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翼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公开竞争招租公告
(海翼园区2024年第七十批)
厦门海翼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决定委托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网上竞标方式确定位于厦门市****
一、报名确认方法
(一)标的1,报名条件: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机构组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
(二)标的2-标的7,报名条件: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机构组织、个体工商户。
(三)线下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法人及其他机构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机构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或相关信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报名截止日前90天内)。
个体工商户:
1.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经营者的征信报告原件或相关信用证明(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报名截止日前90天内)。
自然人:
1.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经营者的征信报告原件或相关信用证明(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报名截止日前90天内)。
上述报名材料均须加盖意向竞价人公章,多页的需骑缝加盖公章。
纸质资料递交地点: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栋18楼, 联系人: 林女士,联系电话:****。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或个人(含其新设立的企业)不能参加竞争招租:
1.有拖欠企业租金的;
2.存在恶意违约或存在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承担违约责任的;
3.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4.被列入厦门市国有企业、国贸控股或海翼集团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全面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的情形。
二、特别事项:
1.标的1,房屋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8元/m2/月、公共维修金:2元/m2/月,由承租人另行支付给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单位。
2.公开招租过程,只有一个符合条件者报名的,可以按其实际报价但不低于底价签订租赁协议。
3.各招租标的按交付之日的实际现状交付,招租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承租人需自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人一旦参加此次竞价,视为意向承租人是对招租项目现场已经进行踏勘、充分知悉招租范围及招租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资质;意向承租人成交后不得以未经现场踏勘、未充分知悉招租范围及其实际情况或无法办理经营场所需资质为由要求解除、撤销租赁关系或调整租赁条件或要求赔偿,意向承租人必须切实履行招租文件中对报价的承诺,否则,招租人有权不予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前指竞价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后指履约保证金)。
4.《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则自行终止,到期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或重新公开招租。租赁期间,请认真考虑装修投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不得在场地堆放化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感染性物品等)。
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出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任何变相方式由他人使用。
7.竞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如原承租人竞得,则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计租日从原合同到期日第二日起算;如非原承租人竞得,则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房屋腾退后的现状移交标的房屋。
三、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人须登录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的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在网上注册账号,上传注册所需材料。
网上报名电话:****,赵先生;****,任先生。
监督电话:****。
四、竞标报名截止日期:****17:00止。
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17:00止。
五、网上竞标时间:****14:30-15:30为自由竞价阶段,15:30起为限时竞价阶段。
六、竞标保证金缴交注意事项:
(1)须在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前以转账方式缴交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缴款。
(2)竞价人须以竞价人名义缴交保证金,不接受委托代缴。
(3)转账需备注“竞租标的”的竞标保证金。
(4)竞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嘉禾支行
注意:全部标的的竞标保证金均须转入此账号。
附件1.资产出租竞标规则
附件2.竞标出租资产明细(园区24年第七十批)
附件3.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海翼、七星大厦使用)
附件4.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其他商业性房产)
附件5.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办公、写字楼、店面)
附件6.承租方信用评分规则
厦门海翼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
资产出租竞标规则
一、招租方式
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二、招租说明
(一)均以标的物的现状招租。
(二)竞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对招租标的物现状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有关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情况。竞标人一旦报名,即视为竞标人对招租标的物现场已经进行踏勘、充分知悉招租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三)竞标人必须切实履行招租文件中对报价的承诺,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退还竞标保证金。成交后,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未踏勘现场、未充分知悉招租标的物实际情况等,不得提出不予签订合同或要求调整租赁条件或要求赔偿等。
三、报名确认
符合报名资格的投标人(含优先承租权人),于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持竞标保证金缴款单据原件及有效证件(企业法人及其他机构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名)、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或相关信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截止前90天内)。登记后招标人根据招租公告的报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进行审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投标,招标人将通知报名人,并退回竞标保证金。审核合格的投标人需要签订投标承诺书,方可取得参加竞标资格。
四、网上竞标的说明
网上竞标由自由竞价、限时竞价阶段两个阶段组成:
1.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报价活动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自由报价期开始即报价活动开始,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自动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结束即报价活动结束。自由报价期内是否出价不影响报价人在限时报价期内出价。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为300秒,如在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无人出价或加价,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如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起始时间进入一个新的限时报价周期,以此类推,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无人加价时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
