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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来舟铁路社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答疑纪要)

福建南平 全部类型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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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
信息时间:****

延平区****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

各位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
延平区****


做以下补充修正::

一、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修改为:


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截止至****08:30前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110000元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现金形式、、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具体递交方法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特别说明: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方式为在线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须派代表出席现场开标会。


1、投标保证金金额: 110000元


2、投标保证金形式:
(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
①②③④

种形式提交;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


①现金形式: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
****
,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舟分理处


帐户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帐 号:
********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②银行保函形式:
指电子银行保函形式。要求: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需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文件、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电子保函试运行的通知》文件要求,通过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具体项目信息页面购买电子保函,购买并开函成功后可在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或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的页面下载电子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或担保保函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本项目不接受纸质投标保函:依据闽建筑[2020]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自****起,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使用电子投标保函。对于推行电子投标保函的地区,招标文件应当写明电子投标保函的具体事项,并取消使用纸质保函的规定”)。


投标人向商业银行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商业银行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
****

采开具保函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通过南平市****


投标人向工程担保公司缴交的
保函费用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担保公司账户
,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
****

开具保函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投标保证保险应为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保险条款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投标人向保险公司缴交的保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保险公司账户
,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
****

开具保证保险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⑤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
根据南建筑(2016)3号文《南平市****


6
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


a.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仍属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内;


b.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
/
类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超过(含)
/
分;


c.
/


⑦其他形式:/


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①采用现金形式:
提交电汇或银行转账单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采用
投标保函(
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
)形式
:提交电汇或银行转账单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以及提交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保函开立人公章(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函
/
电子保函形式,

应满足
/


③采用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

提交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④采用
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
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
情形之一
的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的《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至少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招标文件5-4.1.9(3)
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



修改为:

(3)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根据《福建省房建和市****

施工员:房建工程施工员1人、水电施工员1人;

质量员:房建工程质量员1人;

材料员:1人;

机械员:1人;

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1人;

试验员:/人;

本项目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无须通过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人员中选取,但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中标人按照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


注:


(1)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须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在系统上生成《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后在资格文件中上传。《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列明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的人员岗位和数量要求。


(2)上述各类执业注册证书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三、
招标文件33-23.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修改为:


1、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5
人(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其中工程造价类专家
0
人)。


2、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


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
招标文件37-29.1
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



修改为: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指:电汇或转帐)。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银行保函应是建筑业企业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或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此处所指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保函业务、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五、专用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



修改为: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合同
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
2)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



(3)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书及投标承诺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箱 :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及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法规、规章并应同时满足南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地区及福建省现行设计、
施工及

验收规范、规程(详见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
若上
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

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若标准和规范细则
条款有出入时则以较严格的为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
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

;(
3)

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
);(
4)投
标函及其附录(含承包人

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
和澄清文件等
);


5)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6)通用合同条款
;(
7)技术标准和
要求(含招标文

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8)图纸(含招标
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

有关的部分
);(
9)工程量清单、控制价
;(
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纸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专

项方案设计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8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及电子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

7

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

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施工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发包人上级机关以及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有出入现场指导、检查的
权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发包人地界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

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

权的归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
款约定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

款约定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
款约定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

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10.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确定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按照10.4〔结算计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3)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按照10.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确定。


(4)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1.14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


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负责办理和审核工程变更、费用

变更、工期顺延、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停工通知、复
工通知、分包人的确定、

主要设备材料的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确认、已
完工程量(实

际进度)的确认、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更换等事项,与以上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

必须同时具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发包人公章且符
合专用条款其他约定始生效;未

经发包人另行书面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一律无权
代表发包人确认上述事项;


(2)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事项的处理;

(3)施工过程的管
理监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合
同条款约定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场地
已具备施工条

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
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
求:
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满足开
通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结合有关部门现场交底,并执

行合同通用条款规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
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及时

办理各种施工手续,承包人协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由设计单位向承包
人提供水准

点和座标控制点。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

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

审纪要,7

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并分送有关单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前

14

天提交完整的竣工

资料 壹套供初验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组织竣工验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捌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

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备案资料(含
电子文档光盘壹份)以及工程所在

地城建档案出具的档案收讫单给发包人。承包人
提供的竣工图和竣工文字资料应

汇总本工程所涵盖的所有专业竣工图。向监理公
司提供的竣工资料由承包人另行

负责。制作竣工资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

竣工资料,发包人延迟拨付工程结算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上述资料一式玖份(其中一份为原始材

