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南昌资产设备(标的三:电磁炉)转让公告
项目类型:挂牌-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设备 |
所在区域:江西-南昌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 | 发布时间:****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点击查看全文 |
标的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GR2024JX****-2 |
标的名称 | 资产设备转让(标的三:电磁炉) | 转让底价(万元) | 9.033400 |
挂牌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资产概述 | 点击登录查看持有的一批资产设备,分为三个标的处置,分别为标的一:油烟机、标的二:电热水器和标的三:电磁炉。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标的内不再拆分。 |
机械设备具体信息 |
标的状态 | |
规格型号 | 详见详细信息 | 生产厂家 | 详见详细信息 |
计量单位 | 详见详细信息 | 数量 | 详见详细信息 |
购置日期 | | 成新率 | |
详细信息 | 暂无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 |
法定代表人 | 唐晓飞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其他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77910 | 经营规模 | 中型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请示 |
交易条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1)个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5)个周期 |
交易方式具体内容 | 由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组织网络动态报价。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1.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实行进场结算。 2.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交接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转付给转让方。 |
加价幅度 | 0.050000万元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挂牌转让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见江西诚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赣诚达评报字[2024]第020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面积等均以现状转让,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清单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作为任何依据保证,如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等存有差异,差异部分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因此影响成交行为,亦不得因此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因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等差异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具体交付资产以现场交付实物为准。 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意向受让方报名提交受让申请后,则视为对挂牌标的现状及相关一切交易风险已充分知悉,并接受所有挂牌条件。 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违约,否则,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终结交易,并可重新挂牌处置标的。因受让方违约给转让方造成损失,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仍有权追偿。 3.标的内不得再拆分,受让方需整体受让本标的。 4.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自行了解本标的运输过程的潜在风险。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5.受让方在标的交付后,拆除及搬运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觉接受转让方的监督和管理,自行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全部所需费用。 6.受让方应自行安排所需的人员、车辆等负责本标的的资产整体拆除及搬离,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在拆除、搬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造成任何人员伤亡)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7.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如自行使用设备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意向受让方到现场看样和提货时需服从转让方的管理要求。 8.意向受让方看货前须提前与转让方联系,具体看货时间以转让方通知的时间为准。转让方现场踏勘联系电话:****。 9.标的资产详细信息与数量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付依据,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2.【风险承担】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3.【合同签订时间】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交易各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4.【交易税费】 (1)变更过户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涉及税收的,按国家规定承担。需开具发票的提前与转让方咨询。 (2)协议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对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且仅有一家的,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最低不少于900元;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按照《通知》中竞价交易方式的规定减半收取,最低不少于1350元。 (3)费用承担方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政府税费除外)支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专用结算账户进行无息结算。 5.【交付】受让方签订合同且付清全部价款、交易服务费、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标的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并签订交接证明文件。受让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装卸、搬运、运输等费用及安全作业责任,受让方须在标的交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转让资产的拆除、交接及转移,若受让方未按期提清,转让方不负责看管,并有权清仓,相关费用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6.【报名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间内,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提交认可、接受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一切法律风险)及信息披露内容的书面承诺及书面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7.【报名时间】信息披露期内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受理报名时间:工作日9:00-17:00。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5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后交纳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不支持支付宝、微信转账) |
收款账号 | 该项目为在线结算项目,收款账号以短信通知的账号为准,待报名登记后在个人中心查看收款账号信息。 |
处置方法 | 发生以下情形(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在受让方确定之前单方面撤销的; (2)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 (6)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阻碍合同生效的;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费用的; (8)受让方有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受让方交纳价款时,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全部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未支付完毕前,保证金性质不变。保证金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返还原提交账户。其他未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提交账户。 保证金在指定结算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方式:日利率为年利率/360天,计息天数算头不算尾。 |
报名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胡女士、徐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
交易机构网址 | |
意向受让/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联合收购协议(若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
授权委托书(若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
响应该项目受让条件的材料(若需要)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除以上材料外,法人意向受让/承租方还应提交的材料 |
被授权人身份证(若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当事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对供电中断,设备、网络及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作出的应急措施,交易各方不得对此主张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