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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条“投标截止时间****15时15分”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15时15分”

【澄清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4.2“价为固定综合单价,甲方依据合同文件、过程计量办理过程结算......”修改为“合同价除暂估价材料以外为固定 综合单价,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暂估价材料清单》中给定的对应不含税材料单价A填入投标文件中,作为最终的投标报价。待相关材料参数确定后,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开展询价工作,进行认质认价,并经甲方内部审批通过后确定最终的材料价B。暂估价材料清单项原综合单价C调整原则:调 整后的综合单价C1=C+(B-A)+(B-A)/A*投标报价分析表中的综合费(管理费+利润)D;举例,栽植丛生黄连木 胸径47-50cm暂估价A不含税为10 000元/株,经过双方最终确定材料价B为9000元/株,投标报价最终综合单价C为11023.56元/株,投标报价中综合费D为50元,最终调整的综合单 价C1为:11023.56+(9000-10000)+(9000-10000)/10000*50=10018.56元/株。调整完之后的综合单价,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甲 方依据合同文件、过程计量办理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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