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北站轮渡码头E墩护舷维修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烟台北站轮渡码头E墩护舷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2、项目地点:烟台北站
3、项目内容及要求:
3.1烟台北站轮渡码头E墩7#、8#、9#护舷(从渡船尾部起算)是竖向的两鼓一板型式,需要拆下旧的护舷防冲板,更换安装新的护舷防冲板。每个护舷防冲板高4.150m、宽2.250m,通过2个橡胶鼓体H1250(每个橡胶鼓体有6个螺栓M45)及两侧挂链与码头胸墙混凝土预埋件(大U型环)相连,每个护舷的整体重量(防冲板、2个鼓体以及挂链)约6吨左右,需用16吨以上汽车吊辅助人工进行吊拆、吊装。
3.2 施工更换所需的防冲板、橡胶鼓体、固定螺栓以及挂链等均由招标人提供。其中7#、8#、9#护舷的防冲板、两侧链条及螺栓配件均利用新采购的;橡胶鼓体新采购2个新的,其余利旧。在每次吊装过程时,需进行现场拼装。
3.3 对拆卸下来的报废旧料,需用平板车运至烟台北站港区内招标人指定地点存放。
3.4 施工要求:每次更换施工时,需趁渡船不在码头空闲时间,需要按照招标人确定的施工时段内完成,每套护舷更换给点4小时(旧护舷鼓体的固定螺栓以及挂链可以提前预松动)。
4、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包括第3条的所有内容,包工包料。
二、招标要求
1、项目承接形式
1.1 承接企业具有类似项目实施经历的建筑企业资质,信誉、安全、质量好的单位可报名参加。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发包形式,根据中标价一次性包干,在招标范围内由于中标人漏算、多算、错算等均不得增减。项目实施期间因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部分工作量增减,经协商后可对项目造价作相应的调整。
1.2项目由中标人总承包,不得转包、分包。一旦发现转包、分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向中标人索赔中标价5%的违约金。
1.3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施工机具必须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中标人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并经过招标人同意。
2、报价依据、轮次
2.1根据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
2.2本项目实行两轮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
3、工期要求
本项目工期要求:本项目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起共 30天。因中标单位原因延误工期的,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 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质量要求
4.1工程质量按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4.2项目完工验收前,必须经中标人自验自评后进行。
4.3项目竣工前 3 天,中标人应提交技术资料,其内容必须符合行业规范并满足存档要求。
4.4工程交付使用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1年,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的3%执行。
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中标人在施工前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安全协议书》,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程,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完善安全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和人身安全,避免行车、消防、设备等一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责任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5.2对工程中涉及的治安、消防、市政、环保、交通、施工所在地居民关系协调等发生的问题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6、款项支付及结算办法
6.1结算支付前,中标人必须上报所有技术、经济资料,并经审核合格,配合做好验工计价。
6.2按合同的约定办理支付、结算。中标人需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其他要求
7.1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根据约定执行。
7.2中标人中标后,按投标承诺内容与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签订好合同,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的承诺内容,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7.3凡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保险事宜均由中标人负责办理,支付的一切保险费用也由中标人承担。
7.4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不存在国家行政机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质量检查、招投标或物资供应等方面处于暂停合作、禁止采购、停用的状态;投标人所投铁路产品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情形(复查通过除外);投标人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没有与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在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因质量、履约、廉洁等方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受到招标人相应处理的,按招标人有关规定期限执行。
7.5投标人的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未聘任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担任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三、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四、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1、 投标文件应按商务、技术分别编写。
需要递交标书3套,1正本、2副本。
2、 商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2.1投标函(附件3);
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4授权委托书;
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2.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2.7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材料:
① 资质证明类证书复印件。
② 近期合同资料复印件。
2.8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主要材料报价表(附件4);
2.9其他能提供的优惠条件。
3、技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3.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3.2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保证措施和承诺。
五、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作为废标处理:
2.1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2.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
2.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2.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未响应的;
2.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2.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9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3、无效标书由评标小组确定。同一项目出现不予受理的投标或废标且有效投标仅2家的可组织后续谈判,不足2家的重新组织发包;重新发包报名不足2家的可转直接谈判。
六、合同
《烟台北站轮渡码头E墩护舷维修合同》(附件1)。
七、招标日期安排
1.****发布招标信息。
2.****9时前,各投标人的标书密封送至山东省烟台市****点击登录查看综合管理部 联系人:管延钊,电话:**** ,****。
3.开标地点:点击登录查看。
4.开标时间:电话通知
5、招标人保留随时终止招标的权利,而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以及给予任何理由。
附件:
1. 烟台北站轮渡码头E墩护舷维修合同
2. 投标函
3. 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主要材料报价表
附件1:
烟台北站轮渡码头E墩护舷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发包方): 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兴宏
地 址:烟台市****
乙 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发包烟台北站轮渡码头E墩护舷维修项目工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烟台北站轮渡码头E墩护舷维修项目。
(二)工程地点:烟台北站。
(三)工程内容: 。
(四)承包范围: 。
(五)承包方式: 。
(六)合同价款:本工程价格形式为 (请选择: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工程款(总计/单价)(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 元,增值税 元)(可在工程内容列表中标明工作量及总价/单价逐项计价情况)。
(七)质量标准: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二)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三)工程总日历天数 30天。
第三条 工期延误
(一)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
天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并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二)暂停施工。甲方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在 天内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三)延期竣工。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材料由甲方供应的,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
3.不可抗力。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非因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及职责: 。