2.优先承租权人行权。在自由报价期间和限时报价期间内,普通报价人为最高有效报价人时,优先承租权人可以等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价格出价进行行权,也可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进行加价,行权或加价的优先承租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人。优先承租权人行权后,普通报价人须在优先承租权人行权价上进行加价方为有效。
3.确定中标人。限时报价期内,如在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中标价)的报价人成为最终中标人。无人出价该标的按流标处理。
五、合同签订和竞标保证金退还
竞标未中标人交付的竞标保证金,于竞标结束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中标人应于接到招标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已交付的竞标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不足部分中标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补足,超过租赁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之和的部分竞标保证金,待与中标人办理完租赁标的物的交接手续后,招标人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中标人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招标人不予退还竞标保证金,且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重新招租。
六、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且不视为招标人违约。
1.政府相关部门以函件、信件等反映中标人租赁招租标的物后可能存在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2.中标人被政府、司法等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等的;
3. 中标人有拖欠国贸控股、海翼集团及所属企业租金等违约行为,或存在违约诉讼情形等的;
4.中标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等的。
七、名词解释
1.招标人:指对拟招租标的物提出招租、组织招租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的招标人为厦门海翼园区****
2.优先承租权人:指招租标的物在本次招租前的上一期承租人。
3.投标人:指响应招租、参加竞标报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中标人:指响应招租、参加竞标报价,并最终中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厦门海翼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海翼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竞标出租资产明细表 (2024年第七十批) | ||||||||||||||
序号 | 房产地址 (楼层均指电梯楼层) | 建筑面积(㎡) | 拟出租用途 | 竞标底价月租金(元) | 竞价幅度(元/次) | 竞标保证金(元) | 竞标底价年租金(元) | 租赁期限(年) | 免租期 (月) | 租金递增方式 | 付款方式 | 履约保证金(元) | 所属公司 | 备注 |
1 | 厦门市**** | 307.033 | 办公 | 24563 | 350 | 147378 | 294756 | 1年 | 无 | 无 | 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 | 竞租标的首年月租金3倍 | 点击登录查看 | |
2 | 厦门市**** | 214.27 | 厂房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用途 | 11198 | 215 | 67188 | 134376 | 4年11个月 | 无 | 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 | 竞租标的首年月租金3倍 | 厦门海德有限公司 | 1、角尾路10号之一1层建筑面积为105.08㎡,竞租底价单价65元/㎡/月; 2、角尾路10号之一2层建筑面积为109.19㎡,竞租底价单价40元/㎡/月。 |
3 | 厦门市**** | 306.05 | 车间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用途 | 30605 | 310 | 183630 | 367260 | 4年11个月 | 无 | 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 | 竞租标的首年月租金3倍 | 厦门毕升印刷有限公司 | |
4 | 厦门市**** | 205.8 | 车间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用途 | 10290 | 210 | 61740 | 123480 | 4年11个月 | 无 | 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 | 竞租标的首年月租金3倍 | 厦门毕升印刷有限公司 | |
5 | 厦门市**** | 263.06 | 车间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用途 | 15169 | 265 | 91014 | 182028 | 4年11个月 | 无 | 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 | 竞租标的首年月租金3倍 | 厦门毕升印刷有限公司 | 1、禾祥西路37-1号第一层西侧建筑面积为31.01㎡,竞租底价单价115元/㎡/月; 2、禾祥西路37-1号第二层西侧建筑面积为232.05㎡,竞租底价单价50元/㎡/月。 |
6 | 厦门市**** | 139.21 | 仓库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用途 | 19489 | 140 | 116934 | 233868 | 4年11个月 | 无 | 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 | 竞租标的首年月租金3倍 | 厦门毕升印刷有限公司 | |
7 | 厦门市**** | 40.35 | 仓库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用途 | 5851 | 41 | 35106 | 70212 | 4年11个月 | 无 | 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 | 竞租标的首年月租金3倍 | 厦门毕升印刷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授权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房产的经营管理(详见附件1)。(选择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坐落于厦门市****
2、租赁房屋用途为办公;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自行办理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审批后 日内,将所有批准文件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交予甲方备案;若乙方办理相关审批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法定程序批准,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处理,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不得以无法办理营业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
以下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1、租赁房屋在 大厦中的具体位置(详见附件2);
2、租赁房屋配置情况(详见附件3)。
乙方确认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供水、供电、消防、空调设备设施等,下同)等租赁物的现状、权属状况等已有充分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同意按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租赁物交付时的现状承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房屋交付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如果在本合同暂定的房屋交付日起90日内,甲方未能交付该房屋,则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交付房屋超过9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以及预付租金(不计利息)外,不承担任何责任。(选择性条款,适用于:非空置房、非原租户续租合同)
2、若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暂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房屋租赁期间及租金计收表。
第三条 租金
1、乙方承租期间,前 年租金标准为 元/月(人民币,下同)。第 年起每年租金递增 %。(选择性条款)
租金计收表 | |||
序号 | 计算租金期限 | 租金(元) | |
(以 年 月 日交房计算) | |||
首期(含租金优惠期)(选择性条款)租金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序号 | 计算租金期限 (以 年 月 日交房计算) | 折合单价(元/平方米/月) | 月租金(元) |
1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2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3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4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合同期租金总额 元,其中税额 元,不含税租金 元。 |
2、乙方应按每三个月为一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交纳首期租金 元(大写: ),从交纳第二期租金开始( 年 月 日,若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以补充协议日期为准)乙方应于每期开始之第一个月份的第 五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清该期租金,以此类推。
