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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滨海快线项目砌筑装修材料询价单

福建福州 全部类型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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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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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材料询价文件

编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询 价 文件

点击登录查看滨海快线(福州****的砌筑材料询价(采购物资信息见附表一),请将报价函于****上午8:00之前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询价信息

1、询价人:点击登录查看滨海快线(福州****

2、询价人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3、询价文件获取:

时间:****上午8 :00至****8:00时(北京时间,下同)。

4、收到邀请后请于****08:00时前将报价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报价表见附表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邮 箱:****@qq.com

二、与采购相关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供应商报价时应载明不含税单价、税率、税额总价、含税总价等。

2、报价包含货物单价、运输、所有税费以及其他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3、合格报价人:

3.1报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采购产品生产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熟悉工程建设并具有本次所采购产品生产或供应经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报价人必须为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本次采购物资应为主营业务;

3.2报价人近两个年度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商必须以法人身份单独参与报价;

3.3报价产品必须符合询价文件要求和国内现行的有关标准。

3.4报价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不曾在任何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报价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和代理商参加报价。

4、质量保证:

4.1、乙方所供产品应符合参考品牌和福州市轨道交通滨海快线车站设备区装修工程材料技术要求规格书的相关规定。

4.2、本次采购物资为砌筑材料,实际数量以我单位实际需要为准。

4.3、供货过程中检验不合格时检验费用由供方承担,并且无条件退货,由此对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100%赔偿。

5、响应报价供应商应积极响应以上内容,否则视为无效询价响应。

6、材料款支付方式

以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按月核对材料实际使用数量,自核对完卖方收到卖方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至已结算货款的70%,施工结束后半年内支付至已结算货款的95%,剩余5%质保金。本次采购材料均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后期不做调整,实际结算金额以买卖双方实际签认的金额为准。

三、评审

本次采用最低价法评标,供应商资格进行后审,询价结果公布后第一中标候选人配合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供应商不予签订采购合同,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并配合进行资格后审。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点击登录查看******工程

项目部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卖 方: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合同编号:

买 方: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编号为:******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对投标的相关保证和承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1、合同条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及后面文件、说明书和其它指定的文件简称合同文件。

1.1 中标通知书;

1.2 投标函;

1.3 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等资料)或竞谈文件;

1.4厂商投标文件;

1.5合同条款;

1.6供货要求,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承诺书、补遗、澄清资料;

1.7报价汇总表;

1.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9相关服务内容;

1.10其他合同文件;

1.11诚信合规协议;

2、订货明细表:

本合同的标的物与中标通知书所载货物名称一致;合同金额及税额条款。

2.1单项(货物/劳务/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增值税率为【 】%,税款为【 】元。

2.2多项(货物/劳务/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其中:

【 】货物,含税价款为【 】元,不含税金额为【 】元,增值税税率为【 】%,税款为【 】元。

【 】服务,含税价款为【 】元,不含税金额为【 】元,增值税税率为【 】%,税款为【 】元。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买方可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增减,但货物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价款以买方实际接受的货物数量为准,双方根据最终结算数量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产地

单位

数量

不含税运到单价(元)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价税合计(元)

价税运到合计(元)

如为浮动单价,则价格浮动计算公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元

(注1:如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注2:如适用相同增值税税率,采购项目可以合并也可以分拆。注3:该表格适用于材料采购,其他类型的采购参照使用。)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4、合同范围和条件:

4.1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招标标文件的规定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税费、包装运杂费(含保险)、设计联络费、设备就位费(即现场卸车费)、验收配合费、维护保养费、上道检测费(即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根据施工需要检测的试验费由卖方支付),工厂监造费、安装指导费、技术服务费(含培训)、安装开通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4.2合同签订后,以供货通知单为准,接供货通知单后生产周期为30天,确保35天内货物抵达约定地点,如延误,延误一天将按供货价的5‰罚扣,自合同额中扣除。

4.3合同额内含出厂检验、检测及试验费用以及配合买方进行第三方检验,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检测不合格,买方有权让卖方无条件退货,所产生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追究卖方延误工期等相关责任,按当期供货价款的5%罚扣。

4.4合同签订时,同时签订质量保证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

4.5对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付款条件:

5.1中标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标的物的付款条件及方式与招标文件中规定一致。(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卖方凭买方签认的验收结算凭证(一式两份)和卖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买方结算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 %,货物安装完后付货款的 %,工程开通验交后付 % ,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交后一年。

5.2中标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标的物的付款条件及方式与招标文件中规定一致。(发货前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 %,货到验收合格卖方凭买方签认的验收结算凭证(一式两份)和卖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买方结算货款的 %,货物安装完后付货款的 %,工程开通验交后付 % ,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交后一年。

5.2.1.工程验交后,卖方需与维管单位签订售后服务协议,如不签订服务协议,将扣除部分质保金;

