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转让的石河子市北七号小区73栋4号商铺现处于出租状态,租赁商铺从事服务行业,租赁期限自****-****,第一年度租金已缴纳;石河子市北七号小区 73 栋8号商铺现处于出租状态,租赁商铺从事批发零售行业,租赁期限自 ****-****,第一年度租金已缴纳。若该项目成交,自新疆产权交易所收到该项目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剩余租金由受让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现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价值。 三、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房产和土地产权性质、标的瑕疵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过户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四、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