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娄底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 采购员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六条 成立本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本单位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采购办主任,财务科科长兼采购办副主任,机关纪委、法规科和办公室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局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
第七条 采购岗位设置与职责
(一)在办公室设采购岗位,负责本单位采购具体工作,采购方式提出,采购文件准备或审核,采购业务和合同台账登记;每个科室设验收岗位,负责本科室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和采购物品的验收审核。
(二)机关纪委对本单位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督;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三)法规科负责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签订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四)财务室负责按程序付款。
第三章绩效管理
第八条 采购归口部门会同财务科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使用部门在项目申报前需确定绩效目标。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设立科学合理的采购结果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应包括项目管理、质量、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内容。绩效评价指标采用遵循“定量优先、简便有效”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绩效,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第九条 采购归口部门负责对市工信局全年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效益开展自评价。
采购归口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结果评价工作,应结合预算绩效评价,围绕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绩效等核心要素,对政府采购的目标实现、功能体现、政策落实、透明程度、节约资金,以及合规性、公正性、时效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采购评价结果。
第四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条 主要政策。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十一条 落实机制。市工信局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订立、合同执行、采购绩效管理等环节,要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采购归口部门在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章 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各采购相关科室在编报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财务科,在编制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按照《娄底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力求编实编细编全。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是指市工信局为实现项目目标,根据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依据使用部门预算(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十五条责任主体。采购需求责任主体是使用部门。
使用部门在前期采购需求论证的基础上,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
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需求。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在有关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需求内容。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下列内容:
1.市工信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根据价格测算情况或预算财评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七条审批程序。市工信局政府采购需求具体审批权限和流程如下:
政府采购项目:各科室提交采购需求→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采购归口部门汇总→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项目须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货物类采购金额为50万元以下;服务类采购金额为8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类采购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分散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起点金额为50万元(含)以上;服务类采购起点金额为8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类采购起点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市工信局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会签后交采购归口部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市工信局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实施:使用部门督促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实施,与中标单位协商解决合同实施过程的相关问题,并组织项目内容的初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上半年已签订合同的项目,需在当年年底之前完成报账工作;下半年已签订合同的项目,需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报账工作。
第九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提出采购需求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履约验收岗位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制度。采购活动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工信局的有关规章制度。采购、验收过程中有违约、违纪、违法行为的,机关纪委应将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章 信息支撑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采购归口部门应熟练掌握和操作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采购归口部门在政府采购平台公开具体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卖场使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除执行国家强制采购的药品、医疗耗材和警用装备外全部进场交易。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者无法实行网上采购的,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批准后,按市工信局相关采购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卖场采购方式:使用部门可根据项目类别、采购预算金额和项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方式采购。
直购是采购人在上柜商品中择优选择,直接向入驻供应商下达订单的方式。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直购方式;竞价是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供应商竞价,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简化网上交易方式。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价方式;团购是具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邀请信用等级较高的入驻供应商竞价,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团购是多个采购人的批量竞价,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
第三十条 采购归口部门作为市工信局电子卖场的管理和服务部门;使用部门对本单位在电子卖场的采购行为及真实性负总责。
第十一章 采购营商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工信局的有关规章制度。参与市工信局采购投标的供应商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此供应商三年内参与市工信局的采购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投标人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行为的。如已中标,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3.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验收二次都不合格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工信局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采购档案管理。采购决策意见、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应纳入市工信局档案管理。
采购归口部门负责整理、归集、保管政府采购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三十六条涉密采购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及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密。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实施。因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