5.2.2支付方式:以铁建银信、中企云链方式进行支付,这两种方式将占总付款额的60%。(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条款)

5.3质量保证金

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并与接管方签订售后技术服务协议后,买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后,质量保证期满60天内不计息支付给卖方。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60日内不计息付清;支付前,买方有权扣除因质量纠纷而遭受损失及支付的费用;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前述损失和费用的,卖方还应另向买方补足前述损失和费用。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合同标的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5.4 联络

5.4.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4.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4.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安排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任前,原卖方代表应继续承担合同5.2款的职责。

5.5 计划和报告

5.5.1在本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计划。

5.5.2卖方收到月供应计划后2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5.5.3卖方应根据买方的供应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5.5.4 具体交货批次、时间和地址以买方《供货通知单》为准。

6、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6.1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物资到达买方几内亚中心料库并完成交接手续后,由卖方按照物资交接清单,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开票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6.2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6.3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6.3.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6.3.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6.3.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6.3.4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6.3.5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3.6 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3.7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3.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3.9 发票开具信息

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049201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电话:****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
账号:****50379830

6.3.10 出口退税 (国外专用条款)

卖方在发货集港之前x日,须向买方提供需要集港、报关等相关需求的电子版、纸质版资料,配合买方报关人员提供具体的设备参数、规格尺寸、退税材料等信息、资料。

7、监造及交货前检验(根据材料实际情况增减)

7.1实施驻厂监造的合同标的物为:

7.1.2买方可安排监造人员就合同标的物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合同条款和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7.1.2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合同标的物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协)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7.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标的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标的物的正常生产。除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标的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7.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标的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标的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承担;

7.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标的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最终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1.6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在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同意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7.2交货前检验

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7.2.1合同标的物交货前,由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生产完成,同时卖方提供交货清单,由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7.2.2除合同条款和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7.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标的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7.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提出质量异议和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2.5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两份证明合同标的物符合规定的实验报告和合格证,作为出厂依据。此实验报告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也不作为对抗买方对产品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异议的证据。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实验报告后面;

7.2.6在货物出厂前,卖方向买方提供视频或者图片,由买方代表与卖方共同确认装箱清单,并见证包装封箱,卖方应负责确认装箱包封货物满足现场要求;

7.2.7代理商供货应满足投标品牌与投标物品牌相一致。

8、包装、标记、交付

8.1 包装

8.1.1卖方应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标的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标的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8.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等资料;

8.1.3合同标的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供货要求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1.4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合同标的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标的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8.1.5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8.1.6合同标的物包装须满足国际海运运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外专用条款)。

8.2标记

8.2.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标的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8.2.2根据合同标的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标的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8.2.3唛头样式应由买方提供,唛头所需要各种要素由卖方填报。(国外专用条款)。

9、到货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运输

买方应按照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做好物资到达后的点收、保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出具有关单证。

9.1到货检验

9.1.1合同标的物及技术文件运抵买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按如下要求对其进行检查:

9.1.2合同条款“技术资料”中要求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9.1.3满足合同条款及供货要求中对“包装、标记”的要求;

9.1.4外观良好;

9.1.5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卖方装运前通知买方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

9.1.6到货检查后,买卖双方应做好到货检查记录,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9.1.7当技术文件资料未满足要求时,卖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到货检查记录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索赔根据合同条款及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进行。

9.2开箱检验

9.2.3开箱检验内容包括:检查密封包装物的完好性;检查、核对装箱货物数量、型号与发货清单是否一致;检查装箱货物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合同要求的货物清单是否一致;检验序列号是否满足合同条款9.1.7要求;现场人员根据供货要求能检验的其他内容。

9.3敷设、安装

9.3.1在敷设、安装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标的物性能指标、功能未能达到供货要求规定的,卖方应承担责任。买方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9.3.2敷设、安装合格后,不免除卖方对合同标的物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9.4验收

9.4.1合同标的物具备验收条件后,卖方应书面提请买方组织验收。买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并在验收3日前将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验收结论双方共同签认;

9.4.2合同标的物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标的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9.4.3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合同标的物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9.4.4若卖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中存在被国家及行业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含各类产品质量抽查通报),买方按国家及行业处理规定执行;

9.4.5买方在合同标的物到达最终使用地点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合同标的物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9.5运输和保险

9.5.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至安装完毕交付买方使用前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9.5.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接受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对货物接受以买方向卖方出具的货物验收单据为准;

9.5.3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5.4卖方应在物资装运前24小时之内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合同号、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技术服务

10.1基本要求

10.1.1卖方应提供合同标的物质量保证期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物的设计联络、出厂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维护;

10.1.2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在整个工程敷设、安装、试运行及质量保证期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更换其技术服务人员;

