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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辽宁沈阳 全部类型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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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点击登录查看破产清算案 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新民市****点击登录查看破产 清算案评估业务投标书。在文件袋的封面及封口及加盖公章。 五、 遴选方式 管理人采取现场开标方式,根据申报材料,结合资质、工作经验、团队人 员、报价等综合评定,择优选取。 六、 材料递送方式; 1、 递交时间: ****上午10点,现场递交 2、 联系地址: 新民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3、 联系人: 韩律师 **** 利斯房地土 唱' **** ****82 附: 1.受理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81破申1号 申请人(债务人):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 法定代表人: 严肃。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 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住 所地为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登记机关为新民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 司。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资产 总额149,337,064.90元,负债总额290,199,635.31元,所有 者权益为-140,862,570.41元。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有多笔 债务已到期未清偿。 本院认为: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机 关为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 堡村,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系企业法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主体资格, 具备破产能力。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知,申请人对外负有 多笔到期债务未清偿,资产负债表、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其已 经资不抵债,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 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 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 长 张 丹 审判 员 李万 成 审 判 员 王 丹 举计与原件核对元充 王 人 市 告 民法 5 送达时间: 2024年 11月6 u 二〇二四年 十一月 木泪 送达人: ena 法官助理 邢樱荠 书记 员 李奕桥 新民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辽0181破1-1号 ****,本院根据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 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指定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周大伟为负责 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附件: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名单 市 本件与原本模0无异 二0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新 送达时间 2024 11月6日 送达人: 张丹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名单: 组长: 周大伟 新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徐晓东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局长 李井明 新民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金东 新民市兴隆堡镇镇长 组 员: 陈 鑫 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力 新民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孙辉 新民市信访局党组成员 赵洪军 新民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杨东辉 新民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海波 新民市审计局副局长 郑奎宇 新民市税务局副局长 王雪枫 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罡 新民市兴隆堡镇副镇长 赵庆玺 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事务服务中心 副主任 赵长虹 新民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姜宝东 新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 韩红春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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