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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声纹放音录音室装修工程采购文件

广西贺州 全部类型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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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刑侦支队声纹放音录音室装修工程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刑侦支队声纹放音录音室装修工程

采购编号:****

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竞标人须知

第三章 项目需求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 合同书(格式)

第六章 评标办法与评标标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刑侦支队声纹放音录音室装修工程(****)

竞争性磋商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刑侦支队声纹放音录音室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竞标人应于****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在点击登录查看(地址:贺州市****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刑侦支队声纹放音录音室装修工程

2.采购编号:****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竞标最高限价(采购预算价):大写:贰拾壹万零陆佰贰拾陆元肆角贰分(¥210626.42),该款项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100%。

5.项目地址:点击登录查看

6.项目规模:点击登录查看刑侦支队声纹放音录音室装修工程,主要包括原铝扣板吊顶全部拆除、拆除原玻璃窗,新建钢结构隔墙,隔音墙面,天面装修,隔音窗、木质面隔音门安装,布置声纹定制操作台、业务用椅、书柜、矮柜、业务用办公桌等。具体建设内容以经财政评审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其施工技术标准详见图纸。

7.采购范围:建设规模描述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工程施工。

8.工作服务期:计划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施工总工期为60日历天。

9.质量标准:合格。

10.竞标有效期:60日历日

11.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否。

12.是否允许转包、分包:不允许。

13.履约保证金:无。

二、竞标人的资格要求:

1.资格条件:本次采购要求竞标人应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下各项标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特定资质:

2.1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2持有有效的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

3.诚信要求:竞标人不得为失信(黑名单或限消)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4.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要求:

4.1持有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

4.2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4.3不接受有在建、已成交(或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成交(或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施工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

三、获取采购文件:

凡有意参加竞标者,请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时起至本项目竞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广西点击登录查看网站(http:****。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竞标截止)时间:****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2.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竞标地点):点击登录查看(地址:贺州市****

3.其他:响应文件由竞标人代表密封送达,不接受传真报价。采购人只与通过资格和响应性评审的竞标人进行磋商,进行磋商的竞标人需再进行二次报价,响应文件报价及现场的最终报价均不能超出竞标最高限价(采购预算价)。

五、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和期限: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广西点击登录查看网站(http:****。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或质疑的,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贺州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

1:招标工程量清单.xlsx

2.施工图(因格式问题无法上传,如有需要请电话联系。)

第二章 竞标人须知

本响应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 定义

“采购人”系点击登录查看

1.3.1竞标人应满足本采购文件中“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合格竞标人条件的规定。

1.3.2竞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无论采购的结果如何,竞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

1.5.1响应文件由下述文件组成:

文件一、报价函

文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响应文件时适用)或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时适用)

文件三、资格文件(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竞标人的资格要求”所载列内容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文件四、技术文件(竞标人按“第三章 项目需求”和“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的评审标准自行编制)

1.5.2竞标人必须提供上述所有文件,否则被视为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作否决处理。

1.5.3响应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将所有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响应文件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6. 报价

1.6.1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币种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7.1响应文件一式3份,响应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

1.7.2响应文件应由竞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采购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响应文件须密封于一件密封包装内。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采购编号、项目名称、竞标人名称。密封包装的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加盖竞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7.3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于****09时00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7.4响应文件需由竞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送交。竞标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将响应文件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注明的地址,在竞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竞标地点。

1.7.5竞标人如未按上述要求标记、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8. 废标

1.8.1采购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废标:

(1)截标后整个采购项目的竞标人不足3家的;

(2)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的竞标人不足3家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竞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竞标最高限价(采购预算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8.2如本次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竞标人。


第三章 项目需求

1.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以经财政评审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见“附件1.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含税),价格调整见“第五章 合同书(格式)”。

(1)竞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1 竞标人应依据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规范、 计算规范自主报价,自主报价不得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竞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报价,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同时,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低于工程成本报价。

(1)-2 竞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一致,竞标人不得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

(1)-3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采购文件中划分的应由竞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1)-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采购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如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竞标人应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竞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1)-5 总价措施项目的金额应根据采购文件及竞标报价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的规定自主确定。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为不竞争费用单列。

(1)-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①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②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本项目的暂估价,不作为可竞争性费用进行报价;

⑤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计日工单价均不含规费和税金;

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⑦对建设单位创建优质工程的,鼓励在最高竞标限价(采购预算价)和预算中按我区工程建设定额规定计列工程优质费,并明确工程优质费不可竞争。

(1)-7 规费和增值税应按规定确定,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1)-8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竞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1)-9 竞标报价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1)-10 竞标人应按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的内容填报,不得擅自调整材料和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风险系数、基准单价。

(1)-11竞标报价表格按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表格要求填写,并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附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1)-12未尽事宜详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竞标限价(采购预算价)编制说明以及现行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2)竞标报价不得低于其承包项目自身成本,否则,作废标处理。

(3)成交人应按最终报价表载明的竞标总报价编制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其与项目发包人签订合同的附件,且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未能提交或提交的价格与最终报价表不一致的,视为虚假应标,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2.施工技术要求以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本项目图纸等载列的要求为准。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价函

