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由我公司代理招标的点击登录查看新材料与人工智能产学研实训基地项目-弱电工程(项目编号:****),收到潜在投标人的质疑,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答复:
质疑1:同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类似的资格还有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等几个高级资格,为何不在此次可评分范围内。能证明人员水平的职称为何不在此次可评分范围内同时,工信部还有弱电系统工程师、智能化系统工程师、弱电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等证书,为何要排除在外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更倾向于通用网络技术,企业认证更倾向于技术和产品,专注于网络技术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强调在实际网络环境中的配置和管理能力,根据招标人一再强调的项目实际情况,类似华为、华三、中兴等国内知名企业认证,在产品实际应用中,含金量更高,实际操作能力更强,为何要一再对此条款中的资格限定在特定的资格范围内呢招标人此条款存在为某特定投标人或品牌量身定制,属于以不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由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甚至是厂商认证颁发的的各类工程师、管理师、设计师之类的认证众多,很多证书不具备权威性或与本项目不相匹配,在此无法一一列举。为保证项目的高效实施,经查有取得具有国家人社部门、国家工信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或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更能保证项目的高效实施,更适用于本项目采购需求,且此项非资格审查项仅为加分项,符合相关规定。
质疑2:虽然华为/迪普/信锐三家有彩光方案,但是都无法和现有设备兼容,且其它三品牌供应商中,仍有人不满足本次评分全部条款。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旨在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实际各品牌制造商所生产之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无该证书并不会对本次招标人采购中涉及的设备功能性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等。
答:首先,谁质疑谁举证,投标人质疑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针对同一事项多次质疑,有恶意质疑、恶意干扰招投标活动的嫌疑。
其次,招标单位现有核心设备并非为锐捷品牌设备,均基于以太网架构标准协议和接口进行连接转发,华为/华三/迪普/锐捷/信锐等品牌以太全光方案均支持与现核心交换机进行互联互通使用,没有兼容问题,建议异议人充分了解招标单位网络现状及市场上CWDM光网络方案技术原理。
最后,能源管理体系是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产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并推动颁发的一项国家标准。要求制造商具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助于推动各行各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这不仅有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也符合国家绿色发展的战略方向。该项并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而是作为对制造商绿色节能生产的评分项,市场上主流网络制造商均具备此项认证,因此,这一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是合理且必要的。
质疑3:根据招标人的答复,除了在驻场资格上做特定指向性限定外,对服务费占采购费用中占比过高问题,一直未正面回复,如此高金额的驻场服务费,理应放入招标清单中……等。同时,针对招标人前期网络建设情况,存在特定品牌可以共用运维人员的可能性……等。
答:对异议人质疑的服务费占采购费用中占比过高的问题,再次回复此项非此次项目采购必须项,仅作为加分项,依照招标文件应答提供驻场服务人员的投标方应自行测算费用,如异议人认为此项费用过高可不予应答。至于虚假应标本次《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法规均有处罚规定。
质疑4:经确认,质疑文件回复中提及有彩光全光方案的三个厂商华为/迪普/信锐,均与招标人现有全光核心设备无法兼容,无法实现招标人使用需求,事实形成了唯一品牌的限制,与招标人所称潜在投标人可自行甄选满足要求的产品进行投标说法完全不一致,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斥或限制其它潜在投标人。
答:首先,谁质疑谁举证,投标人质疑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针对同一事项多次质疑,有恶意质疑、恶意干扰招投标活动的嫌疑。
其次,同质疑回复2,招标单位现有核心设备并非是锐捷品牌设备,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现有核心交换设备支持兼容第三方全光网络设备,不存在品牌限制。建议异议人充分了解招标单位网络现状及市场上CWDM光网络方案技术原理,自行甄选满足要求的产品进行投标。
质疑5:一层弱电平面图中,弱电机房设为禁区,要求设置报警装置并留有项向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请明确对该设备的有无特殊通信协议或者接口要求,并请明确该设备在招标清单的哪一项。
答:该部分工程为安防工程建设内容,未包含在此次弱电建设项目之中。
本次澄清答疑未对招标文件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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