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
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工程准备进行五方竣工验收(发包人、

承包人、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前

7

天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壹套供初

验使用;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再提交捌套按城建

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其中原件贰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有电子档的含电子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其他义务: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
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

保证按照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按照《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
01)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时

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安全员和材料员、机械员和试验员等
),
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
及施工

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
工作。


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为他
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

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由此发生的费用已
含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
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

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

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任何事故,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

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
给予指令。


⑤承包人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必须

向监理单位报验,并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按规定经监理见证取样,交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


⑥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必须明确建
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试验

内容,并将见证取样计划和见证人员向监督机构备案。


⑦ 承包人应严格工序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完成后,

必须在质检员检查合格

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发包方现场代表
报验,由监理、

发包方现场代表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序验收资料未经监理人

员、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的,该工序视为未验收,不得进入下道
工序施工。


⑧承包人应规范施工文件资料管理。施工文件资
料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

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进行整理归档。文件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

理,所需表格应按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
确、真

实完整。


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
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

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时足额支

付农民工工资,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

程进度款中直接扣付,并按拖欠工资额的

2

倍处罚承包人。


⑩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
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

场地清洁。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


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并承担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
时设施费、不可预见费用和施

工临时便道、堆放场、预制场等临时性占用场地费,由承包方承担。施工单位必

须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并争创“文明工

地”。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


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

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收到威
胁;


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

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
提供照明、警卫、

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
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

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
费用。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
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

全部费用。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

地清洁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班
子实行每天分上下


午签到登记制度,每月出勤率不低于

25 日历天,项目管理班子外出、休假、病

假等须向发包人实行书面请假制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

金,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次按
1000
元标准

处罚承包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允许中途更换,更换项目经理处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派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不能胜任其职责,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且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更换的,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发包人缴纳3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要求7日内,合格的管理人员应到位,否则按管理人员推迟到位处理。


若因承包人原因,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信息系统备案的,或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发包人缴纳3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


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考勤:以周为考勤周期,承包人所申报的管理人员每天至少有总数三分之二管理人员在现场,每个人在施工现场的出勤率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应轮流值班,调休的管理人员必须向监理人申报;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缺勤。


监理人或发包人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如被发现报送的考勤情况不实或被检查发现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缺勤的,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缺勤的,每人每天罚款
1
000元,擅自离开超过30天的,则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其他人员管理人员缺勤的,每人每天罚款
5
00元。


更换人员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的,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以请假条方式获得发包人同意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发包人缴纳3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度,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处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按每人天
1
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机管员)、试验员和材料员缺岗按每人天
5
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其罚款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按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累计缺岗天数的三倍延迟拨付进度款。因承包人工程管理人员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周被处罚款达到30000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有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或没收其履约担保。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合同

条款约定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
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为:
①现金(指:电汇或转帐)的方式汇入发包人指定帐户提交履约保证金;②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银行保函应是建筑业企业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或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此处所指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保函业务、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履约担保期限:与工期相同(若工期延长,履约担保金期限也相应延长)。中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交,并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前一直有效。招标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将全额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中标人。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

人的其他权限,以及监理规范有关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

理人的其他权限,以及监理规范有关规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


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现场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

施。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

发的下列文件或凭证,需要同时具备发包人代表
的签字和发包人项目公章后始生


:(
1)工程变更
;(
2)费用变更
;(
3)工期顺延
;(
4)工程索赔
;(
5)



工程款支付
;(
6)停工通知、复工通知
;(
7)分包人的确定
;(
8)主要设备

材料的确定;(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确认;(10)承包人主要

管理人员更换
;(
11)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
事项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⑴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推行预拌砼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和不合格砼现场报废制度。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进行施工。⑵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派驻代表和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帐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3)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发包人等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并满足本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若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则不予以工程验收,并应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理,工期不延长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对其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发包人要求立即整改、返修至合格,甚至停工整顿,工期不予顺延。如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发生质量事故的,则每出现一次扣罚承包人违约金3-10万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费用,直到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为止,发包人不为此支付任何额外款项。因此发生工期延误等其他损失,违约金不足弥补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质量管理,执行发包人《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处罚细则》。


监理人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技术规范的,造成质量问题,将责令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必须在收到“监理通知单”7天内提交整改回复单,逾期未提交整改回复单的,每逾期一天罚款1000元。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查前

