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8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中心医院)取皮植皮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中心医院)取皮植皮系统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20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兰州众志飞霖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我机关依法对****收到的对“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中心医院)取皮植皮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举报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招标文件“品目▲1 取皮植皮系统(取法植发系统)”第1.2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4.2条、第*4.3条、第5.1条、第5.2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品牌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品目▲1 取皮植皮系统(取法植发系统)”第5.2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品目▲1 取皮植皮系统(取法植发系统)”第1.2条、第2.1条、第2.6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4.2条、第*4.3条、第5.1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无法证明有品牌满足“品目▲1 取皮植皮系统(取法植发系统)”第2.5条技术参数要求。故举报人关于“品目▲1 取皮植皮系统(取法植发系统)”第1.2条、第2.1条、第2.6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4.2条、第*4.3条、第5.1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的举报理由成立;其余举报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举报事项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没有品牌能够满足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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