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0
闲置土地认定书
余庆为民交通运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经出让取得位于余庆县****
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虽然编制了茶山公园统规自建项目开发方案,但至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涉嫌土地闲置。我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于****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余自然资闲置〔2024〕14号),依法对你公司的上述宗地情况进行调查。经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陈述、现场勘测和有关资料核实,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其行为已构成土地闲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属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你公司对以上认定无异议的,后续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你公司闲置土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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