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PDF版本格式原因,招标文件P21表格中的设备名称未显现,请各潜在投标人在邮箱中下载新的招标文件。
二、在投标文件“第六、项目管理机构”的现有内容后新增:
(三)设备配置表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投入数量要求 | 备注 | 产权(□自有 □外租) | |||
包件1 | 包件2 | 包件3 | 包件4 | |||||
焊机 | / | 台 | 满足施工需要 | □自有 □外租 | ||||
吊车 | 25T | 台 | 满足施工需要 | □自有 □外租 | ||||
切割机 | / | 台 | 满足施工需要 | □自有 □外租 | ||||
发电机组 | / | 辆 | 满足施工需要 | □自有 □外租 | ||||
其它小型机具 | / | / | / | / | / | / | 满足施工需要 |
注:1、上表仅为主要设备最低要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因工期、气候等因素导致设备数量增加的,投标人应无条件响应。、
2、特种设备应聘用持证作业人员操作和保养维护,且在施工阶段需提供强检证书和完成主管部门的备案取证。
3、设备配置最低要求表中产权列需投标人自行勾选,勾选自有设备的,需提供相应规格型号一致的购销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外租设备投标阶段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投标人应当承诺完全响应以上设备要求,签订合同前再逐一进行核验。
4、在合同约定的主体工程完成之前不允许更换施工所需专用或关键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及进场时间节点。
5、投入的设备须在5年以内(从出厂时间起算),且必须通过项目物资设备部的预验收方可进场,通过现场综合验收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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