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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交通执法大队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湖南娄底 全部类型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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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印发《涟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通知

队属各单位:

《涟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已经队务会研究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涟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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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根据涟财购〔2024〕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按照“明确导向,做到合规,提高效率,防控风险”的基本要求,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工作要求,通过归口管理、内部监督、完善措施、合理设岗、分级授权、优化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特制订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在湖南省电子卖场进行的小额采购。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二条 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和湖南省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五条 机构设置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本单位采购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设立采购业务控制决策机构

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颜哲潇

副组长:谭周锋

成 员:李清丰、彭亮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全面负责领导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本单位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审定采购预算和计划。

4.协调解决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采购项目的实施,重点加强对采购申请、立项审批、采购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监控督查。

5.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六条 岗位设置

(一)不相容岗位实施分离。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协作、规范实施、责任落实”的要求,不相容岗位实施分离原则,各采购相关岗位履行相应职责。

(二)设立采购日常管理岗。由办公室负责。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日常性工作的开展。

采购日常管理岗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汇总并审核各部门编制的采购预算;

2.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3.审核合同文本内容、参与合同评审与签订、合同备案归集管理,监督检查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4.审定本单位限额标准以上的重大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相关事项;

5.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

6.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7.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

8.采购信息统计、资产登记与管理;

9.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

10.本单位采购决策机构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三)设立采购执行岗。各采购需求部门作为采购执行岗,采购执行岗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提出采购需求;

2.编制采购预算、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文件;

3.组织合同文本合同起草、合同公示及合同备案;

4.处理采购中有关询问、质疑;

5.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的执行;

6.负责采购活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7.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

(四)设立采购监督岗。廉政作风办主任作为采购监督岗,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采购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拟订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2.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4.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七条 队伍建设

(一)完善单位集体决策机制。

本单位对采购项目金额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股室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副大队长审批后交采购专岗执行;

本单位实施采购项目金额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重大开支,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加强政府采购存档管理。

1.政府采购资料由各需求股室和办公室各存一份,办公室完整归档本单位所有采购资料;

2.政府采购项目决策过程要有完整会议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集体决策。

(三)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严格依法行事,以法约束和规范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精通掌握《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有关法律条款的熟练运用和驾驭能力,不断规范和指导自己的工作行为。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八条 绩效目标

(一)政府采购绩效目标为预算绩效目标一部分,预算绩效目标是指预算支出在一定区域范围、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益。预算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一同布置、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一同公开。

(二)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目标由政府采购需求部门填报,采购专岗初审,分管采购领导审核。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的绩效目标。

(三)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2.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并以定量表述为主。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衡量性。

3.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在一定期限内能如期实现不能过高或过低。

4.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九条 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需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类别及特点,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二)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实施部门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较差,60分以下为差。

(二)本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加强对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预算支出,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进行公开”的原则,具体公开方式和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结果问责。本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及上级部门监督。监督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浪费、损失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预算资金使用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问责参考依据;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章 落实政策

第十一条 主要政策

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

1.优先采购节能和节水产品、“两型”产品;

2.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倾斜支持消费和扶贫。

4.政府采购不得随意指定品牌和型号,须遵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应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落实机制

本单位政府采购小组负责做好本制度的政策落实,对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负责。

第五章 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根据职能职责及工作任务目标,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将所有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302)和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309)、资本性支出(310)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都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使用自筹资金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须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来源保障书面承诺。无预算或无资金来源保障的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不予备案。

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

(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及国库支付手续。

(二)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严格按涟源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

(一)各采购需求股室,是政府采购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承担采购需求调研论证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六条 需求内容

(一)采购需求股室提请采购计划时,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经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需求论证后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二)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需求表》,是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需求调查

(一)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须开展需求调查的,严格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及省市****

(二)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四)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八条 采购实施计划

(一)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三)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

(四)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六)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按财政部门明确的须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进行备案,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

(一)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组织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5.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一)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二十条 审批流程

采购需求股室填写政府采购需求表,财务股审核资金来源及是否为预算内资金,办公室审核采购需求具体内容,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

(一)采购模式和组织形式

1.依据涟财购[2022]13号文件《关于转发<娄底市****

2.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3.采购项目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组织形式为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二)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单次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竞争性磋商;5.单一来源采购;6.询价采购;7.框架协议采购;8.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金额、特点等因素,由政府采购业务发起部门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意见表》,初步选定采购方式并陈述理由,报政府采购工作小组会商讨论,再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单位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在报财政批准之前,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

1.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单位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进口产品采购

(一)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商确定。

(二)开展采购活动前应按相关程序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等。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文件

(一)招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

(二)采购文件编制后,需经采购工作小组对投标文件的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代表

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单位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单位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需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

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单位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

(一)公开范围及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二)公开渠道。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三条 紧急采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紧急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类型

(一)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本单位合同一般为固定价格合同。

(二)采购文件中须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二)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并保证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金额以及签订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完整。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采购合同必须是政府采购合同范本格式),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四)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采用一次采购三年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其预算金额为3个年度预算的总金额)。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六条 合同备案

(一)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合同备案要求

1.备案范围

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凡是履行了采购程序的,均需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局备案。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文件中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电子卖场采购的办公消耗用品等日常采购项目无需备案。

2.备案时间要求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备案。

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也应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章 履约验收

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

采购验收小组及工作职责

组 长: 采购业务股室负责人

成 员: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及相关股室人员

职能职责

(一)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质疑、投诉和举报,及时纠正和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检查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既定约定;

(三)验收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即检查是否符合采购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承诺;

(四)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对所有验收的各项目作出评价,对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五)处置验收争议,及时出具验收报告,并公开验收结果。

第三十八条 问责机制

对验收小组各成员失职失责行为,实行问责追责。

第十章 信息支撑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

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和验收小组成员,应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条 电子卖场使用

(一)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电子卖场相关规定。

(二)适合竞价采购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年度同品目类别累计金额或单笔(项)金额货物5万元、服务10万元、工程2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在电子卖场采用竞价方式公开采购。

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未经投资评审的,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进入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需求,不得有指向性、排斥性。要积极参与电子卖场的团购活动,降低采购成本。

(三)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四)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简易采购。

第十一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一条 公平竞争

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需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减负

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实施“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一)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公开由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自****起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意向的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单位也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无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应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需求概况。具体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3.预算金额。

4.预计采购时间。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供应商对公开的采购意向可提出建议,单位对合理化建议应酌情考虑。

第四十四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

建立本单位询问和质疑答复工作机制,政府采购需求部门回复询问和质疑答复,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招标代理费、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四十七条 信用信息管理

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应用,

第十二章 完善机制

第四十八条 强化监督

(一)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资料由采购发起部门、办公室负责归集、整理和保管,将一份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交财务股作为支付依据,随同会计凭证存档保管。采购资料主要包括招标备案资料、招投标文件、评审意见表、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二)本单位采购监督和验收小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1.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

2.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三)廉政作风办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实施活动的全过程,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遵守情况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负责审查采购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

(四)本单位任何股室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五)不定期进行政府采购专项内审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双备案管理

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对于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本地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五十条 采购档案管理

(一)采购小组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归档、收集、整理;归档完毕的采购档案则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借阅等;设备、物资说明书、合格证等档案由分管或使用的职能股室负责归档、收集、保管。要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齐全。

(二)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应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五十一条 涉密采购管理

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实行谁采购谁负责、依法确定、公平竞争、全程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本单位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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