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5)个周期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不放弃)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正常使用或自然损耗不作为现状发生改变的情形),转让标的不可避免存在磨损、老化、破损等情况,转让方对房屋建筑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和渗漏、房屋配套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等)及其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设备、设施不作任何保证,依法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以及维修保养义务,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对转让标的进行一次性全面查验。如意向受让方未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对转让标的进行查验,视为意向受让方已通过其他方式对转让标的已进行全面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4]第010045号)、房屋租赁合同等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3、转让标的已对外出租,租期截止至****,转让方对该标的资产交易约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对该标的资产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承租方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信息披露期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承租方未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视为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2)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为该标的资产承租方的,权属变更登记结束后,转让方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租金(自房地产变更登记之日起按日计算)向承租方无息返还。 (3)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为该标的资产承租方以外的第三方的,受让方须继续与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并保证承租方的合法权益,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由受让方承继,本次交易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权属变更登记结束后,转让方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租金(自房地产变更登记之日起按日计算)向受让方移交,受让方自行承担解决与承租方有关的一切租赁事宜。 |
与转让/出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本项目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如有)、土地收益金(如有)、房屋维修基金(如有)、图纸资料费(如有)、登记费、手续费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配合转让方按照内部合同审批制度要求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的报批程序,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须与转让方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产权交易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受让方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30个日历日内,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6)同意在转让标的《资产交接单》签署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3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房屋、装饰、设备情况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也视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交易双方应明确自资产交接之日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燃气数、采暖费、物业费、通信费、宽带费、电话线路费等,资产交接之日之前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转让方承担,资产交接之日及之后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8)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9)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内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房地产的全部现状,已详细了解当地购房政策,承诺自身主体身份及资产情况符合房地产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能够将房地产权属转移至己方名下,如不符合,则受让方构成单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若交易保证金在该时点已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则转让方有权在交易价款中扣除交易保证金等金额的交易价款作为违约金,同时,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风险、损失以及追索权利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由此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愿意自行承担购房资格问题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与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处置方案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交易方式说明 |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优先购买权人”)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优先购买权人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除房屋承租人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优先购买权人”)时,则视为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权,大连产权交易所将按照如下方式组织交易: (1)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非优先购买权人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非优先购买权人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优先购买权人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同时产生符合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优先购买权人时,大连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优先购买权人与非优先购买权人一同参加网络竞价,优先购买权人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享有多次行权的权利,即优先购买权人可多次对非优先购买权人的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进行行权,优先购买权人行权则视为优先购权人取得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并不代表最终报价,非优先购买权人可通过加价的方式获得更高的有效报价。在非优先购买权人取得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权的,则非优先购买权人成为受让方;在优先购买权人取得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非优先购买权人放弃加价的,则优先购买权人成为受让方。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受让/竞买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竞买人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详见个人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
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期限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⑥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违约金(如有)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