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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5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哈尔滨 全部类型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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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类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及相关解读的通知》(黑财采〔2024〕38号),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哈尔滨市财政局制定了哈尔滨市2025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提出有关要求,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确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全省设立一个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求,制定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如下:序号项目(品目)品目编码范 围 一、货物类 11.服务器A**** 22.台式计算机A**** 33.便携式计算机A**** 44.网络设备A****交换设备、路由器55.复印机A**** 66.投影仪A****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77.打印机A****不包括条码打印机88.扫描仪A**** 99.乘用车A**** 1010.电梯A**** 1111.空调机A**** 1212.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A****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1313.视频监控设备A****包括监控摄像机、报警传感器、数字硬盘录像机、视频分割器、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门禁系统等1414.仪器仪表A**** 1515.家具A****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1616.被服A**** 1717.基础软件A**** 1818.信息安全软件 A****支撑软件、A****应用软件、A****其他计算机软件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1919.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课间加餐 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市(地)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二、工程类 201.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施工B****投资预算<400万元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以及≥4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项目212.装修工程B****投资预算<400万元的装修工程项目,以及≥4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项目223.修缮工程B****投资预算<400万元的修缮工程,以及≥4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231.软件开发服务C**** 242.银行服务C**** 253.云计算服务C**** 264.物业管理服务C**** 275.会议服务C**** 286.印刷服务C**** 29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C**** 308.财产保险服务C****机动车保险服务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采购限额是指单个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单项)采购资金总额,或者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品目或类别(以下简称批量)年预算累加金额。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要求采购人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视频录像等条件 三、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项目集中采购限额分散采购限额货物类60万元60万元服务类60万元60万元工程类60万元60万元市本级《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均需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可视情形通过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等方式采购。市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需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采购中心(需事先征得采购中心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需备案采购计划,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本级为200万元。五、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可采取以下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二)竞争性磋商。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三)竞争性谈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情形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四)询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五)单一来源。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的专家论证,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哈尔滨市分网公示大于等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市直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哈财采〔2016〕411号)规定,并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家诚实守信承诺等有关材料。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经专家论证,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据是否充分和是否符合单一来源规定条件负责,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六)框架协议。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和服务,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七)合作创新。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八)电子卖场。6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品目)可以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的,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本单位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预算单位可以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但不履行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等政府采购程序。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非货物类预算占比超过50%的,不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预算单位可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在电子卖场内选择直购交易方式实施,也可选择反拍、团购、比价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实施。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60万元(不含)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反拍、团购、比价交易方式实施。(九)服务工程网上超市。6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品目)可以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的,可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本单位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但不履行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等政府采购程序。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货物类预算占比超过50%的,不应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预算单位可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直购或者比价的方式实施。单项或批量的采购资金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60万元(不含)的,预算单位应通过比价方式实施。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的规定,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原通过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可依法依规通过以上九种采购方式履行采购程序。六、与招投标法衔接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实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包括:(一)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60万元(不含)以下可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二)投资预算小于2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60万元(不含)以下可选择电子卖场采购。(三)投资预算小于1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60万元(不含)以下可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60万元(不含)以下可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规范有关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七、关于特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一)长期服务类项目续约采购实施。长期服务类(如物业、印刷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取“1+1+1”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即按第一年采购预算填报采购计划,并应在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财政预算安排和供应商资质等续约条件和要求,第二年或第三年项目预算增幅不超过第一年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增幅超过10%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续约后,合同总期限应小于等于3年。对于续约项目,采购人应在上年度合同到期前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哈尔滨市分网上报“合同续签”采购计划备案。(二)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或科研院所经自行组织论证确认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后,依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相关规定,可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并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紧急和涉密项目实施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19〕12号)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必须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八、有关要求(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清单、易发问题参考清单、文件编制禁止行为清单等要求,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强化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控制与监督问责,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负担起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等工作,提升采购绩效。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发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或者采购需求管理不规范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绿色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再生资源产品生产企业、以竹代塑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发展,以及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加大对生物基产品的采购力度。(三)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推进实施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和一流标准,消除内外资企业等各类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及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为,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供应商采购项目资金长效机制,构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我市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水平,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本通知自****起施行,各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各区实际,在不改变我省2025年版《目录》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品目)的前提下,在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基础上(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确定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点击登录查看联系。如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调整,以另行通知为准。哈尔滨市财政局****抄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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