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承诺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承诺书》,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上传营业执照及《现场勘验承诺书》。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竞价结束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并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价款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责任、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责任、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标的转让,除水利工程相关登记证、登记表外,无其他权属证书。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办理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证变更等事宜,转让方负责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标的权属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若涉及土地使用权受让事宜的,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相关政策、自行沟通受让相关权利,自行评估并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责任。 7.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8.标的资产后期运营要求: ①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以及在水库、灌区后续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库、灌区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保障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②严格水库、灌区财产、人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维护规程,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定期对水库、灌区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对灌区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工程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安全警示义务,确保水库、灌区工作人员及外部进入人员人身安全,杜绝溺亡等事故发生。 ③受让方在运营过程中,不得影响水库、灌区防汛与抗旱,不得防碍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灌区服务所的职能职权的发挥,严禁私搭乱建。 ④受让方应按照农业供水规定及政府批复价格加强灌区供水管理,保障水库及灌区供水的稳定性,满足农田用水需求。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