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就东区****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第4.4.2条1.业绩证明材料:
√已完成业绩,须提供: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中任意二项:(1)合同协议书(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彩色扫描版),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4)建设单位支付的施工(设计)费用转账记录(以银行出具的转账记录为准,支付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三分之一)。
修改为:
√已完成业绩,须提供: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中任意二项:(1)合同协议书(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施工许可证(彩色扫描版),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4)建设单位支付的施工(设计)费用转账记录(以银行出具的转账记录为准,支付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三分之一)。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时间为准。
注:此补遗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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