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保证金交纳起始时间**** 09:00 截止时间**** 17:00,账号信息、到账时间以E交易系统提示为准。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至注册账号。 3.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确认标的成交后,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或其他违约情况,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2)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甘交所集团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5)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7)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5.履约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金额*10%交纳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详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2)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能拉运的,若转让方同意延期交割,则按300元/日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交割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转让方不同意延期交割,则转让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同时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可重新委托甘交所集团组织挂牌。 (3)受让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交割及现场清理工作,若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割标的,待交易双方签署完《资产交割单》并完成拉运及现场清理工作后,则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