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2号道路运输业务行政许可审定意见通知书
各相关申请人:
你于近期提出道路运输业务许可新增(变更)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详见附件:2024年道路运输业务行政许可审定公示(第12批)],并予以公示。
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审定结果公示如下。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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