10.1.3技术服务人员在技术服务期间应对买方技术、管理人员详细讲解技术资料、可进行必要的远程示范操作并随时解答买方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10.1.4卖方应有能力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服务。工程竣工开通后,卖方必须与维管单位签订相关技术服务协议。

10.2工程设计技术支援和督导

10.2.1卖方应对买方工程设计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援,并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

10.2.2工程设计技术支援不增加额外的工程及服务费用;

10.3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服务

10.3.1远程支持服务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远程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数据咨询、获取资料等;10.3.2现场支持服务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标的物发生故障,如需卖方到施工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供货要求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时间内到场处理故障。若合同标的物的故障属卖方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0.3.3维护服务

(1)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买方或维护单位的要求免费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买方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2)卖方所提供的物资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问题,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及最终用户免费提供维护所需的技术与其它支援;

(3)卖方应提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维护及维修专用设备、工具、仪表;

10.4.卖方派往海外工作人员(海外专用条款)

(1)卖方派往海外工作技术人员名单须在出发前提前15日报知买方。不报备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

(2)卖方必须为前往海外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障;

(3)卖方派往买方海外项目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买方吃、住、行等集中管理,由于

不服从买方管理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

11、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11.1备品备件

11.1.1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合同标的物正常运行及维修需求的备品备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内容提出要求,最终结论由双方共同签认;

11.1.2在质量保证期满、合同标的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买方从卖方采购备品备件,卖方应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买方所需备品备件;

11.1.3在合同标的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根据备品备件的生产周期提前将拟停止生产的书面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

11.1.4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应与其它的合同标的物一同制造、供;

11.1.5无论卖方是否提供备品备件,均不能免除因合同标的物自身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2、质量保证期

12.1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年,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交后×年。

12.2质量保证期内,如因卖方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标的物修复,修复后合同标的物的质量

保证期按照合同标的物不能正常运用的时间相应地予以延长。如因卖方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标的物更换,更换后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从更换后重新计算。

13、质量保证服务

13.1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技术服务及供货要求的规定提供质量保证服务,并详细列出质量保证服务项目、频次和单价,买方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在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服务,服务内容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除在供货要求中另行约定外,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标的物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2小时内到达。(时间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13.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责任造成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如卖方不能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解决,或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解决,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卖方认可。

13.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责任造成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卖方修复质量问题标的物或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标的物更换,修复和更换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损失、非事故性损失以及违约索赔)。

13.5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于修复、更换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问题合同标的物,买方予以退货,卖方应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损失、非事故性损失以及违约索赔)。

13.6 卖方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按照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产品召回并进行修复、更换。对卖方自行发现或收到买方反馈,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所交付的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产品(含买方库存及在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须主动实施召回并进行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3.7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其提供的合同标的物执行以下规定:

13.7.1参与买方进行的网络故障分析和定位;

13.7.2保证故障清查和排除;

13.7.3保证更换出现异常而不符合本技术要求或设计文件要求的部件;

13.7.4如果发现的异常问题反复出现或其后果对安全有影响,则应要求进行调查研究。研究的结果可以导致小或大的整改以使其符合要求;

13.7.5记录故障、部件更换情况及整改措施情况,以便随时了解系统的状态。

13.8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的义务包括对有缺陷零部件进行调查研究、拆卸、更换和重新安装。

13.9对合同标的物施工工艺有要求时,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认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

13.10对合同标的物维护有要求时,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认同运营维护单位的维护方案。

14、质量保证计划

14.1卖方应提交拟执行的质量保证计划草案。该计划必须符合国际认可的质量标准,包括标准系列文件。

14.2卖方应:

14.2.1以及时、负责的态度,尽力完成所有必要工作;

14.2.2未经买方确认,不进行任何补救工作;

14.2.3在质量保证计划中,详细列明任何拟进行的工作的方法和时限;

14.2.4按月更新质量保证计划,显示工作进展和完成的时间;

14.2.5在质量保证期里完成工作时,不影响铁路运营的功能要求。

14.3卖方若发现并希望对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则应立即将其修复申请报告提交买方,修复申请报告中应包括不合格之处、采取的修复方法等内容。

14.4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修复申请报告时,及时向卖方发出不合格通知,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提交经买方确认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措施的合理理由。

15、技术资料

15.1基本要求

15.1.1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中文版、法文版各6套)。如果履行本合同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只有卖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向买方免费提供;

15.1.2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合同标的物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保证买方能够正确进行合同标的物敷设、操作、检查、使用、测试、调试和使用;

15.1.3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一律使用标准简体中文。对于文件原始文本为英文的,以及国外分包商在国外生产的产品应同时提供文件的英文版本。文件、图纸、产品铭牌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其图幅应符合ISO标准公制“A”系列;(国外专用)

15.1.4技术文件均应提交买方确认。买方对技术文件的确认不减轻和免除卖方的合同责任;

