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租赁
项目名称 | 滁州市****租赁 | ||||||||||
项目编号 | **** | ||||||||||
委托方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主管部门 | 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19:00始至****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19:00始至****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滁州市**** | 第2层(共2层) | 框架 | 约500 | 10 | 8 | 0.8 | |||||
1、房屋权属情况:无房产证、有土地证,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2、该房屋消防验收情况:尚未验收。 3、该房屋水电情况:水电均可正常使用。 4、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房屋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室内电源线损坏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承租人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 6、该房屋尚未清空,委托方承诺,若中标方非原承租方,将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清空完毕,按要求移交新承租方。 7、本项目有优先权人。 8.合同具体租期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 |||||||||||
房屋租赁用途要 求 | 1. 租赁房屋的用途:合法经营皆可。 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违法行业,如因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必须合法经营、符合、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符合环保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第1-5年每年租金为中标价,第6年开始在中标价的基础之上每年增速递增5%(即第6年在中标价基础上递增5%,第7年在中标价基础上递增10%,第8年在中标价基础上递增15%,第9年在中标价基础上递增20%,第10年在中标价基础上递增25%),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租金先支付后使用。 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前7日内付清。 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为2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在租赁期外) 履约保证金为年租金的百分之三十,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0.承租人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4.该标的有优先承租权人,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全椒分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省主体库会尽量完善和提升平台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宋主任,联系电话:****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合肥市****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
技术咨询 | ****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村集体资产(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点击登录查看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全椒县****
房屋内的原设施设备,原使用人于****到期前按照上个合同约定清出。
二、租赁期限
该房屋的租赁期为 10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未扣除2个月装修时间)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及设备设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市场公开竞价招租,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还房屋,逾期交房,乙方除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还需要按照年租金的30%支付甲方违约金。
三、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方式支付租金。
1.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年租金 元(大写: )。
2.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期届满前的30日内交下一年的房屋租金,即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需于每年12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租金,以此类推。支付租金后,如果乙方不承租,乙方所交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二)押金
乙方另需交付年总租金30%押金给甲方。押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费、无纠纷等违约行为的,甲方十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押金。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十字支行
3.其他:
四、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商业(禁止经营非法项目,不得经营黄赌毒、污染、噪音等扰民项目),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押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设备设施,制止乙方损害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行为;
3.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自行撤出可移动的附属物,不可移动的不得摧毁,甲方收回房屋及设备设施,甲方不需要支付乙方装修及搬迁等任何补偿费用;
4.提供适租的房屋及设备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
5.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报备;
6.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本着谁“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租赁期间产生的网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用、物业费等一切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在租赁期间若造成合同标的物损毁或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等,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维护的损失;
9.乙方在承租期间,应承担该房屋的维护责任,租赁期间,该房屋出现漏水、房屋裂缝等(除不可控因素导致除外,不可控因素如巨大的台风、地震),由乙方自行负责修缮,甲方不负责修缮和因此造成的设施设备受损的赔偿;
10.乙方作为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租赁期间,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燃气使用不当等,在房屋内摔倒等给承租人、同住人及第三人等造成人身伤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如果因政府政策或其他原因,需甲方收回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当年已付租金未到期的租金按照当年已使用时间和当年未使用时间比例退还部分租金,甲方不需要赔偿乙方任何损失或违约金。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及设备设施;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房屋及设备设施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押金;
4.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及设备设施转租、转借他人,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应当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房屋及设备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出资负责修复或如果乙方不修复,甲方委托第三方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6.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备设施,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费用;
7.乙方使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燃气、污水处理以及因使用房屋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不得拖欠,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9.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农村集体资产相关优惠政策;
10.乙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甲方村集体的农民就业;
11.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有乙方负责,发现房屋结构等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出现安全隐患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如出现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乙方如果逾期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乙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支付甲方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13、乙方租赁期间注意防火等,如出现租赁物灭失毁损,一切责任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六、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合作发展的产业,可以优先委托村集体进行管护,此事宜另行约定。
2.非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
3.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私拉电线、存放易燃易爆和违禁物品等,禁止违建、占用公共资源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及设备设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3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押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主张。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及设备设施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及设备设施,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4.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租赁期间的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因国家政策或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迁,因此政府给予补偿的,除了核准应属于乙方装修补偿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均归甲方所有。
(二)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非因不可抗力,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设备设施,每迟延一日以年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承担违约金,直至交付之日止。
3.甲方合同期内将房屋及设备设施另租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30 %的违约金。
(三)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 7 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 5000 元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四)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
1.合同期满,自行终止,乙方在该房屋内所有个人投资及折旧费用,招租方(十字社区股份合作社)不予认可,也不回收,甲方不予乙方任何补偿,租赁期满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市场公开竞价招租。
2.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情形的,任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法定、约定解除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5.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6.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双方按约定结算租赁费用,乙方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解除 7 日内返还甲方房屋及设备设施。
7.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时,甲方依法收回房屋及设备设施,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其他: 可移动的由乙方限期内撤出房屋,不可移动的由甲方处置,乙方不得破坏 。
9.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府建设征地拆迁,本合同自行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0.其他: 合同到期,乙方在该承租房屋投入不可移动的设施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处置,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全椒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3.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留存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乡镇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