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底价:¥ 1,774.730000万元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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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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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大连市 | |
法定代表人 | 阎严 | 成立时间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0000 (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5150F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交易所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9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3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元) |
1 | 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 66.6667 | ||
2 | 点击登录查看大连分行 | 16.6667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 16.6666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585.810000 | 8932.190000 | 5906.74000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3071.850000 | 42626.720000 | 10445.130000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3432.380000 | 1703.640000 | 1283.68000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季报 | 50030.870000 | 38310.130000 | 11720.740000 | |
备注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辽宁宏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点击登录查看大连分行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大连产权交易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辽宏信评报字[2024]41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大连市****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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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1774.73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支付交易保证金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户名: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开户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 3、本项目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标准详见《受让申请书》。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资产交接,并在资产交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签署《交割确认单》。 (5)同意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经大连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受让方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易双方签订《交割确认单》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收到交易双方签署的《交割确认单》后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同意自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发生的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转让方须对产权交易转让标的、股东权益及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8)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产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继。 (9)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资格条件。大连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并且意向受让方知晓即使最终被确认为受让方,亦不意味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成为标的企业的股东。 (10)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释义:意向受让方须提交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净现金流量为正值),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净利润须为正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释义:意向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出具的信用信息报告(以本项目公告期内的生成日期为准)中不得具有失信惩戒信息。 3、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参照《大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还需为企业法人,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权益类交易场所相关的行业背景,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释义: (1)意向受让方应当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子企业须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权益类交易场所,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交易场所的依法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交易场所章程及其他股权关系证明文件。 (3)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诺并说明其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开户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 |
信息公告期及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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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告 期 | 信息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交易方式说明 |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未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其他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其他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原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时,该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有权在原申报价格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2)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最高报价方有权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在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上述情形确定最高报价方的最终报价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限期内”),其他原股东应向转让方及大连产权交易所表示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后续交易程序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限期结束前,其他原股东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其他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限期结束前,其他原股东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最终报价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3)限期结束后,其他原股东未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其他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终报价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其他原股东意向受让方,且其他原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公告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最多延长40个周期。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0)个周期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 | |||
联 系 方 式 | ||||
项目咨询 | 李女士 | 咨询电话 | ****(工作时间8:30-17:00) | |
项目报名 | 李女士 | 报名电话 | ****(工作时间8:30-17:00) | |
现场地址 | 网上报名网址 |
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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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补充信息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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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补充信息披露 |
其他附件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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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附件材料。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大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大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及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如对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与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和受让方/投资方/竞得人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