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标的资产及苗木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并负责运送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物等清理及拆除工作,须自行协调运输路线,在此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标的交付时间由交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对现场实物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