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生产年度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 过氧化值(g | 加热试验(280℃) | 含皂量% | 溶剂残留量(mg | 黄曲霉毒素B1(μg | 铅(以Pb计)(mg | 总砷(以As计)(mg | 苯并(a)芘(μg | ||||||||
24 C24 XJC 1126 02 | 菜籽油 | 200 | 散装 | 国内 | 非转基因浸出三级及以上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2024年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18 | ≤0.04 | ≤1.6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2 | ≤16 | ≤8 | ≤0.07 | ≤0.08 | ≤8 | 五里牌粮库1号罐 |
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费用由供货方承担,承储库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供货方中标后,在发货前,双方确定溯源扦样时间,买方安排人员到供货方发货地点进行溯源扦样,扦样的样品经买方检合格,并通知供货方后方可发货。供货方拒绝或阻止买方扦样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由于供货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溯源扦样的,所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且买方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2、供货方在发货前,务必对拟运输入库菜籽油按本采购清单质量要求进行全指标检测,提供该标的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质量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
3、供货方入库时须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公路: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 供货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供货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供货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付款期限:30天,入库期限:45天。
4、 供货方在菜籽油发货地点装车结束后,须在所有可开启位置打上封签且拍照,并将能清晰辨别封签部位、编号及完整性的照片发送给买方。运输车辆到达买方指定入库地点后,买方扦样时检查封签是否完好,如发现封签编号不一致、遗失、破损等情况,买方有权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
5、交货时,买方按竞价采购清单相关指标逐车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预入罐(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承诺),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入库结束后经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罐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的部分,由供货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同时供货方还须承担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保管费、代储费、银行利息等相关经济损失。 退货期限:自检测报告送达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内完成退货;供货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
6、付款方式;待全部菜籽油入罐完毕后,入罐菜籽油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转为县级储备油,且供货方提供完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货款支付手续。供货方方应按买方要求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费用由供货方方承担。
7、供货方须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车辆及运输非食用植物油的车辆进行运输。卖方运输车辆需随车提供运输合同、运输车辆装车前车载油罐情况承诺书、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本油罐车最近连续前三次装运食用油证明。如买方在查验上述资料时发现不完整或弄虚作假的,买方一律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
8、若供货方未按时足额入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罐,若供货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不收取费用;若供货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供货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罐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供货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罐菜籽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供货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9、逐车检验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按规定进行封车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满罐检测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进行封罐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由供货方承担。
10、供货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菜籽油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菜籽油,且供货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供货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供货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处罚而支出的罚款等)。
11、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本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12、联系人及电话:点击登录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