樟树、乐安、新干等)市场均价制定,并随行情变化浮动,招商方自有工程所用骨料,同等价格下优先招商方。
1.3建设标准:
(1)普通碎石质量达到《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质量及检验方法Ⅲ级标准为普通骨料碎石,达到Ⅲ级标准为精品骨料碎石;机制砂质量达到《建设用砂》(GB14684-2011)质量及检验方法Ⅲ级标准为普通机制砂,达到Ⅲ级标准为精品机制砂。并满足《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2015)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有最新文件,则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2)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和2020年8月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DB36/T1275-2020)建设,投产后1年内必须通过绿色矿山认证。
(3)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规范要求,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招商方和相关部门的批准;采购、施工、生产的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4)成交投资商的设备采购、施工、信息化建设、维养和升级改造等应向招商方书面备案后方可实施。
(5)项目投产后,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增加的建设、设备以及已有设备改造升级等相关投资都包含在本次招商范围内,由成交投资商自行负责承担有关费用。
(6)所有建设标准和内容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
1.4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36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因土地、林地等招商方原因造成影响的,工期顺延),建成后1个月内试生产、3个月内达产。
2.1投资商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不得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参加响应的情形。。
2.2投资商财务状况良好,需提供近3年度(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状况表(如投资商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都应提供,成立不满三年的联合体成员可据实提供)。
2.3投资商须同时具备:
(1)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营业性爆破二级及以上资质;
2.4投资商正在承接的矿山项目或****以来承接过一项已完工的产量150万吨/年及以上矿山开挖或砂石加工承包或矿山采掘项目工程业绩(结算证明或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用户证明等业绩资料;若为自营项目,则提供采矿许可证、结算证明等业绩资料),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2.5自****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提供“中国安全生产网”网站(http:****)。
2.6投资商报名时需缴纳50万元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转账),并提供相关证明(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按原资金渠道退还,不计利息)。
2.7投资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全体成员)如有以下行为的,招商方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响应,如已成交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1)投资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全体成员)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资商,在国家、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资商,均不得参加本项目招商活动。
(2)与招商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招商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商项目响应。
2.8本次招商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响应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应满足:联合体不超过3家单位。
3有关约定
3.1 成交投资商需负责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矿山开采、骨料加工、产品销售等,成交投资商对本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应不低于5000万元,固定设施的投资部分建成后须报招商方,并由招商方及有关单位聘请第三方审计验收通过。
3.2 成交投资商须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之前,从银行基本户将1500万元投资保证金汇入招商方指定账户,合同方可生效。投资保证金中10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退回,项目建设进度至25%,退回保证金250万元,项目建设进度至50%,保证金再退回250万元,项目建设至75%,再退回250万元,项目建设完成后,保证金退回至1000万元,不计利息;剩余500万元由成交投资商开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方式,作为运营期保证,在开采结束并完成矿山修复验收、合同期满后一次性退还。
3.3成交投资商不得以招商方名义进行融资、抵押、担保、借款等金融活动。
3.4成交投资商投入的生产线设备须为****以后出厂的新设备,做到封闭生产加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5成交投资商应按要求安装信息化生产、加工、销售系统,并接入招商方信息化系统,接受招商方监管检测。
3.6招商方协调处理头破区****
3.7招商方负责监管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环保、生态修复、质量、数量等工作,并派驻相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监管,该部分人员工资由招商方自行负责;成交投资商对项目施工、开采、爆破、安全、环保等环节负主要责任。
3.8招商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由招商方承担,其余项目建设、开采、加工、生产等环节的所有税费由成交投资商自行承担,双方各自开具相应税金的发票,并依法依规完成税金缴纳。
3.9矿产资源开采运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成交投资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和行业发展趋势等,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成交投资商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由成交投资商承担。招商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并不保证开采矿种品位和资源量变化。对此,招商方均不承担责任。
3.10成交投资商负责采购的设备、器械等生产物料归成交投资商所有,成交投资商有自行处置权;加工区****