3、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租金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 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除租金外,乙方因租赁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含公摊)、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通讯费用、网络费用以及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接受甲方选定或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签署《 大厦管理规约》、《 大厦用户手册》、《 大厦装修指南》并接受其约束;乙方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含公摊)等费用。乙方应从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上写明的交房之日起计交上述费用,该租赁房产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公共维修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上述费用按照甲方的安排支付给甲方或甲方选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今后上述费用的调整和缴纳方式按相关部门或 大厦的统一规定为准。
3、乙方应依照相关单位的规定自行按时缴交各项费用,若有拖欠,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此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逾期交纳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出租给其他第三方。乙方原缴交至 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自动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人民币 元转为首期租金(选择性条款)。
2、若本合同解除、终止或者期满未续租的,乙方无违约并如期将租赁房屋完整无损交还给甲方,且乙方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后,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超过30日未完成以上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合同到期或非因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的情形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还需向甲方缴交。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乙方依约定应付的租金、租赁期内其他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的款项以转账或委托银行代扣的方式向甲方履行。
2、乙方使用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款项的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收款人) | |
开户行 | |
帐 号 |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若乙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交租金,一律应在租金交纳前向甲方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代付款声明(此种情况不能推定乙方转租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甲方可以以无法认定所收款项为由,视乙方未支付前述款项。
3、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于乙方所付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以季度为单位,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方式扣缴。
5、甲方收到乙方相关款项后,提供正式票据给乙方。
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乙方为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选择性条款),开票信息如下表:
公司名称 | |
税 号 | |
地址电话 | |
开 户 行 | |
银行账号 |
乙方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或开票信息有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通知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乙方直接转账支付给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付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租赁房屋交付
1、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若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与甲方或甲方选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亦视为已完成交房。若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继续承租房屋的,不再重新交付。
2、房屋交付时乙方凭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与 大厦物业服务处办理交接手续,对租赁房屋状况、配置的设备设施、水电表读数等进行确认。交接当日乙方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全部确认。
第八条 租赁房屋装修与使用
1、租赁房屋的外立面装修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自行改变租赁房屋的整体外立面现状,不得在外墙墙面安装空调主机等影响建筑外观的设备。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若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必要的室内装修改造,须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及施工安全责任,并对其自行装修改造部分承担全部维护责任。乙方应于施工前将装修施工图(含装修设计图、用料说明、门厅及LOGO图、空调系统平面图、消防系统图、室内电气配线系统平面图、天花板平面设计图、各立面图等)提交甲方书面审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应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安全且符合有关消防、环保、抗震等规定,并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施工;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的,应再次经过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装修竣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消防验收等)。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应于装修竣工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
2、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对租赁房屋进行施工。乙方装饰装修过程中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应由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作业。
3、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租赁房屋标配开关及线路容量。
4、因乙方改造、装修和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造成任何一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连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及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增添等。乙方应定期检查房屋,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或 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乙方对租赁房屋经乙方装修或改造的部分及因乙方使用不当对租赁房屋造成的损坏负有修缮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房屋老化或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损坏,乙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修缮,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房屋损害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租用甲方房屋应遵守政府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乙方在租赁期内若发生违反政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名誉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7、租赁期间,若发生任何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相关处理责任,概与甲方无关;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与甲方无关。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间,涉及消防、工商、卫生、广告、城市综合管理等内容,乙方应执行本合同项下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9、乙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与甲方(含甲方关联企业)或租赁房屋所在 大厦的全部或部分名称(含中文或外文全称或简称)、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制作广告、标牌、符号、徽标或用作其它商业用途,唯作通讯地址用途除外。且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墙墙面设立户外广告。
