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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忻城县乡镇生活垃圾收运及11个乡镇集市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BZC2024-G3-210287-GXLJ)的质疑函答复函

广西来宾 全部类型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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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名称:广西祺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

邮编:530000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忻城县乡镇生活垃圾收运及11个乡镇集市****

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内容:

我公司于****下午收到贵公司直接送达的关于“忻城县乡镇生活垃圾收运及11个乡镇集市****(项目编号:**** )”有关问题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认真核实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2答复: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贵公司所提出来的质疑内容为本项目评分办法中的“企业实力”部分,该部分评分点均为考核公司实力情况,提供的“认证证书”均为国家认证认可的。本项目服务范围广,涉及12个乡镇,质量管理要求高,希望择优选择一家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关成熟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供应商,“企业实力”部分仅作为评分因素项,并未将此设为资格条件和商务条件,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为“无”,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3: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投标人积极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获得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关模范企业的荣誉的,得4分”,该评分项未设定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环卫服务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是保障本项目运营的必备履约能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能更好地维护环卫工人合法利益。此类荣誉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颁发,并非某个省份独有奖项,如广西、广东、江苏等等均有颁发,且未限制中小企业申报。此荣誉更加直观的折优选择一家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关成熟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供应商。且该项仅作为评分因素,并未将此项设为资格条件和商务条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4: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4答复:贵公司事实依据中说“据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资格考试中未包含任何环卫类的职称考试”,本项评分要求“①人社部门颁发的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未限定“环卫类”。“②人社部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及以上的得2分”,此评分项中的“项目经理”属于管理人员,专业履行本项目的作业标准和技术要求,专业人士做专业工作合理合规,且本项目服务范围广,涉及12个乡镇,质量管理要求高,希望择优选择一家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关成熟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供应商。在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取符合本项目的投标人也是采购人的基本权利和实行公开招标的意义所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及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符合设置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未将“项目经理”资历证书的要求作为资格条件,仅作为商务分评分因素项。

质疑事项5: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5: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5答复:贵公司事实依据中说“本采购项目环卫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并非属于高危行业,无须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本项目未将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要求作为资格条件,仅作为商务分评分因素项,未强制配备。本项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涉及较多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项目对供应商保证公共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有较高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息息相关。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及“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6: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6: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6答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涉及较多人员、车辆管理,相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可以客观体现人员的专业能力,与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相符。本项评分要求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境环卫类相关个人荣誉证书的,每具有一名得2分,最多可得4分”,该评分项未设定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项仅作为评分因素,并未将此项设为资格条件和商务条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7: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7: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7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道路清扫保洁、垃圾转运站管理、垃圾收集清运”等内容,要求提供的业绩也跟该项目采购需求息息相关,提供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旨在更好地了解供应商过往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从而更加客观地评价和比较不同供应商的优劣,且该业绩仅作为评分因素项,并未将此设为资格条件和商务条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8: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8: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8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相关规定,“获得合同甲方或其主管部门好评”是考察供应商以往项目的履约能力及更加直观的展现供应商的运营能力,该项仅作为评分因素项,并未将此设为资格条件和商务条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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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30.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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