48

小时

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
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本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监理单位要求编制有关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程技术资料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中标公示完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后

3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

7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协议书
约定开工日期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且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进场施工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通过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审核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修改后:
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一周内(自然周)每天6点到18点之间停水或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累计每超过24个小时,工期顺延一天;如果在一天之内(北京时间6:00~18:00期间)累计停工8小时,顺延一天。上述情况不能累计;


(2)政府部门要求交通管制,致使材料无法运抵工程地点连续3天以上(不含3天);


(3)施工期间若遇春节,工期顺延14天;


(4)不可抗力;


(5)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确实影响工期者;


(6)因发包人违反第2.4条或自行发包的工程施工滞后,导致对本合同关键线路造成影响者;


(7)需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办理的手续或提供的资料无法配合工程需求而影响工期者;


以上顺延需以发生在关键线路并造成实际延期为限(非关键线路工期不予顺延,本合同中约定的关键线路范围详见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需持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签证。发生上述情况,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承担任何经济费用。未签证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第7.5.1条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出报告并附有效证明文件。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总工期每延误

壹天罚款人民币
2
000

元。当上述工期延误超过

20

天时,发
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

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

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
上限:
累计支付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

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
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已

包含在风险包干系数范围内,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
的气候条件:


①不可抗力为烈度

7

度以上地震(以地震部门发布为准)、②8

级以上(不



8

级)且持续

24

小时的台风(以气象部门发布为准)、③持续

24

小时且日雨



60
mm
以上暴雨、50

年一遇洪水、④战争
、动乱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为准)。


上述风、雨、震等自然灾害必须发生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并造成实质性影响,

才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
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 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1

结算计价原则


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为中标价(其中招标人的暂列金

与承包人无关,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掌握使用部分或根本不用)。本工程

所有工程量均以施工单位现场按招标施工图或设
计变更、业主指定及隐蔽签证完

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计算(风险包干范围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包干项

目除外
),
结算定额子目单价按如下办法计算后,再
按招标预算发包价的计算方

法计算总造价
,(
发包价为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

K


,加上不可竞

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
):
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

1
0%。


10.4.1.1

、招标控制价有定额子目单价的
,采用该子目单价;


10.4.1.2

、招标控制价中无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


10.4.1.3

、招标控制价中无子目或类似子目的,但变更工作
内容单价有定额

子目可套的,其单价按照编制招标预算造价的依据套用定额或换算后套用;


10.4.1.4

、招标控制价无子目或类似子目的,且变更工作内容单价又无定额

子目可套的,其单价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市场行情面议并经招标人批准

形成签证价,报有关部门备案,经有权终审单位审定后形成结算价,双方应以该

终审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确定发包价的工程
预算造价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
材料,根据该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②
工程预算造价的材料价格明细
表没有的材料,按招标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取
定的南平市造价站公布的延平
区信息价材料价格计;③以上二项均无价格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

经监理工程师同时询价测算并经发包人批准后会同
审核单位审核计算。上述变更 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差价=审核后材料单价-发包人招标预算中

相应的材料价格;④若施工期间内市场价格波动超
出一定幅度时,合同约定的价
格调整办法:钢筋、水泥(含商品砼)价格大幅度
波动,施工期的材料市场价与
招标控制价相应的材料价相比,钢筋上涨或下跌幅度在

5%以内(含

5%)、水泥(含

商品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

5%以内(含

5
%)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钢

筋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

5%、水泥(含商品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

5%部
分的价差

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
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价格变
化价差计算以自开工报告之日起至招标合同总工期 60

日历天止的延平区建设工

程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材料单价进行比较。


任何的工程变更都须经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及发包人代表批

准后,方为有效。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
的合理

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

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详见工程预算书(由招标人根据实际

情况掌握使用,或根本不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中载明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概算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

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


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
基础

超过
/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概算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
基础超过

/

%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概算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
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
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
)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调
整办法

根 据闽建筑【
2018

41
号文规定
,

即《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
(
招标




)
》中列明的材料和设备调整办法具体如下


①合同履行期间
,

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单价和数量
,

须经承发包双



及时共同确认
,
并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为依据。


②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单价浮动幅度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士
5%
时,其超