第九条 退房及财产处置
1、租赁期满不再继续承租的,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前,按照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及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的要求清退、恢复房屋至 大厦办公层房屋标准配置状态并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含 大厦办公层房屋设备标准配置的附属设备设施及物品)及交房时签署的《房屋验收交接单》所列租赁物,搬走属于乙方的物品,并与甲方及物业服务处签署退房的《房屋验收交接单》,方可视为乙方退房完毕。同时,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
2、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应自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 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要求完成全部退房手续,及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
3、乙方改造、装修租赁房屋形成的装饰装修物,以及对租赁房屋原有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增扩、添附等,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不得拆除空调及消防设施或拆除后可能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附属设备设施,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或主张任何其他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可拆除的原有附属设备设施可由乙方自行搬走、处理,费用由乙方自理,处理款项亦归乙方。甲方同意乙方拆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的,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前或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 日内自行拆除、搬走,费用由乙方自理,且乙方负责恢复至 大厦办公层房屋标准配置状态,并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2)因甲方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同的,若乙方同意不拆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甲方可参照厦门市国资委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给予乙方适当补偿,该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4、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未在本合同项下约定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返还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或仍未拆除、搬走合同约定可由乙方拆除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的,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放弃其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在公证员或甲方指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属地社区居委会或属地公安民警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下,单方进入租赁房屋,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
并且,乙方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封存、变卖、丢弃等任何方式自行处理、处置,所产生的处理、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或主张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甲方未尽应由甲方承担的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依法律规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租赁房屋用途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合作经营、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许可注册地址等方式变相转租;
(3)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租赁房屋进行不合法的经营及各种违法活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变动或破坏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改动房屋内部结构的;
(5)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水电费及其它费用超过30日的;
(6)影响租赁场所或其他租户正常营业,侵害商户的权益,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大厦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整改限期内予以纠正;
(7)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破产、歇业、被解散、被清算;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或租赁场所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8)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4、租赁期间,如租赁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在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将房屋修复至交房时的状态或赔偿房屋修复的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自逾期缴纳该费用的次月第一日起,每逾期一日,须按未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3、租赁期内,一方以非本合同项下第十条约定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及办理完毕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逾期时间未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双倍的房屋占用费;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从逾期搬离之日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三倍的房屋占用费。若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房屋占用费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5、若乙方逾期支付各项费用超过30日或在本合同已解除、终止时未予退房的,乙方除按本条第1~4款承担违约责任外,并自愿接受甲方或甲方选定或委托的物业公司采取包括对乙方停水、停电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催促其履行付款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此同意,倘若在任何时间内租赁房屋的水、电停止供应或大厦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负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大厦或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主观故意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承担责任,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8、甲方向大厦或租赁房屋提供的安保、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租赁房屋或其内财物的保安、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租赁房屋或其内财物负责。
9、以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期、不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为前提,甲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租金并享有相关租金优惠政策。为此,乙方同意并确认,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须按比例向甲方补交因给予乙方租金优惠政策所产生相对应的租金(计算方式为:优惠的租金总金额×实际未履行租期÷合同约定的总租期,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选择性条款)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政府房屋租赁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政府强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必须终止合同的。
2、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本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房屋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移交给甲方。若政府有对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补偿,该补偿归乙方所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若政府有对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外进行补偿,该补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当事人应诚意执行合同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条款
