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城档〔2024〕1号
本馆各室:
《娄底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已经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娄底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
娄底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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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点击登录查看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采购控制,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20〕3号)、湘财购函〔2024〕17号、娄底市****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娄财购函〔2021〕5号)、娄财购函〔2024〕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内部控制主要目标。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四条 采购原则。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娄底市预算点击登录查看集中采购目录(2022年版)(见娄财购〔2022〕4号)。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与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申请物品服务及工程采购审批流程:申购部门经办人填写《物品服务及工程采购申报审批表》→科室负责人审核→会计审核→分管财务副馆长审核→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2万元以上)→单位负责人审批→局分管领导审签(0.5万元以上)→局党组会研究确定(5万元以上)→市****
(二)申请物品服务及工程采购审批权限:单项单次申请预算金额在0.1万元以下无需申报计划;在0.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在2万元以上的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审签;在5万元以上的,由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后送局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市****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七条 机构设置。为加强对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采购领导小组,下同)。
(一)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采购领导小组由馆长曾鸿钧同志任组长,副馆长孙奇志同志任副组长,支委员为为成员。
以上领导小组人员若职务调整和岗位发生变化,相应人员自动替换。
(二)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采购领导小组是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其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重要事项。
(三)集体决策机制
1.采购工作决策机制。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或扩大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2.参与决策的人员范围。出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人员为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出席采购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的人员为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3.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凡属“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事项,提交决策之前,制定采购计划,提交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决定,并做好记录。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
4.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通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3)通过采购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研究政府采购重大金额,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含)以上,会议方可举行。
(4)集体议决事项,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和采购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对政府采购重大金额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已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5.议事要求
(1)对于带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2)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3)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政府采购重大金额”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6.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八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采购业务岗位设置:设立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内部控制牵头部门,是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执行机构。办公室主任任采购办负责人,工会主席、办公室(财务室)、业务指导室、档案管理室、信息技术室、纪检监察等负责人为采购办成员。
以上采购办人员若职务调整和岗位发生变化,相应人员自动替换。
在各部门分别设置申购岗位;在办公室内设兼职采购岗位、兼职资产管理岗位;各部门设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审核审批岗位,由部门室、办公室和财务室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组长担任;监督岗位,由财务室、信息技术室、纪检监察负责采购监督;付款与核算岗位:由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担任。需要进行内部审计和法务咨询时邀请市****
(二)主要岗位职责:
1.单位采购办(含办公室)的职责:采购办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采购内部控制工作,统一负责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拟制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管理制度。
(2)审核请购部门申报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初步预算送财会部门。
(3)审核请购部门编制的采购需求和采购申请计划、采购方式建议,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申报,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做好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4)按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财评工作。
(5)负责对请购部门起草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评委确定办法、开标办法、评标办法及标准、合同、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等条文)审核确认工作;参与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审核确定,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工作。
(6)负责本单位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评委确定办法、开标办法、评标办法及标准、合同、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等条文)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工作。
(7)负责本单位委托采购的委托代理机构选择和办理委托手续。协调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工作。
(8)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合同实施与履行、合同验收、答复询问质疑、合同登记、合同纠纷处理、审核合同款支付等工作,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整改。
(9)牵头办理依法要求公开的政府采购事项的公示工作;填报政府采购报表;与财务一道做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10)负责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资料汇总整理归档工作。
2.财务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点击登录查看采购预算编制,编制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预算,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预算管理部门。
(2)参与审核点击登录查看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参与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审核确定。
(3)审核请购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参与监督采购活动和采购项目联合验收活动。
(4)负责合同款项的支付,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负责本单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3.信息技术室职责的行使:采购标的涉及较复杂技术问题,由信息技术室把关。
4.资产管理部门(即兼职资产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参与审核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对采购部门直接管理的资产负责验收,参与其他采购项目联合验收。
5.采购申请部门(即请购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申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报采购办和财务室。
(2)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下同)及提出拟采购方式建议,提出采购申请并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3)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拟采购商品或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的技术等要求,并负责解释。
(4)负责自采项目的验收、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售后管理工作。
6.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信息技术室负责对点击登录查看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及采购方式确定、单次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采购活动、采购项目验收进行监督,对采购办的采购人员离岗进行审查;受理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并做好投诉事项的法律咨询工作。
第九条 队伍建设。为持续提高采购人员的依法采购能力、业务分析能力、矛盾化解能力。
