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轮次 | |||
轮次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剩余时间 |
---|---|---|---|
第一轮 | **** 16:42:47 | **** 16:34:43 | 已经结束 |
基本信息 | |||
招标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保证金: | ¥0元 |
联系人: | 彭** | 联系电话: | 028 8550 |
投标人类别: | 设计 | 发包定价 | ¥924963.20元 |
项目概况: | 工程规模与招标范围:本项目新建面积约3.3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及附属设施。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要求。 |
工期要求 |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成果提交:按招标人要求进场后7个日历天完成。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若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参与竞价,则按不诚信投标情况处理。若未完全响应《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获得公示结果第一名,投标人按不诚信投标情况处理,同时取消其拟定中选人资格。 3、若出现公示结果第一名的投标人不诚信投标的情况,招标人可按公示结果排名先后顺序,选用顺延合格投标人的方式,拟定中选单位。(注:按公示结果排名先后顺序,若合格的投标人同意以第一名的报价提供服务,则招标人可选用其为该项目的中选单位。) 4、各投标人(或单位)须诚信投标,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恶意投标,将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其它要求 |
一、本项目最高限价(含税,税率6%):924963.20元(根据估算建安费13200万元计算),本项目的中标合同价为暂定价,具体结算方式及金额详见合同。资金来源:债券资金及财政资金。 二、竞价方式:双低法,为进一步打击围标串标、遏制低价抢标等行为,实行经审查的最低价法评标,采用“双随机”机制,对报价成功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才能视为有效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未按要求进行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单位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不进入双随机计算环节)。在限价基础上未做下浮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进入双随机复核计算环节。 报价采用一轮报价,报含税固定总价,将低于(包含等于)项目最高限价在 85%—90%间并且低于(包含等于)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在 90%—95%间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判断标准,以上两项比例在开标时随机确定。双随机结果以招标人手动复核计算的结果为准,根据中标人中标价确定一个下浮比例后与中标人签订固定单价合同,该下浮比例视为限价清单(若有)内所有单价下浮相同比例,下浮比例为:(最高限价金额-中标价)/最高限价金额。 三、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中标价的 10% 。 2、履约担保的形式和时间:履约担保为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担保。(1)以现金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乙方的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到甲方指定账户;(2)以银行保函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原件,银行保函须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注:银行保函格式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若乙方领取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甲方要求的履约担保函,甲方有权选择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或有权乙方按不低于未提交担保金额的10 %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签订时间前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视为乙方放弃中标资格。 3、履约担保的退还:①乙方在履行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后;②非因乙方原因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经甲方确认无违约或扣款事项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28日内按照乙方指定账户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解除银行保函。 4、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金、赔偿款等,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内予以扣除或直接向银行提出索赔,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 / 元。 2、投标期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公示期满后,在招标平台上规定的时间内不确认中选通知书,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 (2)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没有明示但不按照公告及附件、中选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若未满足资格的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各投标人需谨慎投标,充分理解投标人须知要求,若存在以上情形,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将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采购平台》黑名单。 五、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人在《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采购平台》、《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招采信息的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半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若因政策、规划调整等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暂缓、暂停或取消的,甲方可无条件终止招标,若已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违约及赔偿等法律责任。 |
附件信息 | |
合同附件 | 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青龙产业园新建厂房设计.doc 4.2阳光合作协议.docx |
其它附件 | 4.3投标人须知--青龙产业园新建厂房设计.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