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手持搜寻终端采购
二、项目编号: ****
三、更正内容:
原公告中第十二条“其他补充事宜”现更正为:
申领谈判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报价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报价供应商近一年内(报价截止时间前)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材料;
5.报价供应商近一年内(报价截止时间前)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
6.报价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军队单位、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
7.非外资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8.报价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9.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七)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10.本项目特定资格材料:
具有承担秘密级(含)以上科研生产任务资格(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已通过审核但未取得证书的,须提供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其他内容不变,以原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