1、鉴于大厦系高层建筑写字楼,且外墙为幕墙玻璃,为保障大厦建筑安全及防止出现意外伤害事故,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对幕墙玻璃窗户的管理制度,随时保持幕墙玻璃窗户处于关闭且锁紧状态,并不得擅自拆改玻璃幕墙。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幕墙玻璃窗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若乙方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车位租用协议双方另行签订。
3、如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确需转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转租申请、次承租人主体信息/身份信息及转租合同文本,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乙方与次承租人最终签订的转租合同应与甲方批准的转租合同文本一致,并应于签订后5日内报备至甲方。
4、乙方有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租赁房屋的,应当至少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是否同意续租,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国资监管要求及甲方自身决策流程自主决定。乙方接受甲方的续租方案的,双方可以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甲方有权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收回租赁房屋或重新招租。(选择性条款,适用于:租赁标的首次出租给本合同承租人,仅可续租一次。)
或:根据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国有房产出租应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招租。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或重新招租。(选择性条款,适用于:租赁标的非首次出租给本合同承租人。)
5、本合同项下告知、通知等正式文书,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本合同首部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在乙方正式搬入租赁房屋后该地址变更为租赁房屋)、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电子邮箱)为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生仲裁、诉讼,任何一方向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若其中一方地址或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电子邮箱)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重新确认,否则对方向原地址送达或以原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送达时间以制作文书方按照前述约定地址寄出之日起算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6、本合同项下日租金计算方式为: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30日。
7、合同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解除日期,解除文书以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上门送达的,对方盖公章确认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电子邮箱送达的,发送当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同时有多种送达方式的,以最先送达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出。
8、合同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合同终止日期,以双方协议文本上约定的终止具体日期为准,未载明具体日期的,签订终止协议之日即为终止日。
9、若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附件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并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乙方若未按约缴交履约保证金,则本合同不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文件;
2、租赁房屋的具体位置: 大厦( 栋)第 层 单元(电梯编号楼层第 层)平面图;
3、租赁房屋配置情况:《 大厦办公层房屋标准配置》和《 大厦办公层房屋设备标准配置》( 大厦( 栋)第 层即电梯编号楼层第 层);
4、 大厦原大楼设计空调平面图及空调冷媒管平面图;
5、 大厦原大楼消防设计平面图;
6、乙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有权出租的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坐落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承租,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
2、租赁房屋用途为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自行办理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审批后 日内,将所有批准文件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交予甲方备案;若乙方办理相关审批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法定程序批准,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处理,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不得以无法办理营业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
乙方确认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消防、空调设备设施等,下同)等租赁物的现状、权属状况等已有充分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同意按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租赁物交付时的现状承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房屋交付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如果在本合同暂定的房屋交付日起90日内,甲方未能交付该房屋,则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交付房屋超过9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以及预付租金(不计利息)外,不承担任何责任。(选择性条款,适用于:非空置房、非原租户续租合同)
2、若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暂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房屋租赁期间及租金计收表。
第三条 租金
1、乙方承租期间,前 年租金标准为 元/月(人民币,下同)。第 年起每年租金递增 %。(选择性条款)
租金计收表 | |||
序号 | 计算租金期限 | 租金(元) | |
(以 年 月 日交房计算) | |||
首期(含租金优惠期)(选择性条款)租金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序号 | 计算租金期限 (以 年 月 日交房计算) | 折合单价(元/平方米/月) | 月租金(元) |
1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2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3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4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合同期租金总额 元,其中税额 元,不含税租金 元。 |
2、乙方应按每三个月为一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交纳首期租金 元(大写: ),从交纳第二期租金开始( 年 月 日,若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以补充协议日期为准)乙方应于每期开始之第一个月份的第 五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清该期租金,以此类推。
3、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租金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 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除租金外,乙方因租赁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含公摊)、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金、有线电视费、通讯费用、网络费用以及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其约束;乙方应依据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及公摊水电费用。上述费用按照甲方的安排支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今后上述费用的调整和缴纳方式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规定为准。
