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县财政对政府采购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结合本中心近一年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点击登录查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2021年版)部分内容予以调整印发如下。
附件:
《点击登录查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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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实现采购结果物有所值、采购政策落实到位、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防控有效等改革目标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采购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中心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须严格履行先按程序报批、再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职能职责与机构
第四条 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明确。
成立点击登录查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控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
内控领导小组负责本中心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方式。
内控办统一归口管理和负责本中心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负责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执行及评价;(2)负责政府采购意向公开;(3)负责政府采购内控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4)负责政府采购政策统筹落实;(5)负责统一建立、管理政府采购内控工作台账。
内控领导小组专设监督岗,由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班子成员担任,负责对政府采购内控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各业务部室设立政府采购经办岗,负责本部室政府采购需求预算建议、事项申报审批,按要求进行市场价格初步调查,配合内控办做好本部室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其他相关工作。
财务室设立审核岗,负责预算建议、需求参数、价格等的内控审核。
第五条 队伍建设。
单位应持续加强政府采购专业能力建设。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将政府采购专业能力建设纳入业务学习年度培训计划及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学习计划中。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六条 绩效目标。
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制订绩效考核目标。由各部室负责本部室采购项目绩效考核目标的制订,财务室负责指导和审核绩效目标考核的制订情况。
第七条 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使用的业务部室,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自评,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财务室应将绩效评价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中,定期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对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中较好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给予优先采购或采购评审优惠政策;对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中较差的供应商,纳入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中并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布。
第四章 政策落实
第八条 主要政策。
由内控办负责统筹本中心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落实,按照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
第九条 落实机制。
内控办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做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统筹工作。
内控办负责组织评估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部按照统筹方案具体负责落实工程采购招投标项目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凡涉及到节水产品采购的全部采用节水产品,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节水产品名录。
第五章 采购预算
第十条 采购预算编制。
各业务部室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和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或预算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依据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需求进行编制。
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当与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原则上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同一季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尽量不安排两次以上采购计划。
内控办从预算指标额度控制的角度进行汇总平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和审批的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
1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或货物,其采购均应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由经办部室根据采购需求报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财政评审本中心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六章、采购需求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
各业务部室或工作任务部门是采购需求的经办部门,是采购需求调研论证第一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需求内容。
采购需求是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各部室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1、1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需求:(1)业务部室根据预算计划或需求,提出申请,并对采购方式提出建议意;(2)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涉及到办公日用品和办公设备、物资或一般打印维修服务的采购由办公室签署意见);(3)财务室审核(必要时组织市****
2、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1)业务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履行初步市****
3、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1)业务部室原则上应于每季度末根据初步调查,按要求提交下一季度采购意向报采购内控办→采购内控办汇总采购意向并统一按要求公开;(2)业务部室组织调研论证并根据采购需求按要求编制采购需求清单(工程量预算清单)→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采购内控办会商审核→领导小组审定(专题会议审定或会签审定)。
第七章 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
限额标准以下全部进入电子卖场采购,包括直购、竞价、团购等方式。由内控办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有关规定,牵头组织采购活动并履行报批手续。
限额标准以上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内控办负责建立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对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
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按要求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1)申请报告;(2)内部会商意见;(3)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4)项目预算审核机制;(5)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6)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的选择执行县发改局公管办相关文件精神。
代理机构在《双峰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名录》中择优选择。对于工作实绩和综合评价结果较差、被财政部门给予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减少或不予委托项目数量,直至不再将其作为本单位的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特别要明确招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资格性审查的责任主体(采购人负责、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负责),因资格性审查错误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法规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出去而转移。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主要包括用于实验活动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配套软件、附件、实验耗材、实验家具等。其采购除按满足本制度一般规定外,还应由采购内控办组织内部会商、专家论证及市****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采购。
由采购内控办建立进口产品采购内部会商机制。采购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主管预算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等。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
其中投标文件应包括:(1)采购需求(2)投标人资格条件(3)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4)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5)评标方法和标准(6)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
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
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采购内控办组织财务室、业务部室等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并报领导小组批准,要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其后再由采购需求部门按程序送审。
第二十条 采购代表。
建立履行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委派工作机制。
采购代表一般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担任,特别情况下,由本中心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采购代表履行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
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采购需求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由内控办会商报内控领导小组同意后,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对参与评审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内控办会商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代表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拟定并按程序报审,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地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 紧急采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七、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类型。
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采购内控办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由法人代表签订,特殊情况下根据授权可由采购代表等委托代理人签订。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前,采购办组织财务室及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内部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征求单位法律顾问意见。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由采购代表负责组织。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备案。
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采购内控办应执有一份存档备查。
八、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 岗位设置。
采购代表负责其代表项目履约验收归口管理、组织。
采购代表要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职能职责。
采购代表负责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等。
第二十九条 问责机制。
采购代表是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对其验收事项负直接责任。
九、信息支撑
第三十条 信息化管理。
采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要加强学习,做到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由中心办公室将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纳入单位总体发展规划中。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卖场使用。
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按“采购需求部室提出申请→内控办审核→领导小组审定”的简易采购管理程序进行。
十、营商环境
第三十二条 公平竞争。
财务室会同相关部室组织落实公平营商环境建设,负责清理妨碍统一市****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减负。
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三十四条 采购意向公开。
从2022年开始,内控办应汇总所有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再按要求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办公区****
第三十五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
政府采购相关方提出的询问和质疑,由采购代表负责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询问与质疑事项及依法配合财政等相关上级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复杂的事项的处置,由内控办组织会商报内控领导小组审定后,再由采购代表按规定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
财务室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代表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三十八条 信用信息管理。
内控办负责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三十九条 强化监督。
财务室按照内部审计及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党风廉政分管领导加强对政府采购内控工作的纪检监督。
十二、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双备案"管理。
对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采购需求部室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四十二条 采购档案管理。
经办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采购资料。采购完成后,经办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采购资料交采购内控办统一存档管理。
采购资料包括采购决策意见、审批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等,均应纳入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四十三条 涉密采购管理。
涉及涉密采购,依照有关涉密采购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