(二)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及职责: 。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保证运输畅通。
(二)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或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三)甲方在开工前 日将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四)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五)完成验工计价。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保证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并保证该资质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一)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三)在工程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四)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五)严格执行本地区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六)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按照约定负责工程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并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八)配合甲方财务会计工作,按甲方要求办理财务手续、提供完备的财务会计资料。
(九)完成验工计价。
(十)乙方保证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甲方的工作人员,未聘任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
甲 方的工作人员担任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十一)向甲方提供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注明作业项目和地点并加盖公章。
(十二)乙方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或人身伤亡等事件后,应当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到甲方或(及)上级单位信访、缠访情况,或者形成不良舆情致使甲方或(及)上级单位名誉受损。
第七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一)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97%,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
工程款给付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 总造价百分比 | 金额(人民币) |
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 | 97% | |
质保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 3% | |
(二)增值税发票。
乙方应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一般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由乙方供应。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所使用材料清单,对于材料的价格、质量标准等,乙方在采购前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质量与验收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返修并承担费用。
(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掩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三)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四)乙方在工程验收前 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果。
(五)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
(六)乙方在验收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套。
第十条 设计变更
(一)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甲方应在变更前 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 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施工中如乙方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二)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三)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 3 %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20 日内,退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二)保修项目及质量保证期限: 壹年 。
(三)质量保证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 2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费用由甲方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因此导致质量保证金不足预留比例的,乙方应负责补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二)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三)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
1.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乙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6.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
7.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 1 %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直接从甲方应支付价款中扣除。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达 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
(三)乙方存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第1、2、3、7项中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条第(一)款第1、2、3、7中情形之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甲、乙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 7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四)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 乙 方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聘任的高级职务人员或业务代表为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甲方的工作人员, 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 乙 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 20 %支付惩罚性违约金,造成损失的 乙 方还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生到甲方或(及)上级单位信访、缠访或者形成不良舆情致使甲方或(及)上级单位名誉受损的,乙方应立即采取带离信访人员、消除不良影响等措施。以上情形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结算费用时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被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双方应签订安全协议、廉政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 。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双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投 标 函(样表)
致: (招标人名称)
1. 根据已收到贵方的 的招标文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 %)的投标报价承包上述工程,同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2. 我方己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我方自愿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容易造成误解事项的权利
3. 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书中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实施,并在合同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和交付全部工程,即在 天(日历天)内竣工工程质量达到 的要求
5.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服从贵方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6. 一旦我方中标,贵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内容
7、我方承诺:我方的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未聘任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担任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投标报价汇总表(样表)
投标单位 | ||||
投标单位资质 | ||||
工程名称 | ||||
招标报价 | 含税报价 | 增值税税率 | ||
不含税报价 | ||||
工程质量等级 | 保证达到 | |||
备注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手机: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细目表(样表)
工程名称: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报价/单价(元) | 备注 |
1 | 新护舷拼装 | 套 | 3 | ||
2 | 旧护舷拆卸 | 套 | 3 | ||
3 | 新护舷安装 | 套 | 3 | ||
4 | 辅助设备和工器具费 | 次 | 3 |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手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