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湖州****
一、本项目专用合同条件中4.6.2条款内关于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因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矛盾,因此该条款约定内容修改为:“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建安费工程款拨付给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设计费拨付给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并提供相应符合要求的发票。”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资格文件(即资格审查文件)中“3.1.2.25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修改为:“3.1.2.25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单位均应提供)”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资格文件(即资格审查文件)中“3)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款)。”修改为“3)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款)。”
四、合同条款中14.5.2 竣工结算审核中增加“关于竣工结算审计的方式和程序”,内容如下:“(4)关于竣工结算审计的方式和程序:按照吴兴城投关于工程结算审计的管理规定,结算审计应通过一审及二审复核的方式最终确定审定价格。即一审机构初步核定完成后,由发包人再行委托审计机构对于一审意见进行复审的过程,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工作,最终以各方确认的审定结果为准。承包人应承担的审计费用(含审计追加费等)应按照附件《关于工程结算送审的承诺书》有关计取规定执行。若本项目结算审计工作被上级部门抽检或复审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最终结算金额以上级部门核定为准。
特此通知!
本通知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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