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
GR2024TJ****-3
挂牌价: 40.7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辽宁省 本溪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许可
联系电话: ****-8003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8005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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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辽宁省本溪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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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45.27 | 账面价值(万元) | 50.01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转让标的房产证载权利人为点击登录查看混凝土分公司,根据上级内部机构改革要求,转让标的证载权利人已办理注销,其注销后的资产和业务均整合到点击登录查看工程服务分公司,因此,本转让标的房产由点击登录查看工程服务分公司负责转让并配合后续过户事宜处理。 2.标的房产目前为闲置状态。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可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未经预约的,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旭东,电话:****。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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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工程服务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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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本溪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山林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A0QE6PP7P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金属结构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工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门窗销售;润滑油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再生资源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耐火材料生产;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门窗制造加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0456G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本钢建设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17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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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期满后,如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经网络竞价确定的受让方,其网络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资格条件(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6.意向受让方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置于天津产权备查)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4)同意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转让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6)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同意在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时或过户后,如涉及按照相关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受让方支付;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