过 部分据实调整
,
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税金。


③价差调整时间
:
按合同工期平均价差调整。


(2)
人工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或适用于工



所在地的人工费价格指数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上述文
件执行日期所在月份

之前
(
包括该月
)
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人工费不作调整。执行日期所在月份之

后完 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人工费作相应调整
,

完成的工程量以工程款支付月报

表为依

据。


(3)
施工机械台班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
以内
(


5%)
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或受益
:
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
以外的
,
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
,
不计取其他费用。机械台班差价计算以控制价中

相应的价格与施工期机械台班价格
(
拨《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机

械台班价格
,
若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
)
的差额为依据。


(4)
若国家税率调整
,

则按福建省及工程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规定



行调整合同价格。




5
)施工期信息价,以《南平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施工当期 延

平 区

钢筋、钢绞线、钢材
(
型钢、钢管与钢板
)
、水泥、碎石、砂价格取定,基期信


价为《南平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月份按招标公告发布的前一个月 份。

上述调差仅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因综合单价的取定偏差导致工程控制价不准确;


(2)因市场价格波动、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及相关费用变化(因市

场变化导致钢筋、水泥、商品砼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外的除外
);


(3)措施项目费用及施工方法客观变化产生的费用(含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

及安拆实际台次与清单不同产生的费用
);


(4)施工图中未明确的安全防护,施工干扰、新工艺、新技术试验费等内容

而引起现场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5)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产生的费

用;


(6)工程排污所发生的费用;


(7)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保险费用;


(8)为确保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而采取必要沉降观测和减震措施费;


(9)土石方类别与清单不同导致增加的工程费用;


(10)赶工期所产生的费用;


(11)非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延误工期需增加的费用;


(1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排水降水费用;


(13)施工场地用水用电接入费用与清单不同导致增加费用;


(14)商品砼泵送方式不同产生的费用;


(15)商品砼、沥青砼运距、现场搅拌砼场内转运运距与清单不同导致增加费

用;


(16)行人、行车、商户、住房对施工的干扰。


(17)大型机械进出场台次实际不同增加的费用;


(18)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19)地上、地下设施临时保护费用;


(20)场地存在可预见性的或不可预见的地下、地上障碍物(如孤石、管线

等)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的施工措施、不可预见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


承包人应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

综合在中标价内,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专业条款

1
0.4.1

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不适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适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适用


3、其他价格方式:
不适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约合同价的10%(不含暂列金、暂估价)


预付款支付期限:
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承包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承包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审定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福建省有关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2.
4.3.

(1)的

支付分解表支付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2)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通用条款执行


(3)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本工程进度款按每次申
报完成工程量(不

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等工程量部分)的

80%支付,当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且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

2

天内审
核,并在签发付款


凭证后

7

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额 (不含设计变更的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等工程量部分)的85%;③余下

工程款,经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7%工程款,剩余结算

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在质保验收合格后的

28



内结清。


发包人支付每笔工程款前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

工程款。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的履行地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

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该账户由发包人
监督使用。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
金的计算方

法: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肆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肆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合同工期满后,承包人仍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发包人任何时候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供发包人使用,未完成的内容承包人应当继续,直至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承包人损坏的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支付发包人每日2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 三拖 (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并有权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约定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专

用条款

13.2.2

条“发包人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专用条款

7.5.2

条“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移交且签发移交证书后

7 日历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有权终审单位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有权终审单位接收完整竣工结算审核资

料后按有关规定时限审结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30

天内,完成对承

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竣工结算审核程序进行复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
证书的期限:
按通

用合同条款约定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28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缺陷责任期为

1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照审定工程结算审核价款的

3%作为工

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

30

天内结清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
质量

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工程结算审核价款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
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在收
到保修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
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
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
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56
天后发包人仍
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①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
限和要

求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
天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的违

约金;


②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时配齐施工机具或未能
按时进场并满足施工的需要,

示未配齐一天或未按时进场一天应承担

10000

元的违约金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将配合发包人有关部门

对工程进行延伸审计,发现承包人发生第

16.2.1(1)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即发

现转包挂靠等,一经核实,取消其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其转让、转包无效,并

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

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2)承包人发生第

16.2.1(2)、(3)、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

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

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 其全

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等

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进行整改并接受经济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除了应

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按工程不合格项工程

造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竣工付款中扣除。


(3)承包人发生第

16.2.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另行委派维修队

进行修复,所发生的维修款(以发包人审定为
准)在该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

除。如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投诉、索
赔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经济责

