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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新民林场中堂土地整治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咨询单位比选的公告

海南海口 全部类型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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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关于海口市****竣工结算审计咨询单位比选的公告
更新时间: **** 17:00

一、项目名称:海口市****

二、建设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三、项目概况:

(一)建设内容:项目区面积为33.0463公顷,预计新增耕地面积29.7848公顷(新增水田)。

(二)项目地点:海口市****

(三)项目概算批复总投资:3902.55万元。

四、服务范围: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五、服务期限:计划10天。

六、基本服务费控制价:31416.13元。

七、结算方式:基本服务费下浮后(1)+核减奖励收费(2)之和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竣工结算金额之间最小金额作为结算价。

八、资格审查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栏查询没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四)拟担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提供相关证书,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本单位所缴纳2023年10月至今任意3个月社保加盖公章)。

九、报名事项:

符合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本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咨询的单位可于****——****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逾期不予受理),按以下顺序整理提交报名资料1套(资料加盖公章并胶装,密封报送)。

(一)报价函(格式自拟,报价须体现下浮率及报价金额);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报名要求所涉及到的资料;

(四)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若有)。

十、参选文件的递交截止及比选时间:

(一)参选资料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17时30分。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盖章密封和加写标注的参选资料,比选人不予受理。

(三)资料递交地址:

地 址:海口市****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十一、比选办法

(一)比选人根据各参选人递交的比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参选人报名不足3家的,则重新发布比选公告。中选候选人将于比选工作完成后进行公示,中选结果将于公示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选人,未中选人则不另行通知;

(二)综合评审评分标准(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2.合同模板

点击登录查看

****

附件1:综合评审评分标准

1、资格审查

序号

资格审查评议内容

参选单位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2

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栏查询没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4

拟担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提供相关证书,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本单位所缴纳2023年10月至今任意3个月社保加盖公章)

结 论

注:(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2、评分权重

(1)价格指标(30分)

(2)项目团队(20分)

(3)经营业绩(20分)

(4)服务方案(30分)

3、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规则

分值

1

价格指标

所有参选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为基数、报价接近平均值的得30分,依照报价与平均值的绝对值排位名次从总分值当中每排位靠后一名得分递减3分

30

2

项目团队

1.拟派担任本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或水利工程),得10分;本项满分10分;

2.除项目负责人外,具备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或水利工程)含或以上工程师的得5分,本项满分10分。

(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本单位所缴纳2023年10月至今任意3个月社保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若退休人员返聘须65周岁内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20

3

经营业绩

参选单位自****至今承揽相关土木建筑工程类或水利工程类项目业绩,每个得5分,满分20分。

证明材料:参选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20

4

服务方案

根据服务的各阶段,如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时限保障措施、工作流程及工作要点、工作制度、人员安排及岗位职责、廉洁从业措施、保密从业措施等描述,流程合法,过程清晰。

(1)方案思路清晰、内容全面,实施办法科学合理,操作性强,服务措施完善,可行性高得20-30分;

(2)方案思路一般、内容一般,实施办法一般,操作性一般,服务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得10-19分;

(3)方案思路差、内容差,实施办法差,操作性差,服务措施差,可行性差得1-9分。

30

合计

100

附件2. 合同模板

竣工结算审计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基于乙方具备资质资格和履约能力,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乙方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乙方负责按照国家规定深度及技术要求,本着科学、公正、客观、合理、合法的原则,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概况:

3.工程地点:

4.资金来源:

5.其他: /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2.1 服务范围: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竣工结算审核。

2.2 服务期: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之日止。

2.3 质量要求: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结合项目实际,撰写审核报告。报告应做到内容翔实,数据真实,论证充分,建议明确,底稿及相关佐证材料齐全。

三、双方责任

3.1 甲方责任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该次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

3.2 乙方责任

3.2.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及有关资料文件应尽保密义务即“保密期限不受本合同终(中)止影响”。

3.2.2 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作 ,对所出具的服务成果负责,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考核。

3.3.3 “乙方应在签订该项目审计服务合同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以合同为准)内完成项目的审计服务工作,并向甲方提交该项目服务成果纸质版报告一式四份,电子版报告一份。”

3.3.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如所提供的票据存在虚假、无效等情况,一经查实,甲方将有权拒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并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服务收费、暂定价和付款方式:

4.1 服务收费:参照《2016 年工程类审计协审服务收费表》。

(1)基本服务费:本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送审造价 元,基本服务费 元,投标下浮率为 ,基本服务费下浮后取费为: 元。(按送审造价的 1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送审造价的2.9‰, 100-500万元部分按送审造价的2.7‰,500-1000万元部分按送审造价的2.1‰,1000-5000万元部分按送审造价的2.0‰,5000-10000万元部分按送审造价的1.8‰,10000-50000万元部分按送审造价的1.6‰计取,)

(2)核减奖励收费:本工程项目核减奖励按核减造价的 % 计取。(注:此项按实际核减奖励计费方式计取体现,如计取核减奖励费用≥基本服务费下浮后的70%,则按基本服务费下浮后的70%计取体现)。