3、乙方应依照相关单位的规定按时缴交各项费用,若有拖欠,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4、若采取由甲方代缴方式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之日后 日内向甲方足额支付有关费用。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此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逾期交纳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出租给其他第三方。乙方原缴交至 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自动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人民币 元转为首期租金(选择性条款)。
2、若本合同解除、终止或者期满未续租的,乙方无违约并如期将租赁房屋完整无损交还给甲方,且乙方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后,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超过30日未完成以上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合同到期或非因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的情形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还需向甲方缴交。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乙方依约定应付的租金、租赁期内其他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或委托银行代扣的方式向甲方履行。
2、乙方使用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款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收款人) | ||
开户行 | ||
账号 |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若乙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交租金,一律应在租金交纳前向甲方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代付款声明(此种情况不能推定乙方转租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甲方可以以无法认定所收款项为由,视乙方未支付前述款项。
3、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于乙方所付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以季度为单位,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方式扣缴。
5、甲方收到乙方相关款项后,提供正式票据给乙方。
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乙方为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选择性条款),开票信息如下表:
公司全称 | |
税 号 | |
地址电话 | |
开 户 行 | |
银行账号 |
乙方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或开票信息有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通知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乙方直接转账支付给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付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租赁房屋交付
1、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若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与甲方或甲方选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亦视为已完成交房。若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继续承租房屋的,不再重新交付。
2、房屋交付时乙方应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对房屋状况、配置的设备设施、水电表读数等进行确认,并附上《房屋交接单》由各方签章。交接当日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全部确认。
第八条 租赁房屋装修与使用
1、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若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必要的室内装修改造,须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及施工安全责任,并对其自行装修改造的部分承担全部维护责任。乙方应于施工前将装修施工图(含装修设计图、用料说明、门厅及LOGO图、空调系统平面图、消防系统图、室内电气配线系统平面图、天花板平面设计图、各立面图等)提交甲方书面审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应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安全且符合有关消防、环保、抗震等规定,并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施工;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的,应再次经过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装修竣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消防验收等)。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应于装修竣工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
2、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对租赁房屋进行施工。乙方装饰装修过程中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应由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作业。
3、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租赁房屋标配开关及线路容量。
4、因乙方改造、装修和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法律责任;若因此连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增添等。乙方应定期检查房屋,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乙方对租赁房屋经乙方装修或改造的部分及因乙方使用不当对租赁房屋造成的损坏负有修缮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房屋老化或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损坏,乙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修缮,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房屋损害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租用甲方房屋应遵守政府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乙方在租赁期内若发生违反政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名誉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7、租赁期间,若发生任何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相关处理责任,概与甲方无关;因自然灾害或房屋结构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与甲方无关。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间,涉及消防、工商、卫生、广告、城市综合管理等内容,乙方应执行本合同项下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9、乙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退房及财产处置
1、本合同到期日前或提前解除、终止后 日内,乙方应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及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按照甲方的要求返还承租房屋及交房时签署的《房屋交接单》所列租赁物,并搬走属于乙方的物品,并与甲方签署退房的《房屋交接单》,方可视为乙方退房完毕。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
(1)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的,属于租赁房屋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铺设地板砖、重新吊装天花板、墙(柱)体贴瓷砖、墙面粉刷或油漆、重新安装门窗、电梯、楼梯、灯具灯饰等)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除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除外)。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重新安装空调、热水器等)可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走,费用由乙方自理;若拆除后会影响租赁房屋结构安全的,乙方不得拆除。若乙方在拆除过程中给租赁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乙方在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妥相关批准手续后,对租赁房屋原有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增扩、添附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拆除的原有附属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原有设备设施所得款项亦归乙方;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该新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2、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未在本合同项下约定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返还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或仍未拆除、搬走合同约定可由乙方拆除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的,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放弃其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在公证员或甲方指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属地社区居委会或属地公安民警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下,单方进入租赁房屋,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
