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名称 | 京珠高速西侧金鼎派出所(地块8)建设工程 | ||
---|---|---|---|
标段(包)名称 | 京珠高速西侧金鼎派出所(地块8)建设工程 | ||
公告性质 | 更正公告 |
各投标人,本项目做招标文件修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原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项预算金额:
“□[ ]元。
◆本项目预算金额送审价[49,547,297.16]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预算金额,按调整后的预算金额进行招标。”
现修改为:
“◆[47,689,200.25]元。
□本项目预算金额送审价[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预算金额,按调整后的预算金额进行招标。”
2、原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项最高投标限价:
“□[ ]元。
◆暂定[49,547,297.16]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现修改为:
“◆[47,689,200.25]元。
□暂定[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原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2项招标工程量清单: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工程量清单。”
现修改为: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工程量清单。”
4、原招标文件专用条款5.2项拒绝投标情形:
“除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项规定外,招标人拒绝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参与投标:
□企业信用等级为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施工类别最低等级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在珠海市有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在诚信信息评价系统中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正在接受立案调查时间以投标截止之日开标时间为准,不包括此时间前已经调查结案的情形);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本市相关部门通报的;
□其它事项:[ ]”
现修改为:
“除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项规定外,招标人拒绝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参与投标:
□企业信用等级为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施工类别最低等级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在珠海市有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在诚信信息评价系统中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正在接受立案调查时间以投标截止之日开标时间为准,不包括此时间前已经调查结案的情形);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本市相关部门通报的;
□其它事项:[ ]”
5、原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5.4项暂列金额:
“◆按照[2,359,000.00]元报价,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现修改为:
“◆按照[2,270,000.00]元报价,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6、原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5.6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落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所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2,315,203.39]元报价,不得竞争。”
现修改为:
“◆落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所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2,230,637.69]元报价,不得竞争。”
7、原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13项履约担保:
“◆担保金额:中标价格的[ 10 ]%(不大于10%)
◆担保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现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它[担保公司保函]。
◆其它事项:[1、中标人需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足额提交有效的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经政府相关部门、招标人验收合格后且合同约定内容(不含保修阶段)履行完毕之前应完全有效。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担保期须在合同工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如工程未按合同工期完成,中标人应在原保函失效前完成保函续保手续,否则,招标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2、中标人开具的履约保函必须为项目所在地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之一或招标人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具且须符合招标人要求,履约保函须为不可撤销、无条件支付履约保函。保函开具前需与招标人确认内容格式。
3、中标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工程竣工验收经政府相关部门(如需)及招标人验收合格并经招标人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担保(有未决、索偿事宜除外)。
5、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投标人须自行核算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所产生的资金成本增加的费用及投标的风险,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现修改为:
“□担保金额:中标价格的[ ]%(不大于10%)
◆担保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现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它[担保公司保函]。
◆其它事项:[1、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分以下两种:
(1)工程担保:中标价格的10%(不大于10%)。中标人需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足额提交有效的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经政府相关部门、招标人验收合格后且合同约定内容(不含保修阶段)履行完毕之前应完全有效。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担保期须在合同工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如工程未按合同工期完成,中标人应在原保函失效前完成保函续保手续,否则,招标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2)预付款担保:中标价格(不含暂列金)的15%。中标人需在申请预付款前提交有效的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如采用保函方式,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完成抵扣之前一直保持有效。投标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担保期为合同工期的一半,如保函失效前预付款未完成抵扣,中标人应进行续保手续,否则,招标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2、中标人开具的履约保函必须为项目所在地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之一或招标人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具且须符合招标人要求,履约保函须为不可撤销、无条件支付履约保函。保函开具前需与招标人确认内容格式。
3、中标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工程竣工验收经政府相关部门(如需)及招标人验收合格并经招标人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担保(有未决、索偿事宜除外)。
5、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投标人须自行核算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所产生的资金成本增加的费用及投标的风险,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8、原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16项合同价款支付中的◆其他事项:
“◆其它事项:[1、预付款:无预付款。
2、进度款:由招标人按照当月审核完成合格工程产值金额的80%申请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按高新区财局支付程序办理。
3、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需在90个日历天内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及结算资料的送审,之后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结算审定后按高新区财政局拨付程序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7%。
4、质量保证金:结算款的3%作为该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满两年保修期后30天内由中标人申请,按高新区财局支付程序一次性无息支付(未尽保修责任或需扣除其他费用的除外)。如出现超出保修金的不足部分中标人仍应予赔偿,中标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其后,中标人仍需履行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资支付专户:按照《珠海市****
6、中标人在申请款项的同时需提交招标人认可的付款申请资料及高新区财政局认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中标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中标人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和赔偿责任,中标人仍需按约定向招标人开具合法发票。
7、具体约定详见合同范本。]”
现修改为:
“◆其它事项:[支付按政府代建项目付款程序办理,由高新区财局支付:
1、预付款:合同签订收到中标人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后,中标人可申请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15%的预付款。此预付款金额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100%。预付款申请需经高新区财局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有权利不拨付预付款。中标人申请预付款时需提供预付款保函,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设立银行共管账户。中标人在申请预付款时应提交等额发票。
2、进度款:由招标人按照当月审核完成合格工程产值金额的80%申请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按高新区财局支付程序办理。
3、预付款抵扣:工程费用合计支付至合同总金额(不含暂列金)的60%(含预付款)时,开始以预付款抵扣进度款,预付款全部抵扣为进度款后再支付下一期进度款。
4、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需在90个日历天内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及结算资料的送审,之后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结算审定后按高新区财政局拨付程序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的97%。
5、质量保证金:结算款的3%作为该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满两年保修期后30天内由中标人申请,按高新区财局支付程序一次性无息支付(未尽保修责任或需扣除其他费用的除外)。如出现超出保修金的不足部分中标人仍应予赔偿,中标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其后,中标人仍需履行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6、工资支付专户:按照《珠海市****
7、中标人在申请款项的同时需提交招标人认可的付款申请资料及高新区财政局认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中标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中标人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和赔偿责任,中标人仍需按约定向招标人开具合法发票。
8、具体约定详见合同范本。]”
9、原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1项合同签订时间要求的:
“◆30天”
现修改为: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15天/◆30天/[ ]天。”
10、原招标文件第二章“二、要素与规则”的“(四)业绩信誉要素表”有调整。
11、原招标文件《定标实施细则》有调整。
12、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业绩信誉情况列表”有调整。
13、更新招标文件附件一: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14、更新招标文件附件二:招标工程量清单。
15、补充招标文件附件三:招标预算PDF版。
16、补充招标文件附件五:设计文件。
17、补充招标文件附件六:合同范本。
18、因招标文件修改,本项目进行延期,延期后的议程安排详见新的招标公告议程安排。
说明:本项目更新后的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请投标人在交易中心系统自行下载。凡本项目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次修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修改内容为准。如由于投标人原因未使用最新文件投标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