(3)核减奖励收费需乙方提交合格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方可计取核减奖励服务费。

(4)竣工结算审核服务费的结算价为:基本服务费下浮后(1)+核减奖励收费(2)之和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竣工结算金额之间最小金额作为结算价。

(5)注:项目总审核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4.2 付款方式:完成整个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并提交经甲方认可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后 天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服务费。

五、知识产权

5.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资料、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和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拟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些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5.2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审计报告,甲方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5.3 乙方履行服务时,可使用乙方拥有的资料、软件、设计、实用程序、工具、模型、系统及其它方法与专有技术,纵使乙方交付了任何审计报告,该等材料(包括履行本合同服务时对材料任何改良或开发的知识)及为本项目审计服务而编汇的内部工作底稿(但不包括其中反映甲方提供的信息)的一切知识产权,仍属乙方所有。

5.4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乙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六、违约处理及解决办法

6.1 违约处理

6.1.1 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6.1.2 如果该项目服务成果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需要增加后补充工作时,乙方无条件修改直至符合要求,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承担逾期交付该项目服务成果的违约责任。如该项目服务成果经乙方修改后仍无法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则视为乙方无能力完成委托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费用支付由双方协商解决。

6.1.3 该次项目服务成果完成后,如因甲方原因,需重新提供服务时,甲方需增加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6.1.4 如甲方推迟提供该项目服务必须的资料文件,乙方服务工作时间顺延,推迟责任由甲方承担。

6.1.5 如乙方无故推迟服务工作时间,且未按时提交该项目服务成果,责任由乙方承担。逾期超过10日(不含中介服务单位修改时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赔偿甲方损失。

6.1.6 乙方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工作完毕后三日内,甲方提供资料须全部完整返还甲方。

6.1.7 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甲方要求按时保质提供工作成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赔偿甲方损失。

6.1.8 乙方应确保其在海南本地办公场所的真实性与稳定性,如涉及场所搬迁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甲方将解除合同。

6.2 争议的解决办法

6.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6.2.2 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司法程序解决,可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7.1本合同补充协议;

7.2本合同协议书;

7.3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7.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7.5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录;

7.6 本合同通用条件;

7.7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的解释顺序按以上排列顺序执行。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九、其他

9.1 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9.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9.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合同订立

10.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0.2 订立地点: 海口市 。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且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贰 份,受托人执 贰 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统一信用代码:

单 位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统一信用代码:

单 位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受托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受托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受托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受托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受托人派驻项目现场受托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受托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受托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受托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受托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应协商解决。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3.受托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受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受托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受托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受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更换的,受托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受托人的工作要求

3.2.1受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 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受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 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审计报告。

受托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报告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报告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受托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报告,除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受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 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受托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受托人的工作依据

受托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受托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受托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受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咨询工作。提供咨询成果不合格、未按照委托人要求更换受托人员、未经委托人许可进行分包、违反保密义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受托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托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受托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受托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受托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审核、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受托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诉讼

因合同事宜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

8.4 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审计报告,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受托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审计报告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与适用法律

1.1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无偿向受托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 / 。

2.2 提供工作条件

项目受托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 。

2.3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 。

2.4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5 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受托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 一级造价工程师 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人。

3.1.2 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 :提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报告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3.1.3 受托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或其团队成员的约定: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委托人,更换人员需不低于替换人员资格条件,如因人员更换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受托人员的情形还包括:受托人员不能胜任、受托人员存在工作失误或违背审计纪律 。

3.2 受托人的工作要求

3.2.1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及委托人提供送审结算书及竣工图后 日内提供4份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 。

3.2.2 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2.3 受托人就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海南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 。

3.2.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 。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

4.2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受托人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每超过一日,应按咨询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咨询费用,如有已支付的有权要求受托人返还,受托人需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赔偿委托人损失。

4.2.2 受托人其他违约责任,即“受托人存在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分包转包、不具备完成本项目工作相关资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形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需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赔偿委托人损失。

4.2.3 受托人提交的审计报告经委托人或相关部门审核,误差率达到5%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除退还委托人己付的所有款项外,需退回委托人全部资料,受托人需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赔偿委托人损失。

4.2.4上述委托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委托人为维护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差旅 费等。委托人有权就违约金以及赔偿金在尚未支付的费用或其他待支付款项中扣除或者抵扣。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 / ,其他约定: /。

5.2 支付申请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5.3 发票要求

受托人应在委托人付款前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受托人延迟履行开票义务,则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对此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4 支付条件

合同款项均须达到支付条件方可支付,如该笔资金属于政府投资类的,则需要政府资金到位后才能支付,如因政府资金不到位导致委托人不能及时支付合同款,受托人承诺不追究委托人责任,且不追究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5.5受托人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银行卡号:

开 户 行:

如受托人变更付款账号的,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否则因账号变更而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除不可抗力外,如有发生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另行约定。

6.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受托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 。

6.2 合同解除

6.2.1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受托人逾期超过十日未提交工作成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部分4.2.1条追究违约责任。

6.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 。

7.争议解决

7.1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拆讼解决。

8.其他

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补充合同的形式作出,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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