(一)强化岗位职责,增强采购人员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管理、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二)选择懂政府采购政策、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的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三)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能力。
(四)结合机构调整时对采购办负责人及采购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實行轮岗;不具备轮岗条件的,适时由信息技术室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评估或由纪检监察人员和人事部门对采购人员进行一次履职谈话。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政府采购绩效目标主要为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一)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的执行情况;2.政府采购活动节约资金情况。
(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评价指标应包括:政府采购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即投入产出类指标),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对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绩效评价,由财务部门在对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时与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一并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
(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采购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本单位以后规范预算编制、安排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完善措施和改进管理、健全制度的重要依据,使政府采购管理效率更高。
第四章 落实政策
第十二条 主要政策。主要政策包括: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单位发展,优先采购乡村振兴地区****
主要政策包括: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发展、支持脱贫攻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食品、中药材)等倾斜政策。
第十三条 落实机制。从预算编制、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投标人资格设置、价格评审优惠、到合同履行等环节对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单位)实行采购预留份额支持措施,加大对这些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通过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两型”产品的采购要求,同等条件优先采购符合采购需求的上述产品;通过对投标供应商的准入条件上放宽对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单位)的要求。从而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办公室应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在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首购等措施,支持创新、节能、环保、乡村振兴等领域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乡村振兴。
第五章 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编制
(一)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单位各部室应于每年10月以前编制下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采购办,并按规定完成内部审核审批手续,报财务室汇总;财务室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将所有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302)和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
(309)、资本性支出(310)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支出编制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准后生效。
(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由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单次采购服务及工程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由采购办报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备案登记,再按规定办理财评手续。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请购部门负责初拟本部门采购需求,必要时,采购办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进行采购需求调研论证。同时,请购部门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需求审核审批手续。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合規性、合理负责。
第十七条需求内容
(一)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二)需求内容的制定。采购需求部门根据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经过调查形成明确的项目需求。
(三)采购需求清单要求。采购需求清单可以明确商品标准,可以明确品牌型号,可以明确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可以是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服务项目可推荐2个以上解决方案,货物可推荐2个以上品牌。
(四)采购需求调查。对采购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3个调查对象开展需求调查。
(五)需求内容会审。对采购需求特别复杂或技术要求特别高且采购金额超过40万元,由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申购等部门进行会审。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确定。完成审批的采购需求,由采购办采用电子卖场查询、调查、比价、询价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等方式合理确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七)采购需求审批程序。请购部门根据会审后确定的采购需求,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完成审批后交采购办实施采购。
第七章 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一)起草或审定采购文件的责任部门。请购部门负责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起草工作,采购办负责对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审定工作;采购办负责对委托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审核确认工作。
(二)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
(三)设置评审因素。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载量区间。
(四)采购文件审核。单位申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应送本单位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由办公室、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的选择。根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市场供需等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一)采购方式主要有: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采、电子卖场等)。
(二)采购方式确定的内部会商机制。请购部门在编制采购计划时,提出拟用采购方式的建议与理由,由采购办和财务室提出审核意见,然后按本文的程序完成会商审批手续。
(三)采购货物或服务、工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有关规定向娄底市财政局申请审批。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应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七章 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请购部门在完成采购需求、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确定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后,由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选择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一)电子卖场采购。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能在电子卖场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即小额零星采购),由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卖场直接向入驻供应商下达订单。
1.岗位设置。电子卖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设置采购经办岗、采购审核岗、采购监督岗、审核查询岗等岗位,实现其采购活动相互监督。
2.采购需求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项目,采用直购方式采购。同一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采购人也可以定点直购。
3.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用竞购方式采购。单次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明确了采购需求清单且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或工程量清单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项目,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电子卖场竞价。
4.采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可采用团购方式采购。
(二)简易采购。对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含自然人劳务、与公务人员个人相关的小额采购支出、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经投资评审工程项目),根据湘财购〔2020〕26号的规定由单位简易采购;也可通过线下联系商家,待商家在电子卖场上架后采购。
1.采购需求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在电商平台或直接采购。
2.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由请购部门按照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采用直接采购、或比价等方式自行向供应商采购。
3.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货物、服务(含自然人劳务)和工程,由办公室和申请部门、财务室、信息技术室、纪检人员共同采用直接采购、或比价、或询价等方式自行向供应商采购。
4.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由办公室和申请部门、财务室、信息技术室、纪检人员共同采取单一来源、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向供应商采购。
5.除涉密采购外,对不具备在电子卖场采购的其他项目(如采购自然人的劳务),由办公室与商品或劳务服务提供者协商采购,凭发票和有关凭证报账。
