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澄迈县****
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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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澄迈县****
一、批准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澄迈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委托(澄迈)〔2024〕66号)批准福山镇白堂村民小组、丰行村民小组、洋道村民小组、卜才村民小组、官族村民小组、多乐村民小组、儒林村民小组、花场第一至十三村民小组、华雄村民小组、洋琴村、昌球村、昌大村、文斗经济合作社、儒堂第一、二村民小组、长安村民小组、文榜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土地19.1115公顷(其中农用地15.5463公顷),并将上述15.5463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用途为采矿用地15.5463公顷。
二、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及位置
经批准征收的澄迈县****位于澄迈县老城镇,地块总面积为19.1115公顷,土地类别农用地15.5463公顷。现征收土地面积为19.1115公顷,权属单位为澄迈县福山镇白堂村民小组、丰行村民小组、洋道村民小组、卜才村民小组、官族村民小组、多乐村民小组、儒林村民小组、花场第一至十三村民小组、华雄村民小组、洋琴村、昌球村、昌大村、文斗经济合作社、儒堂第一、二村民小组、长安村民小组、文榜村民小组。土地征收后拟安排用于采矿用地项目建设。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及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至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到老城镇人民政府协商签订。逾期仍未签订的,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澄迈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委托(澄迈)〔2024〕66号】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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