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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杭州市****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23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市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徐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型号:杭州市**** |
其他披露事项 | 一、流转土地概况: 1、土地位于杭州市****点击登录查看对外公开挂牌。 2、西兴垦区**** 二、流转条件: 1、流转方式:出租。 2、流转期限:5年。自****起至****止。 3、流转用途:所有地块为农保用地,仅限于水稻、庄稼等粮食,禁止种植苗木、挖掘鱼塘等方式变更土地用途。 4、流转标的底价及其他费用: 流转标的底价为五年总租金的起始价****元,交易保证金300000元,加价幅度15000元。成交价为五年总租金,流转期内年租金不变。 5、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流入方的租金,仅是流入方履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6、流转期内,流转土地必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 三、特别事项: 1、土地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土地质量、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地上构筑物及水电可供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地上构筑物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地上构筑物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目前该流转土地的原流入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权。原流入方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流入方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2418D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 | ||
转让底价 | ****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流入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流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流入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并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租金(五年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入方已交纳的租金(五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流出方和流入方对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杭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3)已知悉并同意:该土地上现存种植作物归原流入方所有。若原流入方未能成为本次公开流转的流入方,流入方与原流入方可就种植作物经济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原承租方可将经济作物留给承租方;若协商不一致的,原流入方保证在****前迁移完毕。种植作物并将流转土地移交流入方,并保证不损坏构筑物、路面、种植设施及土地。 (4)已知悉并同意:合同期内,流入方必须保证做好水利(清理排水沟渠等)、电力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承担一切维护费用;卫生环境必须达到流出方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流转土地及周边沟渠垃圾归流入方清理,如对土地及周边沟渠有破坏行为、不按流出方要求清理垃圾、除草恢复原貌或不按街道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执行,流出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流转土地,不退租金,造成损失全部由流转方承担,流出方不负任何责任。 (5)已知悉并同意:地块为农保用地,仅限于水稻、庄稼等粮食,禁止种植苗木、挖掘鱼塘等方式变更土地用途。生产经营期间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流入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取土和对土地有破坏的施工,不得撂荒,不得存放危化品及政府严禁存放使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反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流出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流转土地,不退租金,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流入方承担,流出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已知悉并同意:该出租土地上现存的所有构筑物不在本次流转范围内。涉及违章拆除时,流入方应无条件配合拆除。构筑物不建议流入方使用,不得住人,维修管理和安全由流入方全权负责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流出方不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 (7)已知悉并同意: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流入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仅苗木迁移费归流入方,征地补偿费归流出方,流出方只退回流入方租赁期内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按日计算不计息)。 (8)出租方与流入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样本。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流入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①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流入方的,流入方须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②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流入方的,流入方需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杭州市****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流入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流入方提交流入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流入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后,各意向流入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流入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流入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签署当日,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流入方未被确定为流入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流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5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