3.11当前所产出主料的综合出厂价暂定为45元/吨(含税,下同),招商方将根据实际销量,按销量逐月收取销售收入分红,综合出厂价为45元/吨时,招商方销售收入分成按照13元/吨为最低基准价收取(含税,具体结算价格以投标中标报价为准)。若遇行情低迷导致售价低于45元/吨,则低于45元/吨的部分由招商方与成交投资商按照3:7的比例承担(即售价在45元/吨的基础上每降低1元/吨,招商方分红减少0.3元,成交投资商分红减少0.7元,以此类推。)售价超过45元/吨的,超出部分的销售收入由招商方与成交投资商按4:6为最低基准比例分成(招商方分成不低于40%);(以中标价和中标分成比例为结算依据)。不合格的产品及废料,由招商方作价处理,其收入按主料综合出厂价格45元/吨以下模式分成(即招商方与成交投资商按照3:7的比例承担);成交投资商须承诺招商方每年获得足额投资回报,投产第一年和最后一年按每吨投资收益×实际销量计算回报;其余开采年份中,从开采第二年起,每三年为一个考察周期,若每三年的总销量不低于180万吨,按照实际销量计算回报;若出现三年总销量低于180万吨,则按180万吨计算保底回报,不足180万吨的吨投资收益计算依据参照当期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按上述分成比例计算。招商方有权在运营期结算货款和投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或要求成交投资商以现金承兑补足。
3.13成交投资商负责整个矿山项目土地清表平整、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景观绿化建设、设备购置安装、管理信息化软硬件购置安装以及办公房、厂房的建设、矿山道路、头破区****
3.14成交投资商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或受到行政处罚,由成交投资商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15成交投资商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迟3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每延迟1个月,招商方扣除投资保证金50万元;工期延迟6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每延迟1个月,招商方扣除投资保证金100万元;工期延迟6个月以上未建成投产的,招商方有权终止合作,成交投资商退出。
3.16成交投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商方有权要求成交投资商限期整改完成,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招商方有权终止合作,成交投资商退出:
(1)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因土地、林地等招商方原因造成影响的,工期顺延),因成交投资商原因造成未开工建设,或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建设完成的;
(2)成交投资商建设标准及规模不满足相应要求的;
(3)成交投资商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环保事件的;
(4)成交投资商产能未达到约定要求,且不能按期足额缴纳投资收益的;
(5)成交投资商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文件规定的较大安全隐患,且招商方提出整改要求三次后,未给予恢复或按要求整改的。
3.17退出机制
(1)建设期。因成交投资商原因在建设期中途退出的,成交投资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条件退出,招商方扣除投资保证金200万元,其余保证金退回。成交投资商投资的建设成果按照评估价下浮13%,由招商方分期支付款项。
(2)运营期。因成交投资商原因在运营期中途退出的,成交投资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条件退出。合作终止形成的生产线、设备、道路等成交投资商投资的建设成果按评估价的80%,由招商方分期支付款项。
(3)结束期。开采结束并完成矿山修复验收、合同期满后,成交投资商须将形成的不可搬动的固定资产如道路、厂房、地面无偿移交给招商方,成交投资商投资的生产线、各种机器设备及其他可搬动的资产归成交投资商所有,成交投资商可自行处置。
4.1有意向的投标人,请于****起至2024年 11月28日【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除外】,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从“其他类型(投标人)”板块【注:投标人必须先添加身份“其他类型(投标人)”】进入“其他非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要求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将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人网上操作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998-0000。
4.2满足资格条件的投资商不少于3家,投资商响应文件总得分低于80分的不得成交。
5.1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投标保证金请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存入以下账户:
1)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2)采用银行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投标人在交易系统用户库中备案的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一次性缴纳至系统生成的虚拟子账户,缴纳金额必须等于保证金金额。投标人应登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仔细检查用户库信息中本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是否填写正确和规范(禁止出现空格、横线、下划线等特殊字符),账户不正确、不规范的单位,请尽快改正,以免影响正常投标。
4)投标单位转账成功后必须回生成子账户页面点击“查询”按钮,并打印缴纳凭条,否则视为无效保证金。投标资格以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达生成子账号的到账时间为准。
5)投标人在查询出保证金缴纳明细,并且系统显示为有效投标保证金后,应在“保证金管理”菜单下打印保证金凭条。各投标人务必把保证金凭条电子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6)请投标人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的操作流程进行投标保证金缴纳。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已作明确提示和说明,因操作不当引起的一切纠纷、后果,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承担责任。
7)投标人对保证金相关事项有任何疑议,请致电客服热线:400-998-0000。
6.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上午9时00分00秒,地点:丰城市****
6.2响应文件接收时间及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 12 月12日上午9:00分00秒
采购信息发布、补充、变更、修改平台:本项目采购公告澄清、变更、修改、补充等事宜均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jxsggzy.cn/web/)发布,不再电话通知。拟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jxsggzy.cn/web/),在以上网址公布的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响应供应商。
招商方: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商会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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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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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丰城市****
联系人:熊先生
电 话:****,****
监督机构:丰城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丰城市龙津湖总部经济基地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