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穗云府收公〔2024〕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4〕294号),依法收回红线范围内(范围详见附图用地界址红线,用地方案号:2024KJ****,工程编号:****),用地面积为0.9767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作为特殊用地,如涉及原权属人,对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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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4〕294号),依法收回红线范围内(范围详见附图用地界址红线,用地方案号:2024KJ****,工程编号:****),用地面积为0.9767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作为特殊用地,如涉及原权属人,对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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