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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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河北省廊坊市华苑小区17-4-801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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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 |||||||
评估机构 | 河北世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131.2732 | 账面价值(万元) | 29.78674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担保、无占用、无租赁等情况。 2、本房产套内面积138.15m2,分摊面积27.38m2,产权面积165.53m2。 3、本房产标的情况详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4、本房产评估值为不含税价值,未考虑交易环节支付的税费和相关费用,交易中的税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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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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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廊坊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薛枫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500,670.44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建筑安装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361722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境内外各类介质油气储运工程,油气地面建设、化工石化、海洋石油、市政公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城市燃气、穿跨越、通讯电力、自动化、消防、防腐保温、土石方、水利、新能源工程及其分部分项工程的咨询、规划、勘察、测绘、设计、采购、施工、检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运行管理、维抢修、建设监理、设备监造、工程及物资招标;输油气管线投产、运行;石油石化设备、工程机械、轻型结构、钢结构、非标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销售与安装,锅炉安装工程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硬件开发、咨询、推广、转让与服务;环境监测、仪表和报警器的检定及校准;热力供应;油田医疗服务。 上述各类工程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劳务输出;机械设备、自有房屋及场地租赁;普通货运,仓储;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汽车充电桩运营及技术服务;灶具、燃气器具、五金产品、汽车用品、润滑油、日用百货、食品销售;卷烟零售。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储罐机械清洗服务、带压开孔封堵、油气储运及加工设施运行、维护;天然气和石油气加工;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开发利用、销售;天然气及石油气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天然气销售;机械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0433L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党委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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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看房(看房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递交受让材料,即视为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资产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终止交易程序。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6、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2)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同意标的资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各种交易税费按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4)同意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6)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7)无论以协议方式或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具体费用标准详询天津产权)。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6)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导致天津产权无法出具交易凭证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