(三)代理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既可委托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也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需等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四)集中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委托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五)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服务(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娄底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单位自主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娄底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采购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直接指定专家推荐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代表。当接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委派通知时,由采购办委派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精通专业业务、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并出具单位法人的授权函,作为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为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省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因工作需要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请购部门按要求填写科研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不确定度及购置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送信息技术部门审核或采购办负责组织对拟购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市****
第二十五条 进口产品采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请购部门按要求填写进口产品名称、型号、购置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送采购办(兼进口产品管理)、信息技术部门审核,由采购办负责组织对拟购产品进口的必要性、技术指标、性能、市****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采购办将政府采购项目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依法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公开定点直购的品目名称、年度预算和定点供应商名单、折扣率,定点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紧急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履行采购审批手续后由申请部门、采购办、财务室共同直接实施采购: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三)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四)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我们根据拟采购项目的特点按财政部发布的合同类型和标准文本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
(一)合同授权管理。请购部门负责按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草拟采购合同。财务室负责对合同结账与付款条款进行审查,采购办负责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查,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合同送局法制部门审查把关,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合同归口管理。采购合同归口采购办统一管理,负责办理采购合同的审核审定手续,负责合同执行与归档,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同时,与财会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三)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四)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采购办负责按照项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所签合同的成交供应商、标的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同金额、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或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应与招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在合同履行实施过程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补救措施,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均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合同备案。点击登录查看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办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娄底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履约验收
第三十一条岗位设置。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对象的验收,办公室和财务参与监督验收;请购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采购货物进行验收;采购技术复杂且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验收由采购办牵头,组织请购部门、财务室门、资产管理(或施工)、信息技术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职能职责。供应商向采购方交付合同货物或完成合同约定标的时,采购方应及时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一)联合验收项目由采购办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等,由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和采购办共同验收,财务部门监督验收。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验收内容。采购办或联合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方案和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标的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服务内容、交货或竣工时间(服务期限)和其他相关内容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专项预算的采购履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问责机制。对验收岗位失职失责行为,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根据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原则,区****
第十章 信息支撑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管理。本点击登录查看采购电子平台操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和操作政府采购的阳光采购平台、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点击登录查看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电子卖场使用。采购限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即: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进入电子卖场采购;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简易采购,由单位自行采购。具体电子卖场内控管理见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一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六条 公平竟争。一是我们在制定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及实施采购活动时,对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减负。一是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对投标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二是积极实行“承诺+信用监管”的政府采购便利度。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是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十八条 采购意向公开。采购办对单次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三十九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人员与采购办等部门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答复,依法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事项。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人员与采购办负责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根据供应商对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约定及《娄底市****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若供应商将应收政府采购合同余额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本单位支持该供应商将融资的应收政府采购合同余额通过支付执行机构直达金融机构融资回款账户,确保贷款资金闭环运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信用信息管理。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拒绝“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参加点击登录查看采购活动。
第十二章 完善机制
第四十三条强化监督。监督人员负责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工作,财务室负责对点击登录查看采购的审计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相应职能监督工作。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在提交单位或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市****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 条“双备案”管理。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四十五条 采购档案管理。采购办要妥善保管采购决策意见、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及时应纳入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四十六条 涉密采购管理。成立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指定办公室负责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
涉密采购的其他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中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单位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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