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天。
二、各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向采购人提出。现将有关异议提出说明如下:
(一)提出异议的实名主体应是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异议应以电子邮件(盖章原件扫描)实名制提供,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提出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提出异议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出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四)如不按上述规定提出异议,将被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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