并且,乙方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封存、变卖、丢弃等任何方式自行处理、处置,所产生的处理、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或主张任何其他费用。
3、若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有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对于房屋租赁发生的装修费用甲方一概不予补偿,因此,乙方应事先判断对租赁物改造、装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认真考虑装修的投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尽应由甲方承担的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依法律规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情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租赁房屋用途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合作经营、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许可注册地址等方式变相转租;
(3)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租赁房屋进行不合法的经营及各种违法活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变动或破坏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改动房屋内部结构的;
(5)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水电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
(6)影响租赁场所或其他租户正常营业,侵害商户的权益,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物业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整改限期内予以纠正;
(7)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破产、歇业、被解散、被清算,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或租赁场所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8)租赁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存在人员生活居住情况的;
(9)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4、租赁期间,如果租赁房屋经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房屋整体或房屋某部分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的,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即终止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收回房屋,乙方必须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租赁期间,如租赁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在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将房屋修复至交房时的状态或赔偿房屋修复的费用。
6、乙方为自然人的,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在租赁房屋注册一家以乙方为控股股东的公司或以乙方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变更承租人的补充协议,同时乙方应为新注册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选择性条款)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自逾期缴纳该费用的次月第一日起,每逾期一日,须按未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内,若由甲方代缴各项费用,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的,除补足各项费用和按有关部门规定缴交相应的违约金外,还应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各项费用及其违约金总和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一方以非本合同项下第十条约定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及办理完毕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逾期时间未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双倍的房屋占用费;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从逾期搬离之日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三倍的房屋占用费。若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房屋占用费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6、若乙方逾期支付各项费用超过30日或在本合同已解除、终止时未予退房的,乙方除按本条第1~5款承担违约责任外,并自愿接受甲方或物业公司采取包括对乙方停水、停电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催促其履行付款或退房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此同意,倘若在任何时间内租赁房屋的水、电供应停止或租赁房屋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负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主观故意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承担责任,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9、甲方向租赁房屋提供的安保、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租赁房屋或其内财物的保安、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租赁房屋或其内财物负责。
10、以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期、不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为前提,甲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租金并享有相关租金优惠政策。为此,乙方同意并确认,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须按比例向甲方补交因给予乙方租金优惠政策所产生相对应的租金(计算方式为:优惠的租金总金额×实际未履行租期÷合同约定的总租期,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选择性条款)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政府房屋租赁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政府强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必须终止合同的。
2、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本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房屋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移交给甲方。若政府有对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补偿,该补偿归乙方所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若政府有对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外进行补偿,该补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当事人应诚意执行合同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条款
1、如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确需转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转租申请、次承租人主体信息/身份信息及转租合同文本,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乙方与次承租人最终签订的转租合同应与甲方批准的转租合同文本一致,并应于签订后5日内报备至甲方。
