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桂林威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 阳敬文
委托代理人: 阳敬文 电话: ****
我公司于****收到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成交结果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经对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官网https://xwqy.gsxt.gov.cn/(小微企业名录)的详尽查询,未能检索到中标供应商的有效相关记录信息。
质疑事项2:
经过国家中小企业官方征信机构“天眼查”https:****:中标供应商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人员6532人,企业规模为L型企业(基于天眼查大数据,如企业的资产总额、经营利润、人员规模等分类为L:大型)。通过企业关系图谱中标供应商上级100%控股公司深圳市中保比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众多子公司也属于大型企业。中标供应商又有拥有下级子公司并且下级子公司皆属于L型企业及中型企业以上,这些信息明确表明其非中小企业身份。
质疑事项3:
中标供应商其公司官网http://sinosec.com.cn/about.aspx及宣传材料展示,为一家大型保安集团,在全国范围内设有7家控股公司和31个分支机构,拥有员工超过3万人,且年产值超过10亿元人民币,鉴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鉴于上述大型保安集团的规模和属性,该供应商不符合本项目的投标条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2、3的答复: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校园安保服务采购”,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大于等于100人而小于300人,且资产总额大于等于8000万元而小于120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大于等于10人而小于100人,且资产总额大于等于100万元而小于8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贵公司未提供成交供应商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东深圳市中保比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为大企业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且其与控股股东深圳市中保比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非同一人。
3.成交供应商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于其响应文件中明确了“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校园安保服务采购,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并提供了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审计的资产总额为****.82元),且于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从业人员5594人,营业收入为77298.20万元,资产总额为43501.0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中型企业划型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成交供应商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三、处理情况
1.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2、3均不成立。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到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我公司不予采纳。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有向桂林市****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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