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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量交易预告
(编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争量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标段 | 商品类别 | 交货地 | 运输方式 | 价格类型 | 委托数量(吨) | 基价(元/吨) |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 最小报量(吨) | 最大报量(吨) |
A标段 | 动力煤 | 市场采购 | 公路运输 | 含税出厂价 | 10000 | 464 | 1 | 不限 | 5000 | 10000 |
备注:报价从基价起,每次报价的最小竞卖减价幅度为1元/吨(不能出底价),竞拍基价为现汇价。
标段 |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挥发分 (Vdaf) (%) | 灰分 (Ad) (%) |
A标段 | 烟煤 | 混煤 | 4000 | 12 | 1.8 | 15 | 35-45 |
备注:报名参与本次交易的竞价单位在竞价交易前需提供临汾二一三化验室1日内的煤质化验单情况。如成交后履约方违约,给委托方负责并扣除所交保证金。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客户报名要求:以乡宁县****
2.报名时间:授权截止**** 14:3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1.保证金交纳标准:3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 入金 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 出金 。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点击登录查看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1.交易平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http:****)
2.交易模式:延时争量采购
(1)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2)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 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在委托量范围内,成交价由低向高排序,同价格按时间先后排序,依次成交,直至委托量全部成交。若排在最后的交易商报量大于剩余委托量,按剩余委托量成交。
A标段:**** 15:0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查看 交易结果公告 。
竞价交易成功后,成交双方需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上签订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合同。同时竞价成功的交易商必须在《交易结果公告》发布次日内自行前往点击登录查看销售分公司签订纸质版的煤炭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依照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印发的《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执行!
1.交货地点:A标段:成交企业提供 2.交货方式:公路运输,由收货单位(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燃料公司)组织运输并支付运费,运输过程中(包含:运煤车辆进厂前的全部过程)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车辆事故、人员事故、设备设施损坏及其他第三方的损害的责任全部由收货单位承担并负责赔偿。3.交货期限:具体时间以纸质合同签订内容为准(A标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供应完毕;因成交企业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供应的,每延误1日扣除保证金1万元,延误超过10日将扣除30万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其次,之后不得参与委托方的所有招标;因不可抗力或者收货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按合同期限接受货物的,合同期限顺延;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4.履约率:竞价成交企业在规定提货日截止前完成合同约定数量不低于99%,即可视为全部履行。5.出现违纪、违法行为,不遵守合同约定条款;对存在虚报供货质量、故意掺杂使假等恶劣行为的;经发现业务主体单位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6.成交企业货源准备充足后,通知收货单位对货源进行共同采样并送第三方化验机构进行化验,质量达到合同指标要求后经收货单位与成交企业同意,收货单位进行提货,如货源质量未达到合同指标要求,收货单位通知成交企业对煤炭产品进行调整,待质量指标达到要求后执行。7.其他合同条款以线下签订纸质版合同内容为准。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易交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易交收确认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易交收确认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至****
每月26日至次月的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以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燃料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为准,履约方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委托方依据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燃料公司出具的结算单15日内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
⑴数量:以成交企业出厂的计量结果为准。 ⑵质量:以成交企业与收货单位共同认可的煤质检测数据为准。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竞价、挂牌等方式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线下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是否允许基价出价:否
委托企业:李建强
电话:****
交易中心:杜 妙
电话:****
交易中心结算中心:郭静蕊、王晓璇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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