2、乙方有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租赁房屋的,应当至少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是否同意续租,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国资监管要求及甲方自身决策流程自主决定。乙方接受甲方的续租方案的,双方可以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甲方有权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收回租赁房屋或重新招租。(选择性条款,适用于:租赁标的首次出租给本合同承租人,仅可续租一次。)
或:根据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国有房产出租应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招租。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或重新招租。(选择性条款,适用于:租赁标的非首次出租给本合同承租人。)
3、本合同项下告知、通知等正式文书,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本合同首部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在乙方正式搬入租赁房屋后该地址变更为租赁房屋)、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电子邮箱)为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向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若其中一方地址或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重新确认,否则对方向原地址送达或以原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送达时间以制作文书方按照前述约定地址寄出之日起算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4、本合同项下的日租金计算方式为: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30日。
5、合同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解除日期,解除文书以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上门送达的,对方盖公章确认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电子邮箱送达的,发送当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同时有多种送达方式的,以最先送达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出。
6、合同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合同终止日期,以双方协议文本上约定的终止具体日期为准,未载明具体日期的,签订终止协议之日即为终止日。
7、若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附件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乙方若未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则本合同不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租赁合同及附件安全责任书,约定乙方承租 (下称“租赁场所”),应承担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为加强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一、甲方职责
甲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
1、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管理。
2、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取得相应资质;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有投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配合甲方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管理。
2、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场所的性质用途,不得将租赁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国家禁令的活动。
3、乙方不得私自拆装、私自加盖、加装租赁场所的原有设备设施,乙方对租赁场所的内部装修和改动须征得甲方同意。装修和改动应符合建筑和消防的有关规定。由于乙方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不得随意拉接电线,如需拉接电线应征得甲方同意;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线路,使用的电器容量应与线径、熔断器相匹配。人离房时应做好断电措施。
5、乙方应熟悉、了解租赁场所周围消防器材所放置位,以备紧急时使用。乙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妥善保管。严禁乙方在消防栓旁和消防通道堵塞堆放杂物。
6、乙方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确保租赁场所的安全条件,根据国家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各项检查(安全生产、防汛、防灾、消防安全等),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管理。
8、乙方应认真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进行落实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按规定上报当地主管部门。
9、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1小时内依法向区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甲方通报。
10、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11、乙方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宣传。乙方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政策、规范等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而引发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甲方或甲方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本协议落实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有安全隐患,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若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乙方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4、乙方因相同的安全隐患问题被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书累计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若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未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未及时落实整改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乙方使用场地期间均有效。本协议与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邮箱: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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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信用评分规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厦门海翼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园区公司”)资产的承租方。
二、评分办法
海翼园区公司在一个合同期内的每个租赁年度对承租方进行信用评分(基数分100分,扣完为止),评分规则如下:
对于逾期缴纳租金的承租方,按每次逾期自然天数(以合同约定租金缴纳日期和我司银行账户租金到账日期为计算逾期时间依据)给予相应信用扣分:
逾期1-15日内,扣2分;
逾期16-30日内,扣5分;
逾期31-60日内,扣10分;
逾期61-90日内,扣20分;
逾期90日以上,扣40分。
三、 信用等级评定
海翼园区公司根据承租方在一个合同期内的信用评分(加权平均分数)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承租方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信用等级 | 信用评分 | 信用风险提示 | 信用惩戒 |
A | 85及以上 | 信用优 | 无 |
B | 84-70 | 信用良 | 追加1个月履约保证金 |
C | 69-60 | 信用一般 | 追加2个月履约保证金 |
D | 59-50 | 存在信用风险 | 追加3个月履约保证金且其最大股东需提供担保 |
E | 49及以下 | 较高信用风险 | 列为负面清单,取消竞租资格 |
说明:信用惩戒适用于租赁期满后重新招租的原承租方。
四、 禁止参加海翼园区公司资产招租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或个人(含其新设立的企业)不得参加海翼园区公司资产招租:
(1)拖欠海翼集团及所属企业租金的;
(2)存在恶意违约或存在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承担违约责任;
(3)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4)被列入国贸控股集团、海翼集团或其他厦门市国有企业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全面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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