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是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公司)。
2)设备制造商必须具备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加工生产、试验能力及试验装备,并按其对设计、制造、包装的各阶段采取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计、制造和包装的质量,能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全面完成被授予的合同。
3)拟参与本次竞谈的供应商在国内最近5年内(****-竞谈截止时间)须至少具有5台套相近或以上规格投运合同业绩。供应商应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封面、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主要参数),并提供业主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座机、职务、手机等)。
4)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最先进、可靠的成熟产品,不接受试验或试制性产品,产品能满足或优于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5)供应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21-2023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且没有被处于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6)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没有欺骗、严重违约,所供货设备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7)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谈。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竞谈。
9)供应商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供应商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