致:点击登录查看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项目的采购文件,代理人 (姓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竞标人 (竞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文件3份。

文件一、报价函

文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响应文件时适用)或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时适用)

文件三、资格文件(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竞标人的资格要求”所载列内容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文件四、技术文件(竞标人按“第三章 项目需求”和“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的评审标准自行编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 )承包本施工工作;

工期承诺:计划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施工总工期为 日历天。

质量标准承诺: ;

竞标有效期: 日历日。

(2)项目进度和质量严格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竞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竞标人完全清楚其应放弃提出一切存有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

(4)竞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竞争性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竞标人为成交竞标人。

竞标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 (姓名)系 (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竞标人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 (采购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竞标活动。授权代理人在竞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以承认。

授权代理人无转授权,特此授权。

代理人: (签字)性别: 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竞标人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附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竞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竞标人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附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次报价表(最终报价表)(格式)

说明:此表二次报价时使用,由采购人现场发放,竞标人现场填写,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竞标人名称

最终报价(元)

大写

小写

工期承诺

质量承诺

竞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说明:表格内容按现场实际情况可作相应调整。竞标人的该轮报价均不得高于响应文件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竞标)作否决处理。

竞标人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合同书(格式)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或采购编号:

委托人(发包人)名称: (采购人全称,简称“甲方”)

受托人(承包人)名称: (成交人全称,简称“乙方”)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1)成交通知书;

(2)响应文件;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采购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采购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及临时占地、施工道路、工棚、施工办公生活区****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施工图所示占地线范围,范围、坐标详见施工图。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发包人提交不少于5份的临时占地资料,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可免费提供红线范围内的场地作为施工临时占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地方、部门有关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另行协商确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图纸;

(9)采购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印,复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进度报表、次月进度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5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应急方案一式三份,专项工程合同签订后15天提供专项施工方案一式三份,每月25日提供本月完成进度报表和次月进度计划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提供的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方准备。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需出入现场须经承发包双方同意。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须恢复,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能用于本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图纸。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能用于本工地施工、保修,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负责。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0%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按变更时最新出台计价规则计算出的市场价格(当期信息价)×成交下浮率×85%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成交单价×115%予以调高。

□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按变更时最新出台计价规则计算出的市场价格(当期信息价)×成交下浮率。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

同时,调整工程价款的,必须按贺州市和八步区有关规定办理报批。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现场签证,解决由发包人授权处理的事宜。凡涉及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合同效力等重大的工程师指令内容,需经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后方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①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组织设计交底等。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于开工前7日负责把水、电接口接至到施工场地,接口后的水、电线路由承包方自行负责。③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7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④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负责办理。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全额担保,也可以分阶段担保。分阶段担保的,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完成一个阶段清算后再进入下一阶段,有效期截至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担保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落实财政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9。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承包人应按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5)承包人应按照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7)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0)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如下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竣工资料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份数:陆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竣工资料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

(11)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对开工的项目,须组建项目工会,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有关承包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①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②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搭建,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③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使用做出承诺。④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不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施工管理,如需具体授权以授权委托书为准;2.因本工程施工必须签订其他合同或产生债权债务文书的,合同应加盖承包人在公安及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法人公章,不可由项目经理或他人私自签订。3.项目经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日历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视为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日(人民币)。如确实有急事无法按时考勤或离开工地的,需向相应级别的业主代表请假,并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请假单,每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4天。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竞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5000元/人●次(人民币)。且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5)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25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1000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2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1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元/人●次(人民币)。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主体结构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4。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承包人进场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后。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监理合同,发包人于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一份本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质量的鉴定、验收;

(2)中间验收。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等相关规定并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之日起7天内报送。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配证上岗,文明施工;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贺州市****

(3)支付约定:在本专用合同的12.2款预付款中进行同比例支付。

(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

(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7)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专户。账号: 。

6.3 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行业管理有关要求。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之日起30天内报送。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如有重大质疑必须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之日起14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之日起14天内报送。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许可证发出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许可证发出14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顺延。②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工期顺延,顺延时间按现场签证确定。③由于征地拆迁的影响,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顺延。④不可抗力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工期按时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当地政策变化引起的延误;建设项目停、缓建;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和地下文物的处理;属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延误,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千分之四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气象台发布的黄色预警及以上天气、恶劣的霜冻与冰冻天气。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中雨级及以上的雨天;持续2天38度的高温天气;持续2天零度以下的低温天气;25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6级及以上的地震;6级及以上的大风。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8.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标准执行。

对发包人在采购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采购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竞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负责。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竞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所有工程变更须经设计及监理审核确认,最后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有效)。

10.3 变更程序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2)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3)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 %(成交价/最高竞标限价(采购预算价)),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采购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竞标限价(采购预算价)并委派磋商小组成员;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成交人或成交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成交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成交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成交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2)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 5%以内(含 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采购的工程以采购控制价确定的市场价格确定为基期材料价格;人工、机械费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新增项目和工程量变化造成措施费增加取费部分按原成交措施费比例调整,施工方案部分按业主、监理批准的方案套取相关定额计取,造成规费、税金变化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竞标报价详见《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

