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6:30前提交报名资料。 2、标的房产按现状转让及交付,标的房产的瑕疵及使用现状不影响交易及价格。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到达现场勘查标的房产,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参与竞价、退回标的房产、阻止《交易合同》签订、拒付价款及服务费、拒绝后续过户移交以及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 3、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申请资料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于《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最终受让方需按照与转让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房产移交和产权变更。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房屋在过户之前所产生的水、电、暖、物业等欠费金额均由转让方承担。 7、标的房屋转让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以转让方规定或解释为准。 8、最终受让方须承担标的房产土地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