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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灵山县第三中学设备(QZZC2024-G1-210329-QZSZ) 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钦州 全部类型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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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广西桂鸿达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杨桂波 电话: ****

广西桂鸿达贸易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下午收到贵公司提交点击登录查看设备(****)分标一的质疑函。针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贵公司质疑标项一中标供应商(广西嘉之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明知其所投产品电磁单头大炒炉在并未取得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依然使用该不合法的电磁单头大炒炉进行投标。中标供应商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答复:经原评标小组复核,分标一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货物第22项“电磁单头大炒炉”的实质性要求,且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电磁单头大炒炉”不属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贵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广西嘉之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无效证明材料以谋取中标。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的评分分值计算有误,中标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答复:经原评标小组复核,中标供应商的评分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定标准及推荐原则进行评审,评审赋分没有问题。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同时可向采购人申请对该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贵公司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回执

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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