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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经区双瓯大道与瓯绣大道叉口东南侧区G-03-03地块、G-03-06地块、G-03-18地块及河道、2015-1区块(现更名为G-03-12、G-03-13地块)及周边附属地块仓储用途土地整体十年租赁权

浙江温州 全部类型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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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经区双瓯大道与瓯绣大道叉口东南侧区G-03-03地块、G-03-06地块、G-03-18地块及河道、2015-1区块(现更名为G-03-12、G-03-13地块)及周边附属地块仓储用途土地整体十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
挂牌价格 969.54 万元(首年)
出租面积 其中G-03-03地块、G-03-06地块、G-03-18地块出租土地面积约125.7亩,其中2015-1区块(现更名为G-03-12、G-03-13地块)出租土地面积约151.31亩,合计277.01亩。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其他
所在地区 浙江省 温州市 洞头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出租标的地址 温州海经区双瓯大道与瓯绣大道叉口东南侧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请联系 孙女士、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温州海经区双瓯大道与瓯绣大道叉口东南侧
土地证号 浙(2018)洞头区不动产权第****号、 浙(2019 )洞头区不动产权第****号
土地面积 277.01亩
用途
类型 住宅用地
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使用期限
标的状态 空置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18)洞头区****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969.54 万元(首年)
是否有保留价
租金挂牌价备注 首年租金挂牌价969.54万元,标的施工建造期为6个月,施工建造期不收取租金但计入合同租期(标的租赁期按照一年十二个月计算)。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租金前三年不变,从第四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出租人在第五年租赁期满前2个月对标的年租金重新进行市场评估,第六年至第八年的租金按新的评估价执行,从第九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收取(若承租人不接受第六年新的年租金价格的则可以放弃签订后五年的租赁合同)。每期租金应当在上一期租金期限满30天前付清。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租金支付要求 承租人需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 出租用途 租赁标的用途仅用于仓储业(符合海经区产业准入相关条件)。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租赁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首年租金招租底价:首年租金挂牌价969.54万元。 2、标的施工建造期为6个月,施工建造期不收取租金但计入合同租期(标的租赁期按照一年十二个月计算)。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租金前三年不变,从第四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出租人在第五年租赁期满前2个月对标的年租金重新进行市场评估,第六年至第八年的租金按新的评估价执行,从第九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收取(若承租人不接受第六年新的年租金价格的则可以放弃签订后五年的租赁合同)。每期租金应当在上一期租金期限满30天前付清。 3、履约保证金:成交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结清各项费用、腾退标的,根据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标的原状,并经出租人查验完整无损后,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4、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合同签订方式为“5年+5年”模式,即首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期限为5年的租赁合同,待5年租赁期满前二个月,承租人可提出续约要求,在各方面条件均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如标的未开发建设、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等),可续约5年。续签后租金金额、支付等事宜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赁期结束后,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5、承租人及入驻商户均需在海经区新注册或迁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归属海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租赁期内,承租人及该项目的入驻企业总实缴纳税额不少于4万元/亩(施工建造期税收不计),以合同周期内的税收完税证明为准,税收不足部分承租人以租金形式补齐。入驻的企业年主营收入达到要求的需配合入库,按入库操作要求申报。 6、若自然人或海经区区域外企业成交的,须在拍卖成交后10天内在海经区注册成立新公司(承租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须为该新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租人为企业的,新注册公司须为承租人的全资子公司或承租人将竞得企业注册地迁移至海经区)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7、承租人在标的内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方案需经出租人审核同意,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规划、建设及验收等手续,建设过程应合法合规。标的建设需满足:容积率≤1 ;建筑密度≤50%;绿地率≥10%;建筑限高≤15米。 8、本标的在租赁期内,因政府或出租人开发建设需要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应提前一年通知承租人,并收回标的使用权,可优先另择地块予以安置。租赁合同因出租人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承租人需及时清空本标的内的材料、构筑物等,所产生的建设与拆除等相关费用出租方不予补偿。租金按实际使用租期计算,承租人结清各项费用,腾退土地,经出租人验收合格后,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9、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承租方所建构筑物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以补偿;承租人投资建设的配套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处置。如逾期10天未处理,即视为承租人放弃其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对上述配套设备设施按无主物处理,且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方要求保留不予拆除而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拆除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承租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危险化学物品。承租人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如有需要,出租人可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承租标的上的包括消防、生产、治安在内的所有安全事项全部由承租人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概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有权对承租标的进行安全检查,承租人应全力配合。 11、意向承租人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以及周边环境等,报名视为就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12、租赁期内,因运营需要分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出书面分租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可进行分租。承租人不得擅自把标的物整体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3、该场地因违反规划用途等原因产生的政府费用(包括但不限行政处罚等费用)和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均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14、租赁期间,因场地前期施工建造及在场地内增设集装箱、临时建筑等设施及开展经营事务的,其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办理。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治安维护等管理责任概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以场地使用功能、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相关资料不齐等原因致使相关手续审批受阻或审批无法通过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要求或索赔。 15、承租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清履约保证金并在缴清相关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同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交付承租人使用,租期从签订租赁合同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16、租赁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租金递增、交付及其他具体租赁事项等均以《租赁合同》为准。附件《租赁合同》为样本,以出租方与承租人最终签署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需在拍卖前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文本,拍卖成交后,如承租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并拒绝完成合同签订的,视为违约,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以上合同由出租方与承租人自行签订,拍卖人对出租方与承租人出现的以上合同的纠纷概不干涉,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租期 10年
有无免租期
免租期时间 6个月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10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6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拍卖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浙交汇”平台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即公告次日起至****下午5时止 3、咨询、报名地点: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厦21楼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拍卖公司咨询电话:****、**** 6、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 7、拍卖会时间及地点:****上午10时整,在点击登录查看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15 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0、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项目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竞买协议.docx 联合体报名范本.docx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文件.docx 实地勘察确认函.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租赁合同(样本).docx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孙女士、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
传真 邮箱 ****@qq.com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 网址 https:****/
合作机构 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厦2101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固定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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