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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修缮工程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
(三)预算金额:5,399.79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控制单价 (元) | 单位 |
---|---|---|---|---|---|
1 | 工程周期:1个 | 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15 | 1 | 5,292.8 | 个 |
安全文明施工费(元):106.99
余泥渣土场外运输排放费(元):0
暂列金额(元):0
承包范围:按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范围,包施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境卫生、包竣工验收、包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等。因施工导致弱电线路及设备损坏或移位,施工单位需恢复原样或承担维修及恢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施工场内的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解决,项目开工前乙方需在甲方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用水、用电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中。
关于工期的约定:
1、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乙方每延误总工期一天,支付500元违约金,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所产生的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总工期延误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组织其他施工队伍进场完成收尾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乙方工程尾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3、合同工期调整:(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现场施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管理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或者履行批准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遇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停工的;(6)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
(7)发包人指令暂停施工的,暂停施工天数为顺延工期天数。(8)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增加或者减少工程内容、变更施工工程的内容、标准或实施安排顺序等,引起工期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应共同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4、工期不顺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实名制资料及施工进度计划(附横道图)等相应资料文件不得进场施工,工期不做顺延[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实名制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拟派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资质证书、企业聘书、联系电话;现场联系人身份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等)及联系方式2.拟派施工工人的身份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等);特种作业人员需提供相应操作资格证书。3.实名制资料需由承包人加盖公章确认。];(2)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等相应资料文件,承包人未提供的,不得进场施工,工期不做顺延;(3)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加施工人员的,也需要提供实名制资料,未能提供实名制资料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场作业,由此造成的进度延误由承包人自信承担,工期不做顺延。(4)承包人材料进场需报基建办检验,材料检验不合格的,延误工期不做补偿。
5、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部确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未在28天内组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是否需要报价前勘查现场:否
工程量清单: 查看附件
其他材料: 查看附件
是否需要项目总负责人:是
是否需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
(五)议价发起时间:****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总价包干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合同份数:5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
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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