任和连带责任。


(4)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


(5)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具备复工条件的,


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发包人解除本合同

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要求提供担

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从未付的工
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
追偿。


如发生以下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承

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部之日起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实际

工程进度(包括竣工)比开工时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交的总计划工程进

度滞后

120 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

求,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仍无法达到合

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3)因承包人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机关查封本工程资金账户或要求发包人

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
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经发包
人提出异

议后

7

个工作日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

票的。



(6)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他

人。



(7)承包人无力自行协调建设场地周边及相关方面关系,而产生不良社会

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形:
①不

可抗力为烈度

7

度以上地震(以地震部门发布为准)、②8

级以上(不含

8

级)


且持续

24

小时的台风(以气象部门发布为准)、③持续

24

小时且日雨量

60m

m以上暴雨、50

年一遇洪水、④战争、动乱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爆炸、火灾等(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工程一切险并
承担相应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需投足险种、买足险额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
条款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
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的规定,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2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设施、器械及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3验收合格标准以发包人或委托第三方按国家规范进行后的结论为准。

21.4为工程师工作人员提供的帮助

承包人应该为工程师代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提供必要的交通便利,所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5承包人必须自行负责协调工程现场及周边楼盘、居民、村民等的关系,消除影响工程施工的干扰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费用,不予签证。由于非承包人因素造成干扰,影响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力尽所能消除干扰因素,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但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

21.6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检测、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包括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7承包人按本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一致,所有管理班子人员的原件必须存放在发包人单位保管直到工程竣工结束后归还。如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人员,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且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若承包人派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不能胜任其职责,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包括建造师在内的管理人员。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要求7日内,合格的管理人员应到位,否则按管理人员推迟到位处理。即使发包人同意或发包人要求,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

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机构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若需设计单位确认的,还需经设计单位确认后作用。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向监理机构、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及材质证明或三次以上(含三次)恶意提供品质达不到要求的样品,承包人除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设备合同价值10%的违约金。

21.8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到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a、承包人施工进度比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预定计划严重拖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工;

b、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面停工达三日;

c、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

d、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e、工作草率,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21.9 承包方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方根据情况有权按承包方认可的数额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21.10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供应合同、班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若有)等。

21.11承包人承诺与保证

21.11.1 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已对本工程的现场地形、地貌和特种、合同性质、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付款方式、工期及违约金等所有合同内容已完全了解,并无任何异议。

21.11.2 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款,系承包人在充分考虑了本工程的工种风险,在平等合作基础上的优惠让利,对承包人执行本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以及承包人对发包人所做的承诺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21.11.3 承包人承诺将按照发包人的工作流程和格式要求,申请或提交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付款申请、变更申请、索赔申请/报告、工程进度更新报告等,若承包人不能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发包人工作流程和格式要求,发包人可以延迟或不予以批准有关付款和变更申请。

21.12 清理的淤积物必须及时清理外运,运输过程应做好封闭措施,禁止滴、洒、漏现象,若没有按要求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出现被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罚或扣留运输车辆及工具等事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21.13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概预算清单内容、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施工项目进行增减,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所增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

21.14承包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1.15承包人须执行闽建建〔2016〕2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21.16按照闽建筑〔2012〕35号文规定,承包人实施过程中应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同时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文的规定。

21.17合同价款包含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措施费、其他(装卸费、运输费、弃土费等和必要的保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21.18承包人必须按《南平市****

21.19为进一步细化我市****

⑴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

⑵建筑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⑶企业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南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⑷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开立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专户。

(5)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在开设专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存档。

(6)其他要求详见相关文件要求。

(7)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1)、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

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5)、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21.20施工现场应制订环境保护措施,积极、有效地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降低施工噪音,做到不扰民。

21.21开工后,发现承包人的投标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已完成的工程不予结算,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1.22发承包双方应按照闽建[2020]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21.23发承包双方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闽财建[2007]15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

21.24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双方约定由总包单位发起人工费申请程序的,人工费申请须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费审核和拨付。

21.25建设单位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

21.26承包人职责

(1)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向发包人提出管材使用货物清单,清单需明确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区****

(2)承包人需做好材料进场的签收、验收及后续保管工作。

六、
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

(招标阶段)

工程名称:延平区****

标段:

第1页 共2页

序号

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基准单价
(元)

风险承包幅度(%)

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中的单价
(元)

金额
(元)

比例
(%)

