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点击登录查看破产清算案
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新民市****
点击登录查看破产
清算案评估业务投标书。在文件袋的封面及封口及加盖公章。
五、
遴选方式
管理人采取现场开标方式,根据申报材料,结合资质、工作经验、团队人
员、报价等综合评定,择优选取。
六、
材料递送方式;
1、
递交时间:
****上午10点,现场递交
2、
联系地址:
新民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3、
联系人:
韩律师
****
利斯房地土
唱'
****
****82
附:
1.受理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81破申1号
申请人(债务人):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
法定代表人:
严肃。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
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住
所地为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登记机关为新民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
司。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资产
总额149,337,064.90元,负债总额290,199,635.31元,所有
者权益为-140,862,570.41元。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有多笔
债务已到期未清偿。
本院认为: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机
关为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
堡村,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系企业法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主体资格,
具备破产能力。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知,申请人对外负有
多笔到期债务未清偿,资产负债表、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其已
经资不抵债,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
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
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
长
张
丹
审判
员
李万
成
审
判
员
王
丹
举计与原件核对元充
王
人
市
告
民法
5
送达时间:
2024年
11月6
u
二〇二四年
十一月
木泪
送达人:
ena
法官助理
邢樱荠
书记
员
李奕桥
新民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辽0181破1-1号
****,本院根据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
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指定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周大伟为负责
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附件: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名单
市
本件与原本模0无异
二0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新
送达时间
2024
11月6日
送达人:
张丹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名单:
组长: 周大伟
新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徐晓东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局长
李井明 新民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金东
新民市兴隆堡镇镇长
组 员: 陈 鑫
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力 新民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孙辉
新民市信访局党组成员
赵洪军
新民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杨东辉
新民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海波
新民市审计局副局长
郑奎宇 新民市税务局副局长
王雪枫
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罡 新民市兴隆堡镇副镇长
赵庆玺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事务服务中心
副主任
赵长虹
新民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姜宝东
新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
韩红春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主任
附件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