(2)主要材料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竞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竞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竞标报价*(1+风险系数)。

②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竞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竞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竞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③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第3种方式: /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1)确定,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简易计税法。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工程量偏差:按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

③政策性调整:按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市****

④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1.1的约定调整。

⑤其它: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对采购施工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市****

③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1.1的约定调整。

4其它: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生效后并在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进度款达到50%时起扣,从当月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8。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10。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选择方式(1)

(1)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提交给发包人,次月10日前核定并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

(2)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确定,具体为:承包人每次已完成工程量价款达到 万时,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支付分解表在采购完成后签合同之前制定,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2.4.6。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12.4.1 付款周期

(1)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

(2)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12个月)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质疑,发包人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承包人每一次在申请付款时必须开具正式的营改增专用发票(含税)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如因工程变更需按贺州市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工程价款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延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按有关规定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按有关规定编制。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约定和规范性文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向发包人申请拨付工程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并确认后报送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审查并确认后7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农民工工资支付

1)人工费用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2)人工费应应与工程进度款分账管理。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最少每月支付一次,无工程款申请的月份,承包人单独上报人工费划拨申请;若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农民工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人工费转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转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3)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进度款,按照与承包人约定的人工费支付比例 %(房建项目不少于20%,市政项目不少于15%),将人工费按约定支付比例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4)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5)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6)人工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承包人将人工费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8)人工费支付专用账户:××××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在采购完成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同内容,具体详见合同附件14。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承包人应在竣工后30天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其套数除满足各政府部门存档案需要外还需另提供两套原件由发包人存档备用。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发生,从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零点四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合同解除之日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审计报告发出后14天内提交6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结算审计总价、已支付工程价款、应扣留质量保修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发包人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5

5000万以上每增加0.5亿

(不足0.5亿不增加)

增加1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见有质疑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 天内提出质疑,必要时合同当事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到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控制在“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要求的时间范围内。3.自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 天内,发包人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备注: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约定,双方可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6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30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审批后30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缺陷责任期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保修金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保证金额为: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否;

(3)其他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等形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其他扣留方式: 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有关规定。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8。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的相应窝工,机械停滞等的费用。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四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解除合同。

(1)在施工现场具备合法开工条件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超过工期违约上限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响应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超过工期违约上限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7)如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20日内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18.1.1投保

(1)投保人:承包人。

(2)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工地范围内的全部财产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包括发包人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施工人员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是否获得保险机构的赔偿,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该等责任。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5)保险期限:保险种类包括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期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如若项目延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办理延期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如故意或疏忽而没有投保、少投保或漏投保,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了强制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保险以外的其他一切工程保险均有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工地范围内的全部财产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是否获得保险机构的赔偿,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和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该等责任。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各项保险生效 3天内。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1.2关于工期:(1)凡双方认可的合理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工期顺延、停工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2)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如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负责赔偿: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因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停水、停电导致的停工,连续超过24小时,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3)一般设计变更工期不予延长;重大设计变更由双方协商相应延长工期。

21.3关于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1.4关于结算审计:(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承包人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送到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后2个月内办清结算并提交审计审核。若因承包人提交审计资料不完整、延迟及双方争议等原因造成审计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审计时间顺延。(2)所有竣工和结算资料必须经业主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做为有效竣工和结算资料。(3)工程结算审计由发包人委托审计单位。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审价相比小于5%(含5%)时,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价相比大于5%(不含5%)时,超出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4)工程结算审计期间,此条款若与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

21.6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人工费,若有拖欠人工工资款时,业主有权从月进度款支付中扣除,直接支付人工工资,承包人并因此承担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责任。

21.7承包人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及地方现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否则,属承包人违约。除承包人返修达到合格外,发包人按本项目结算总价的2%处罚承包人(同时如工期违约仍按上条执行),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

21.8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21.9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将对已完成工程量按相应结算依据执行。

21.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6: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履约担保格式(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

附件8:预付款担保格式(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

附件9:支付担保格式(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

附件10: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11: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12: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13:最终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14:总价合同进度款支付分解表

附件15:廉政合同

附件16: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

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为 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为 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

3.排水(雨水)工程为 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

4.绿化工程为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年;

5. 地下防水工程为 年(建议为5年);

6.其他附属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 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3: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4: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件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计划进场时间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件6: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承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向承包人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贵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在保证担保金额最高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8: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不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贵方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9: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发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10: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序号

名 称

申请金额(元)

复核金额(元)

备注

1

已签约合同价款金额

2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应支付的预付款

4

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5

合计应支付的预付款

承包人(章)

造价人员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合同约定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应支付预付款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5天内。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附件11: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 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合同款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序号

名 称

实际金额(元)

申请金额(元)

复核金额(元)

备注

1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3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4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4.1

本周期实际应抵扣的预付款

4.2

本周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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