1

一体化预制泵站

2.000

168640.000

±5

168640.000

337280.00

11.81

2

预拌非泵送普通混凝土 C30(42.5) 碎石31.5mm 塌落度120-160mm

m3

549.236

391.420

±5

391.420

214982.14

7.53

3

净干砂(机制砂)

m3

1626.546

131.100

±5

131.100

213240.19

7.46

4

防腐木

m3

25.835

4726.000

±5

4726.000

122096.89

4.27

5

预拌非泵送普通混凝土 C25(42.5) 碎石31.5mm 塌落度120-160mm

m3

306.189

377.200

±5

377.200

115494.56

4.04

6

预拌非泵送普通混凝土 C20(42.5) 碎石31.5mm 塌落度120-160mm

m3

247.248

359.900

±5

359.900

88984.51

3.11

7

水泥稳定粒料 水泥用量 5%

m3

385.709

216.000

±5

216.000

83313.09

2.92

8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AC-16 C 碎石

m3

73.436

1008.000

±5

1008.000

74023.17

2.59

9

硅PU面层 3mm厚

m2

687.796

88.000

±5

88.000

60526.07

2.12

10

铝合金型材 综合

kg

2727.303

20.796

±5

20.796

56716.99

1.99

11

高密度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HDPE) DN300 环刚度不小于8kN/m2

m

785.557

169.230

±5

69.900

54910.44

1.92

12

细粒式沥青混凝土 AC-13 C 碎石

m3

49.078

1030.000

±5

1030.000

50550.65

1.77

13

芝麻灰仿石透水砖 300*600*60

m2

709.238

45.790

±5

70.000

49646.63

1.74

14

绝缘电线 ZB-BYJ-3*2.5

m

14863.056

3.005

±5

3.005

44663.48

1.56

15

金刚石刀片

99.109

387.610

±5

387.610

38415.51

1.34

16

中空钢化玻璃 5+12+5

m2

269.338

135.000

±5

135.000

36360.67

1.27

17

无缝钢管 Φ219×6

m

217.786

159.880

±5

159.880

34819.56

1.22

18

碎石(级配)

m3

280.757

119.870

±5

119.870

33654.38

1.18

19

直壁式塑料成品检查井(隔油井) Φ315*110B(内配异径接头110B*75B 1个)

82.000

1257.000

±5

390.000

31980.00

1.12

20

灰色树脂瓦

m2

539.784

1.560

±5

50.000

26989.20

0.94

21

玻璃钢化粪池

m3

30.000

854.700

±5

854.700

25641.00

0.90

22

直壁式塑料成品检查井 φ630×ID200 井平均埋深1.132m

22.000

2628.000

±5

1115.000

24530.00

0.86

23

螺纹钢筋 HRB400Φ16

t

7.582

3170.000

±5

3170.000

24033.67

0.84

24

芝麻白花岗岩路沿石 150*350*1000

m

233.960

67.960

±5

98.000

22928.08

0.80

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

(招标阶段)

工程名称:延平区****

标段:

第2页 共2页

序号

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基准单价
(元)

风险承包幅度(%)

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中的单价
(元)

金额
(元)

比例
(%)

25

商品混凝土增加6km运输费

m3

9145.548

2.500

±5

2.500

22863.87

0.80

26

吸顶灯 声控感应功能 1X15W,光通量:1050lm

382.790

55.000

±5

55.000

21053.45

0.74

27

镀锌钢板 综合

kg

4282.980

4.880

±5

4.880

20900.94

0.73

28

散装水泥 42.5

kg

57146.100

0.361

±5

0.361

20629.74

0.72

29

芝麻浅灰仿石透水砖 300*600*60

m2

276.094

45.790

±5

70.000

19326.55

0.68

30

青砖 240×115×53 MU10

9603.777

1.950

±5

1.950

18727.37

0.66

31

天然砂石

m3

349.929

52.240

±5

52.240

18280.31

0.64

32

镀锌钢板 综合

kg

565.920

4.880

±5

4.880

2761.69

0.10

累计比例:

70.37


七、招标文P132-136页内容重复已删除


八、招标文P73-75、P93-95页内容空白已删除

九、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修改为:

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变更为:**** 08:30。报名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时间同步顺延。

特此通知。

以上更正为招标文件(****)文件及公告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人若需要文本资料,可到我司领取,无需签收和确认。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人:点击登录查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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