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4
闲置土地认定书
余庆县为民交通运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经出让取得位于余庆县构皮滩镇构皮滩村处(原构皮滩电站施工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号:2021CR-65),于****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合同中约定:“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70年;建设项目在****之前开工,在****之前竣工”。你公司取得了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于****办理了不动产权手续,不动产权证号:黔(2022)余庆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37581.40平方米。并又于****将该宗地分为了两宗,两宗的证号分别是:黔(2022)余庆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13125.00平方米;黔(2022)余庆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24456.40平方米。土地用途均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虽然编制了年产5000吨果酒生产线项目建议书,但至今未编制土地利用开发设计方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涉嫌土地闲置。我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于****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余自然资闲置〔2024〕15号),依法对你公司的上述宗地情况进行调查。经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陈述、现场勘测和有关资料核实,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其行为已构成土地闲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属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你公司对以上认定无异议的,后续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你公司闲置土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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