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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永州至新宁清江桥高速公路项目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71号)

湖南永州 全部类型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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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南省永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宏勋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RANAXX6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本机关于****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审批<湖南省永州****

一、项目基本情况

永州至新宁清江桥公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位于湖南省永州市****点击登录查看关于湖南省永州****

湖南省永州****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的8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认为弃渣场整体稳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已达到弃渣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

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仍有部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如Z1等6个弃渣场还在进行截排水沟施工,Z1等6个渣场部分区域植物措施尚有待加强。5个取土场截排水沟、沉砂池尚未实施、植物措施有待加强,Q1、Q5取土场边坡较陡应严格按设计进行分级处理。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针对新设和等级变化的取土场、弃渣场编报了《湖南省永州****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湖南省永州****

(二)其他仍按《点击登录查看关于湖南省永州****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到位的取土场、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和Q1、Q5取土场边坡分级处理。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永州市水利局、邵阳市水利局、东安县水利局、新宁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该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永州市水利局、邵阳市水利局、东安县水利局、新宁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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