15.1.5卖方应承担买方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敷设、安装、操作、测试、调整和使用致使系统和/或设备和/或其部件损坏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15.1.6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5.2技术文件

15.2.1卖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手册(外观尺寸、功能、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它技术规格等);

(2)安装使用手册;

(3)维护手册;

(4)图纸(外观图、原理图、电路图、组装图、建议安装图等)共6套;

(5)合同标的物的零部件和材料手册;

(6)合同标的物或部件的试验规则、检验条件和试验大纲(试验手册);

(7)工厂测试及现场测试方法、步骤及测试表格;

(8)合同标的物及部件设计、制造涉及到的标准清单;

(9)装箱清单;

(10)合同标的物配置清单;

(11)备品备件清单;

(12)标的物缺陷处理记录;

(13)故障考核记录;

(14)保证标的物及各部分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其它技术资料及技术数据;

(16)×份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随设备发往约定地点。

15.2.2卖方为代理商时,除需满足15.2.1要求外,还应随交付合同标的物提供必要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文件、代理商与生产商的购销合同、生产商供货或发货凭据等;

15.2.3卖方供货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除需满足15.2.1和15.2.2要求外,还须随同提供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装箱单等进口必要资料;

15.2.4 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提供合同条款中技术文件的电子文件;

15.2.5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以铁路产品标识代码或买方要求的其他代码作为产品的唯一编码;

15.2.6对需标识序列号的产品,由卖方提供产品序列号动态管理信息、履历信息及其技术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与这些数据的偏差都应经买方的同意;

15.3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

15.4说明书

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型号、结构尺寸、技术参数、适用范围、适用环境、安装、维护、运输、保管及其他需注意的事项等。

16、其他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17、不可抗力

17.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7.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8.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买卖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

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兰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8.2在合同争议解决期间,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合同部分。

19、违约责任:

19.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

成的全部损失。

19.2、一方违约,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19.3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4除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设备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19.5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9.6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9.7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9.8若卖方未能按合同条款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9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20、履约保证金

20.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7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0.2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买方出具最后一批合同标的物验收单据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

20.3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标的物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担保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0.4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0.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由买方提出完全终止合同的要求;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0.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保证责任。

21、保证

21.1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标的物主张权利。如买方因使用合同标的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1.2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合同标的物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21.3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合同标的物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合同标的物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21.4卖方应保证合同标的物在建设项目中的兼容性和适用性,当出现因设备接口或与工程现场不匹配等原因引起的设备零部件变更时,卖方应予以免费修正或更换。

21.5卖方应保证合同标的物相关许可和认证在合同期间保持有效。

22、保密:

22.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文件、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2.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2.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均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22.4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23、知识产权

23.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23.2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23.3 如合同标的物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标的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23.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24、合同转让:

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25、其它约定事项:

(1)任何通知将采用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递送,通知自递送之日到合同终止日内都有效。

(2)包装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2)交(提)货地点、收货人:

到货地点:
收货人 联系电话:

(3)本合同一式六份,卖方执两份,买方执肆份。

(4)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原合同条款存在冲突,以补充规定为准。

卖买双方

卖 方

买 方

单位名称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以营业执照为准


通讯地址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以营业执照为准

法定代表人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关于本项是必填项,不能擅自删除


纳税人识别码

15位代码,国税号,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代码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行帐号



开户行行号



邮政编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起生效至合同所有条款执行完成后止。

诚信合规协议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 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二、 遵守反腐败法律

卖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卖方及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卖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卖方及卖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卖方、买方或买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 持续义务

卖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卖方和卖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 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买方披露的情形外,卖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

五、 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 合规声明

本协议签署后,卖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七、 赔偿

卖方承诺:买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卖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 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卖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买方认为卖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卖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卖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买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卖方支付赔偿。

九、 审核权

卖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卖方同意,经买方事先通知,买方或买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卖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买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买方独立承担。

十、 费用

卖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卖方承担,买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 调查通知

卖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买方;此外,如卖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买方。

咨询举报邮箱:****@crcc.cn。

附表:点击登录查看滨海快线(福州****

报 价 表

报价人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暂估

不含税单价(元)

增值税率

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总价(元)

税额总价(元)

含税总价(元)

备注

1

加气块砖

600×200×200mm

立方米

2000.00








2

水泥砖

120×240×60mm

500000.00








3

干混抹灰砂浆

DP M10

600.00








4

商品混凝土

C25

立方米

2000.00








5

商品混凝土

C30

立方米

1000.00








6

干混砌筑砂浆

DM M15

1000.00








7

硅酸盐水泥

42.5

300.00








8

冷轧带肋钢筋

CRB1170 6mm

50.00








9

冷轧带肋钢筋

CRB600 12mm

50.00








10












合计











报价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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